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6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
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湖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等要求,结合湖南省“十四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社工作的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和视察湖南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立足全省人社事业发展实际,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全面推进法治人社体系建设,为全省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将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法治人社建设事业的根本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高法治建设水平;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具有湖南特色的法治人社建设路径;坚持统筹推进,强化全省法治人社建设的系统推进、协同发展。
(三)主要目标。加强全省法治人社建设的实践与探索,努力实现法治人社建设的全面突破。到2025年,全省人社行政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人社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人社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与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合法,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优化部门职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四)推进部门职能优化。优化人社部门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厘清政府和市场、社会的关系,推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高效结合。强化制定和实施人社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的职能,注重运用法律和制度遏制干预微观经济的行为。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人社部门权责清单,落实公开、动态调整、考核评估、衔接规范等制度机制。持续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推进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通过部门网站公布本部门及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的收费项目、依据,并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加强各级人社部门间职能的有效协调,实现同一事项间的规范统一。严格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全面落实“非禁即入”制度。
(五)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分级、分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清单制度。减少各类资质资格许可事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防止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登记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通过部门网站公布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依据、时限和流程等。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持续深化“三集中三到位”改革,全面推行集成服务和“多证合一”。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为依据。
(六)推行新型监管机制。推动人社部门监管职责依法进行,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探索信用监管、大数据监管、包容审慎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建立以信息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依法依规编制监管事项清单,加强对监管事项清单的合法性审核和动态调整,全面实现“照单监管”。根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稳步推进信用监管的方案、机制建设,适时编制信用监管指引规范,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检查,根据不同领域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监督检查内容、方式和频次,提高监督检查精准化水平。
(七)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社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人社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人社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完善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代办服务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深入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快办行动”,持续开展“清减压”,推行关联事项打包办、高频事项提速办、所有事项简便办、异地事项跨省办、特殊情况上门办、服务下沉就近办。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窗口。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打造参保证明一件事、企业开办人社“三登合一”一件事、退休一件事、身后一件事、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一件事等“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持续加强系统行风建设,建立公众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全面开展人社部门政务服务“好差评”活动,强化服务差评整改,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
(八)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对人社部门工作的要求。按要求全面清理和公布违法违规的涉企业收费、检查、摊派、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起草立法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时,认真听取企业、行业协会与商会的意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防止和排除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健全人事制度、人才管理体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配套改革,分类修订完善各系列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落实湖南自贸区内的“一件事一次办”改革,推进自贸区内的“一照通”改革。探索自贸区境外职业资格认定办法,制定出台《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澳专业人才执业管理办法》。持续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协同推动个人诚信建设。
三、完善制度体系,努力实现良法善治
(九)推进人社领域立法。以服务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着力点,紧密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立法计划,促进《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起草与出台。对于改革急需、实践证明可行、立法条件成熟的,及时向政府和权力机关提出立法事项以及“小快灵”形式的立法建议,配合立法机关做好相关项目的起草工作,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立法创造条件。对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人社部门要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立法起草工作专班,积极配合做好立法调研、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等工作,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与依法立法。
(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对新就业形势、新业态劳动用工等方面规范性文件的研究与制定。坚持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制定、修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积极听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与意见。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避免规范性文件重复或者冲突。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明确审核范围,统一审核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后,通过制定宣传提纲、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主要内容,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公布。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制度。推进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实现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平台查询。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每年对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后评估。
四、健全决策机制,不断提升决策水平
(十一)增强依法行政决策意识。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人要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前,要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注意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坚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是否依法决策作为对下级党组(党委)、部门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十二)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社部门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遵守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等法定程序。贯彻民主集中制,重大行政决策经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加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力度,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十三)加强行政决策执行与评估。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明确执行主体、执行时限、执行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和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将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制度,完善决策过错认定标准和责任追究启动机制。
五、完善执法体系,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十四)深化人社部门执法体制改革。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人社领域执法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足额配备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加大行政执法保障力度,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下移,加强下移事项执法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实现违法线索互联、执法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完善人社部门执法机构与能够有效承接的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指导联络、协调协作机制,强化对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涉人社领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改革中,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建立并全面执行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欺诈、人事考试违法行为等案件的移送工作。
(十五)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适时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用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打击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就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管理等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涉众涉稳等严重不良后果的领域,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风险。畅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渠道。
(十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加强全省人社系统执法人员专业培训,促进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的规范化。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落实《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社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细化各级人社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严格遵守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流程标准、行政执法文书标准,编制统一全省行政执法案件编号标准、行政执法用语标准,逐步实现执法标准化。
(十七)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广柔性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告知承诺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加强日常行政执法监管力度,解决选择性、逐利性、运动式、一刀切执法问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业态用工等情况的性质、特点,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防止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放任不予监管。促进信用监管在人社领域系列工作中的依法综合运用,强化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方面的联合惩戒。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清单,推动落实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六、健全应急机制,提高预防处置能力
(十八)完善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制度。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应急管理领域法规制度,提高应急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健全人社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预案,加强对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报告等机制建设。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制度,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处置程序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因裁员、拖欠工资、降薪等引起的矛盾纠纷动态监测预警制度。
(十九)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增强人社领域应急处置法治意识。强化突发事件分级分类施策,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与实效性。防范和化解规模性失业、社会保障基金支付、人事考试安全、劳动关系调整等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人社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
七、推动纠纷化解,不断促进公平正义
(二十)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处机制,推动仲裁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联动。充分发挥调解的基础性作用,打造300家劳动人事争议金牌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制度,明确调解的范围、原则和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调解行为。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数字化改革,完善全省统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系统,推进数字仲裁庭、智能仲裁庭建设,推进“互联网+调解仲裁”工作,扩大“智慧仲裁”应用场景。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不断提升调解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加强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统一疑难案件的受理和法律适用尺度,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
(二十一)提升诉讼解决纠纷能力。落实法制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具体承办、法律顾问配合参与的出庭应诉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人社部门应当与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会商机制,就人社领域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沟通。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人社领域的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认真吸纳司法建议。支持检察机关开展人社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工作,做好检察建议的落实和反馈工作。
(二十二)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把握新时代信访工作原则和要求,理顺信访工作体制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不断提高信访工作能力。积极开展重复信访、信访积案的专项化解工作。
(二十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全面实施全省人社系统“八五”普法规划。健全普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推动普法责任制在基层延伸。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宣传活动。创新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明确一个以上行政村作为普法联系点,开展常态化普法宣传。结合实施“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全民参保计划、技能中国行动、企业薪酬指引计划、劳动关系“和谐同行”能力提升行动、农民工市民化融合湖南行动等,大力宣传人社政策法规;持续开展人社法规政策宣传“五个一”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疫情防控惠企政策,推动政策落地见效;深入开展“一把手讲法”,重点宣讲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相关政策法规;常态化开展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加强业务经办普法。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在立法、执法过程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建立以案普法常态机制。组建人社部门普法讲师团,充分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普法。大力推进人社法治文化建设。
八、加强制约监督,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二十四)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党内监督,强化政治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复议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依规依法给予处分,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监督。实行执法调查与处理决定分离、行政审批与监管分离、社保基金的收支与监督分离,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落实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机关处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积极应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调查核实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二十六)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信息权利。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各领域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主动公开的内容必须全部公开到位。准确适用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依法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水平。加强部门网站建设,以部门信息公开为重点,优化栏目设置,不断强化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在线服务功能,发挥信息公开、政务服务的主渠道作用。
九、强化科技保障,促进数字法治人社建设
(二十七)积极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省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依托我省集约高效的基础支撑体系,打造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平台等信息化系统,实现人社领域治理信息化和法治化深度融合。落实网上政务国家标准规范,适时开展人社部门系统基础、公共就业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社会保险、劳动管理、信息化等6个方面标准修订工作,建立健全人社政务服务与信息化建设融为一体的标准化体系。积极实施人社部门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推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建设农民工综合信息平台,开展线上执法试点,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全省人社信用信息库,实现对守法诚信、违法失信、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和处罚等行为的监控。完善门户网站政策文件库,实现现行有效的人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开查询、获取、使用,并及时动态更新。建设全省统一的标准化数字法治信息系统,打造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两大平台,逐步实现线上审查、智能监管、智慧普法。推动人社部门履职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高效化取得重要进展。
(二十八)加快推进数据有序共享。全面推进省金保工程二期项目建设,实现纵向数据全省集中、横向业务一体化集成,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强化全省各级人社部门政务共享工作职责,全面实施一体化人社部门在线政务服务体系,实现“全服务上网”。逐步推进人社部门信息与公安、司法、医保、卫健委、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推进省直部门、市州政务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共用。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信息的同时,推动民生保障领域部门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落实等级保护制度,分类、分级、分区域、分权限管理,加强基础安全防护、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管理,建立全方位的安全监控、审计和保障机制,提升信息网络安全保障水平。
(二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执法和监管。综合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解决事多人少的执法难题。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提升监管执法的数字化、智慧化水平。根据统一的行政执法综合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要求,将人社部门执法基础数据、执法程序流转、执法信息公开等汇聚一体,建立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库,并实现与国家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的数据对接、信息互联互通。适时出台“互联网+”执法指引规则和规范。
十、加强党的领导,提升法治保障水平
(三十)坚持党对法治人社建设的领导。各级人社部门党组(党委)要带头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党组(党委)的领导作用,将法治人社建设纳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召开部署安排法治人社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严格执行法治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社会公开。推进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领导述法制度。
(三十一)完善法治人社建设推进机制。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健全工作联络员机制。建立健全法治人社建设指标体系,将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等指标体系。开展法治人社示范创建活动,不断激发法治人社建设的内生动力。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建立以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法律顾问队伍。将法治人社建设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年度预算,为立法服务、法治宣传教育、聘请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法治人社示范创建等提供经费保障。对法治人社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三十二)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健全人社部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和党章党规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每年至少集体学法3次,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和宪法宣誓制度。每年至少举办1期人社领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重要政策的专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组织开展法治人社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为湖南法治人社建设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