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精神,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在我省全面复制推广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要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进一步提升本地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定期督导调度复制推广情况,对进展缓慢或落实质量不高的进行通报,确保所有推广举措全面在我省落实,加快打造区域营商环境新高地。
二、狠抓任务落实。各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稳步推进复制推广工作。对于我省前期已经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要全面评估改革质效,及时将临时性工作举措上升成为长期性制度安排。对复制推广尚未到位的改革举措,要严格对标改革要求,优化提升现有工作举措,确保落实到位。对尚未开展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要抓紧制定细化举措,逐项落实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确保复制推广取得实效。
三、完善配套措施。各市、雄安新区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涉及调整部委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向地方开放系统接口和授权数据使用的,加强与国家的沟通衔接,同步修订我省相关政策文件,提升国家数据的共享和应用深度。复制推广中,对涉及管理方式、管理权限、管理层级调整的改革事项,要夯实监管责任,逐项明确监管措施,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河北省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清单及任务分工.pdf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