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象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2022年南宁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已经数字南宁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数字南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大数据发展局(代章)

  2022年7月27日

2022年南宁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意见》(国办发〔2021〕6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22〕1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0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2019〕1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数字广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数广发〔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数字广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广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的通知》(桂数广办发〔2022〕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南宁市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特制定本指标。

  一、评估目标

  以数据应用为驱动,结合南宁市实际,优化考核评估方式,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用,持续提升云网统筹利用效率、数据质量和政务数据共享统筹协调能力,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和普遍需求,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完善一云承载、一网通达、一池共享、一事通办、一体安全的“五个一”政务数据治理新模式。

  二、评估主体

  (一)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2022年南宁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工作统筹、组织、协调、管理和督促落实。

  市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对市直、驻邕区直、中直各单位及其二层机构、隶属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各有关单位)和15个县(市、区)、开发区以及五象新区管委会进行检查评估、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工作。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2022年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业务培训、督促落实。

  三、评估对象

  (一)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各有关单位共95个,分为Ⅰ、Ⅱ、Ⅲ、Ⅳ、Ⅴ类,Ⅰ、Ⅱ、Ⅲ、Ⅳ类为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的检查对象,Ⅴ类按照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做好相关指标落实工作。

  1.Ⅰ类:有政务服务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公共服务,下同),且有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包括自建专业业务办理系统(含市直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智能审批系统、政务服务审批的办公系统,下同)、国务院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自治区部门垂直业务办理系统,下同〕、监管系统的,列入Ⅰ类。

  2.Ⅱ类:有政务服务事项但没有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的,列入Ⅱ类。

  3.Ⅲ类:没有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服务专业业务办理系统的,列入Ⅲ类。

  4.Ⅳ类:不在Ⅰ、Ⅱ、Ⅲ类的其他中直、区直单位,列入Ⅳ类。

  5.Ⅴ类:不在Ⅰ、Ⅱ、Ⅲ、Ⅳ类的其他各有关单位。

  (二)县(市、区)、开发区

  15个县(市、区)、开发区。

  四、评估体系

  2022年南宁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体系由数据支撑保障(A)、政务数据共享质量(B)、公共数据开放质量(C)、加分指标(D)构成。

  (一)数据支撑保障(A)

  主要包括云网统筹利用A1、安全管理A2二级指标。

  (二)政务数据共享质量(B)

  主要包括数据资源普查B1、数据资源挂载B2、共享数据质量B3、数据共享响应B4、电子证照汇聚B5二级指标。

  (三)公共数据开放质量(C)

  主要包括公共数据开放C1、开放数据质量C2、数据开放响应C3二级指标。

  (四)加分指标(D)

  主要包括日常评比加分D1、数据汇聚加分D2、数据调用与应用加分D3、创新加分D4、“互联网+监管”加分D5。

  五、计算方法

  (一)年度总分(ALL)

  年度总分(ALL)=第二季度得分(H1)×3%+第三季度得分(H2)×42%+第四季度得分(H3)×55%+加分指标得分(D)

  注:年度总分中各季度得分H1、H2、H3不计加分指标得分。

  (二)季度评估总分(H)

  季度总分(H)=数据安全管理指标得分(A)+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标得分(B)+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标得分(C)+加分指标得分(D)

  注:一级指标得分(A/B/C)=(所涉及三级指标得分之和÷所涉及三级指标分值之和)×一级指标总分值。

  (三)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

  政务数据共享质量指数(M)=B指标得分总分÷B指标应得总分×100%。

  公共数据开放质量指数(N)=C指标得分总分÷C指标应得总分×100%。

  六、评估步骤

  (一)指标培训

  2022年6月,市大数据发展局、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加大指标解读力度。

  (二)数据采集

  按本评估指标,评估对象开展自查自评,于2022年7月15日、9月16日、12月6日前分别将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自查自评数据表和佐证材料(相关数据截图、文件、市大数据发展局函复等),报市大数据发展局,电子版发至邮箱nndsjsa@163.com。

  (三)初步评估

  市大数据发展局、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委托第三方采用专业测评工具和方法,根据评估对象提交的自查自评数据表、佐证材料以及相关平台导出数据,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本评估指标对评估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并向各评估对象征求初步评估结果意见。

  (四)数据复核

  评估对象如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逾期不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市大数据发展局、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佐证材料对审核意见进行数据复核,视情况组织现场确认复核结果,并形成最终评估结果。

  (五)结果发布

  经数据复核后,季度和年度最终评估结果以数字南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和经验做法,持续开拓创新。

  (六)整改提升

  市大数据发展局、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政务数据改革总结提升会议(培训),剖析问题案例,借鉴交流经验,强化督查指导力度,促进改革落实成效。

  七、评估结果

  (一)季度和年度评估

  按季度、年度对评估对象进行检查评估,并以数字南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通报南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结果。

  (二)设立“红黑榜”

  第二季度不设立“红黑榜”,第三季度、第四季度设立“红黑榜”,年度评估按照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Ⅴ类评估对象不列“红黑榜”,其他各类评估对象排名进入前1/3 的列入红榜,排名后3名或评估总分<60分的列入黑榜。

  评估总分<80分的,不列入“红榜”,评估总分≥70分的,不列入“黑榜”。

附件:1.2022年南宁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对象.docx   

        2.2022年南宁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体系.docx

      3.2022年南宁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评估指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