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

  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好差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7月8日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好差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服务事项评价工作,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好差评”是指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评价人”)在办理事项过程中,对中心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做出的评价。

  第三条 “好差评”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心每个服务事项、服务部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好差评”遵循公正公开、自愿自主、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标准一致的原则,各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强迫或干扰评价人的评价行为。

  第二章  评价方式及渠道

  第五条 系统服务“一环节一评”。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网上办理的业务,事项办结后自动进入“好差评”环节,交易主体对服务进行评价。

  第六条 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在交易大厅服务窗口或工作人员工位等醒目位置设置服务评价器、服务评价二维码,交易主体到中心办理业务均可进行现场评价。

  第七条 网上服务“一事一评”。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开设“好差评”窗口,对各项现场服务和网上服务进行评价。设置网上意见栏,没有在服务现场作出评价的交易主体可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评价。

  第八条 社会各界“综合点评”。设置意见箱、监督电话、监督平台、电子邮箱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综合性评价。引导社会组织、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对中心交易服务状况进行专业、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价,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九条 “好差评”内容包括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效率、服务便民度、整改实效,政务服务平台的便捷性、通畅性、完善性和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等。

  第十条 “好差评”评价设置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后两个等级为差评。服务对象接受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评价的,默认为“满意”。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中心定期对评价结果进行跟踪分析和综合挖掘,及时发现中心交易服务的堵点难点,分析研判交易主体的诉求和期盼,找准服务交易主体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推进服务供给精细化。对评价主体反映强烈、“差评”集中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报告中心主任办公会,督促被评价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进行限期整改,推动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保障交易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评价主体的评价内容和评价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在中心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开,不定期通报突出问题和典型案例。

  第十三条 中心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好差评”综合排名情况,在中心内网办公系统公开。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对满意度高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表扬;对多次被差评、投诉的部门和人员,将进行问责,确保“好差评”制度落地落实。

  第五章  评价结果整改

  第十四条 “好差评”反映的问题,被评价部门应及时回应整改。收到“差评”后,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在1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反映问题的评价主体,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反馈;较为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对缺乏法定依据的,做好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做好“差评”回访整改情况记录,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要达到100%。对已办结的“差评”事项,采取电话回访和网上问卷评价等途径,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交易中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