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已经部党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10日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细化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以下简称“国办32号文”)等国家支持科技创新文件要求,扎实推进部党组有关科技创新系列政策落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一)全面贯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最新要求。贯彻落实国办32号文、《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 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教〔2021〕203号)等文件精神,在做好“放管服”的基础上,各单位要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得好,出成果、出人才。
(二)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经费中的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加强对部系统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情况的督导,切实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
(三)改革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部属科研院所可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科研院所自主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结余资金由部属科研院所按照基本科研业务费的管理要求统筹使用,不再收回,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快资金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年度预算的50%。
(四)探索经费包干制试点。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不再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
(五)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科研院所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修改完善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落实下放预算调剂权、及时拨付经费、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改进结余资金管理、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改进财务报销管理、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实施动态监管,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使用合理规范。
二、强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
(六)重奖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落实部党组“重奖高层次创新人才围绕主责主业干事创业”的要求,对在国家重大需求、自然资源部主责主业的重大工程等重点工作中,开展研究式调查,做出重大科技创新贡献和重要业务革新的部系统团队或个人,部给予物质奖励。鼓励各单位对国家科技奖、部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团队(个人)等匹配奖金,加大激励力度。
(七)加大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加快推进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绩效工资单列,完成首批绩效工资单列人才名单申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足额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新津贴。
(八)继续给予青年科技人才研发激励。部系统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提出需要支持的任务,报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由部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结合青年科技人才所在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情况进行统筹安排。鼓励青年科技人才申报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科技计划有关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
三、建立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九)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人力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部署,综合考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保障基础研究人员稳定工资收入、调控不同单位收入差距等因素建立部属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机制。部属科研院所应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按要求向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分配绩效工资时,要向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较多或支撑部主责主业重大任务、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鼓励对两院院士和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实施年薪制、协议工资等工资分配方式。鼓励其他单位落实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等有关政策,加大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力度。
四、兑现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
(十)落实第二、三梯队人才岗位聘任政策。深化部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调整方案,加大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岗位聘任政策落实力度。部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工程第二梯队人员直聘专业技术二级岗所需的岗位指标,部直属单位由部统筹安排,地调局所属单位由地调局统筹安排。第三梯队人才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凭借专业能力和科研业绩参加专业技术二级、三级岗位竞聘。各单位要制定实施细则,在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的基础上,予以重点保障。各单位要建立基于科研成效和岗位绩效的考核机制,签订岗位绩效考核责任书并严格开展考核,做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形成良性循环。
五、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
(十一)第二、三梯队急需紧缺人才可适当延迟退休。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调动发挥保障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干事创业的活力与动力。入选部第二、三梯队以及其他急需紧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所在单位领导班子经集体研究,认为确系在部主责主业中急需的以及技术力量薄弱领域需要的、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办理延迟退休手续。各单位应结合驻地养老保险政策和本单位人才队伍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稳慎开展入选部第二、三梯队人才的延迟退休审批工作,避免因与驻地养老保险政策冲突,影响相关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六、进一步支持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学术交流合作
(十二)支持自然资源领域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自然资源领域的专业性或科技性国际会议,如因国际惯例及工作需要确需延长会期,且已有预算安排的,可说明原因及必要性,报部审批。部属单位为解决实际工作需要拟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并承担国际旅费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按照国办32号文规定的项目执行范围实施;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特邀代表,主办单位已有预算安排的,可明确适用条件并说明必要性,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一并报批;援外专家和引智专家可按商务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办理。各单位应及时制修订内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切实改进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方式,在出访报告提交等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便利。
部科技、国际合作、财务、人事、纪检监察等主管司局将建立机制,定期对各单位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鼓励科技创新政策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在部系统通报。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科技工作政策,落实部党组关于加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措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创新体制机制,完善制度措施,大力推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