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急难愁盼”问题,现将湖北省税收营商环境建设负面清单公告如下:
一、严禁法外设权、违法用权。不准法外设定权力;不准无法律法规依据作出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不准制定和发布未经权益性、合法性审核及合规性评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严禁有法不依、越权执法。不准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开展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不准未取得税务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税务行政执法活动;不准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不准选择性执法、随意性执法,滥用税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准变相扩大或者缩小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范围;不准对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严禁擅自增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准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以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准违规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核环节、收费项目、数量限制等;不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准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四、严禁在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过程中打折扣、搞变通。不准擅自扩大或收窄税费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违规干预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擅自改变优惠管理方式;不准对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方式享受的优惠事项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
五、严禁违反组织收入纪律,征收“过头税费”。不准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不准未经调查、不按规定流程擅自确定或更改纳税人核定定额;不准提前征收或摊派税款;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单位和个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六、严禁违规拒绝、拖延或限制纳税人依法退税(费)。不准应退不退税(费);不准无故拖延办理退税(费);不准对符合无申请退税(费)条件的企业增设审批环节或事项。
七、严禁违规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不准在无风险、无疑点线索的情况下擅自进户核查;不准对已纳入稽查计划的事项,发起中、高风险应对任务;不准未经审批擅自延长风险应对时间。
八、严禁违规立案、久拖不结。不准对没有明确案件信息来源或无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立案检查;不准未经规定审批程序实施税务检查;不准违反法定程序,以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不准未经法定程序审理作出处理;除涉及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和特殊调查事项外,不准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重复进户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不准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延长对纳税人的检查期限。
九、严禁违规设立或实施约束性发票管理措施。不准无正当理由要求纳税人调整其发票种类、版面和数量;不准对无需实地查验的发票核定事项开展实地查验或违规增加实地查验的内容;不准擅自扩大范围对纳税人税控器具加锁。
十、严禁违规增加纳税人办税缴费负担。不准违规增加办税缴费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不准要求纳税人超出纳税义务范围报送涉税信息;不准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税务部门已采集信息或税收管理系统可自动生成的信息;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纳税人以现金缴纳税费;不准以已开通网上办理渠道为由拒绝采用现场办理方式;不准要求可全程网上办理的事项到现场办理;不准违反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制度,让纳税人“多头跑”“多次问”“往返跑”。
十一、严禁对纳税人诉求敷衍塞责。不准在纳税服务过程中态度生硬、语言粗暴、故意刁难;不准对纳税人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消极应付;不准对纳税人的投诉举报无故拖延。
十二、严禁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准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准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准在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请求范围内,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三、严禁向纳税人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不准向纳税人收取税务机关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费用;不准怠于履行对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管,税务机关和第三方技术服务公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违规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不准借信息技术运维、业务培训和报刊征订等名目违规收取或摊派费用。
十四、严禁违规插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准税务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任职单位管辖业务范围内从事涉税中介经营活动;不准强制、指定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纳税人接受特定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涉税服务;不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介绍客户或者为其招揽业务提供帮助;不准以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等名义或通过挂名、出借(出租)资格证书等方式收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给予的报酬。
十五、严禁吃拿卡要、以税谋私。不准接受纳税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索要或收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准在纳税人处报销费用;不准利用职权在纳税人处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人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不准向纳税人推销商品及有偿服务;不准在纳税人处入股分红。
欢迎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反映问题,湖北省税务局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反映渠道: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或拨打027-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