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全区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4月22日

  全区民政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民政“放管服”改革步伐,进一步转职能、提效能、增动能,切实解决民政领域存在的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为企业群众服务的质量成效,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总体部署精神,以深化民政领域“放管服”改革为抓手,补短板、强弱项,着力解决民政领域营商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效能,为企业群众办事生活增便利。

  二、重点任务

  (一)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1.规范市场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在清单之外严禁设置市场准入类审批事项。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本级权责清单(2019年)》规定的民政部门行政权力行使层级,积极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落实及衔接工作,确保“减权不减服务”,实现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责任处室: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社会事务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2.巩固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成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回头看,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运行、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作用。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规行约和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社会团体标准,推进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监督会员遵守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3.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将收费程序、标准、服务内容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提升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反映强烈的违规收费乱象切实加大整治力度,全力规范收费行为,对违规收费实施“零容忍”。深入开展行业协会商会领域“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推动各级行业协会商会在深刻认识减税降费工作重大意义基础上,自觉主动减免一批收费、降低一批收费、规范一批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大力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1.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引入社会资本和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盘活闲置床位资源,在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基础上,向其他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监管。(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2.优化养老服务政策环境。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培育扶持,采取民办公助等形式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鼓励民办养老机构为政府供养对象提供服务,共享资源,共担责任。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提供场地、补贴资金、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探索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指导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购买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养等服务。加强对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升就业能力。(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3.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完善养老服务统计分类信息系统。各盟市、旗县民政局及时公布本地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供需信息及投资指南。公布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信息,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集中清理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参与竞争等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责任处室:各盟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1)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序推进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异地受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申请。(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2)提高社会救助精准性。进一步推动部门之间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推行救助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取消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持续畅通社会救助热线,争取在当地“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中设置社会救助服务模块,规范接听、受理、处置、反馈等服务流程,实现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2.改革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1)全面落实“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政策。无需业务主管单位提供前置审查文件,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简化存量“四类”社会组织办事手续。对存量的“四类”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章程核准、备案等事项时,业务主管单位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新老一致”原则直接受理。(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2)放宽异地商会登记权限。进一步扩大异地商会登记范围。盟市、旗县民政局既可以登记区外异地商会,也可以登记本盟市、旗县以外的区内盟市级、旗县级异地商会。(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3)放开苏木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同一苏木乡镇(街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结成的服务当地经济发展的苏木乡镇(街道)商会,可以向当地旗县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申请登记。(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3.放宽儿童福利保障审批条件

  (1)“一事一议”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针对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等情形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按照监护人提出申请、嘎查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核实、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确认的程序,不落一人,全部保障到位。(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2)简化孤弃儿童入住儿童福利机构条件。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对没有户口的弃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先接收入住福利机构,后办理落户手续;对患有疾病的,先救治后入住福利机构。(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

  (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

  1.提高社区治理能力和为民服务水平

  扩大社区服务供给,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志愿服务组织等进入城乡社区,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深入推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发展,对居民提出的需求,由社区负责整合、设计服务项目,由社会组织承接项目,由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具体实施,不断提高社区服务能力,初步形成能够及时回应居民需求的社区服务模式,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2.优化地名管理与服务

  提高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实时更新完善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中内蒙古地名数据,为社会提供更加准确、便捷的地名导向和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

  3.提高婚姻便民服务水平

  (1)拓展婚姻登记网上预约渠道。通过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窗口,进一步优化预约功能,群众可通过手机和电脑客户端实现预约登记,按照预约时间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业务,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群众时间,提升群众满意度。(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2)推动实现婚姻登记异地办理。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进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充实完善已有的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并积极与掌握着部分婚姻有关信息的部门实现数据共享,逐步建立起准确完善的婚姻信息数据库,大力推进异地办理婚姻登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4.推动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以任意地申请、户籍地审核审定及发放”的方式,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要求,简化审核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和数据比对获得权威数据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按照工作需要配置数据比对、生存验证、证明材料上传等软硬件信息设备,不断提升跨区域查询、在线核验服务及协同办理能力。(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5.更好满足群众殡葬需求

  (1)逐步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对基本殡葬服务的兜底保障职责,大力推行以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提高政府基本殡葬服务供给能力,优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及重点优抚对象免费享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惠民服务项目、扩大覆盖人群和提高保障标准,着力将惠民服务保障内容向节地生态安葬延伸覆盖,完善基本殡葬服务保障链条,逐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2)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管理。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殡葬中介机构、服务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意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实施收费项目清单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殡葬服务规范化、优质化水平。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殡葬领域违规现象,依法打击价格欺诈等行为。(责任单位:各盟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五)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1.全面推行“线上一网通、线下一窗办”服务模式。全面推广应用自治区统一政务服务平台和民政厅门户网站,及时受理审核企业群众提交的申请,力争到2022年底形成线上服务为主、线下服务为辅的局面。着力建设综合柜员制统一受理门户、任务调度系统、消息推送平台,搭建支撑服务的业务协同平台,建设全区统一的基础信息库、电子证照库,为全面推行“一窗受理”提供技术支撑。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责任处室: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2.着力提升窗口经办水平。在全区各级民政窗口服务单位配置熟悉政策、服务热情的咨询员,提供政策解答、办事引导、自助设备操作指导、线上服务操作引导等服务。加大窗口单位经办队伍培训力度,不断提升窗口经办人员能力素质和服务作风。(责任处室: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3.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全面开展线上线下民政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现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民政服务的感受和诉求,对群众反映的“差评”事项,逐一核查,做到有反馈、有整改、有提高。(责任处室:各盟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救助处、区划地名处、社会事务处、儿童福利处、养老服务处、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完成时限、责任处室和人员,细化责任分工。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确保把各项任务抓实抓细。

  (二)提高思想认识。全区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要求的政策规定和具体做法,夯实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基础。要强化责任担当,对标对表先进地区,压实工作任务,确保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三)加强监督检查。要对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民政系统行风建设开展常态化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实行“零容忍”。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发挥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对反映或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整改,确保件件有回音。加强警示教育,及时通报破坏营商环境的负面案例。

  (四)注重政策宣传。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大力宣传民政领域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举措、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尤其新出台的惠企惠民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和舆情监测,对出现的影响营商环境舆情迅速反应、妥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