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要求,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现就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目标
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全面实行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改革内容
(一)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对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许可事项分类实施改革。中央层面、省级层面设定的两张清单中已逐项列明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的立改废,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单位不得在清单之外违规限制企业进入交通运输行业。
1.直接取消审批。取消2项涉企经营许可,即“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认定”、“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认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直接取消审批后,有关主管部门仍对相关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责任单位:厅建管处)
2.实行审批改为备案。将1项涉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企业应向有管理权限的机构备案。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坚决防止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监管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企业,应督促其限期备案。企业备案后,县级有关监管机构应依法实施有效监管。(责任单位:各县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机构)
3.实行告知承诺。对4项涉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即“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公布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范本)待省政府统一印发后遵照执行。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监管机构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跟踪回访,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责任单位:厅建管处、各县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机构)
4.优化审批服务。对9项涉企经营许可优化审批服务,即“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等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提高审批效率。要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诚信状况差、投诉举报多、受处罚警告多的经营主体提高抽查比例、开展专项检查,发现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处理。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责任单位:厅建管处、养管处、运输处、省地方海事局、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及相关监管机构)
(二)落实改革措施加强协同配合
1.加强经营范围登记与经营许可的精准衔接。此次改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时,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将有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主动获取。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要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需要监管企业的信息。(责任单位:厅建管处、养管处、运输处、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
2.进一步加大信息归集共享力度。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要坚持“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依托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将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及时归集到信用中国(青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互联网+监管”平台,并记于相对应的企业名下,推动涉企信息“应归尽归”,实现涉及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要推广运用企业电子证照,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和互认互信。凡是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要求企业提供。(责任单位:厅建管处、养管处、运输处、政法处、省地方海事局、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
3.持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等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由原审批部门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认领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信息,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要严格依照改革要求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要持续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建立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机制,健全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进一步增强监管威慑力。(责任单位:厅建管处、运输处、养管处、政法处、省地方海事局、各市州县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机构)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并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本级市场监管、司法、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
(二)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全面实施。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逐项细化改革全覆盖落实措施,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要确保按改革时点和要求实施,高质量完成“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
(三)准确把握政策,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厅属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改革政策,准确把握,执行上不能有偏差。同时要加强改革政策培训和宣传解读,帮助基层业务人员弄懂吃透各项改革举措和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干部队伍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调整优化流程,依托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改革信息,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改革、关注改革,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政策直达基层、直达企业,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附件:青海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清单(2021年版,交通运输部门共16项)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