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做好全省营商环境成效突出地区督查激励工作,鼓励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司法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地区督查激励工作,鼓励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营造竞相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根据《青海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办〔202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激励少数、带动全面的原则,充分发挥激励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各地奋勇争先、担当作为,持续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上一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明显地区的建议名单,按程序报省政府。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督导和年度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督查激励对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行委)两级政府,每年分别遴选3个市(州)级、10个县级。

  第六条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绩突出,在营商环境评价中位于前列的;

  (二)营商便利度提升幅度较大的;

  (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

  (四)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典型经验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中被通报表扬或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复制推广的;

  (五)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在工作思路、推进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经验做法的。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建议予以激励支持的对象:

  (一)未认真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市场主体满意度较低的;

  (三)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问题未认真整改的;

  (四)对营商环境问题投诉,未及时处理的;

  (五)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动不力,受到国家、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导致舆情事件发生的。

  第八条  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以下激励政策:

  (一)优先推荐受激励地区申报国家或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域改革试点,支持在相关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

  (二)优先支持受激励地区及相关项目申报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相关奖项;

  (三)优先将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上报国家层面;

  (四)组织全省各地复制推广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对激励地区典型案例、经验做法进行宣传推广。

  第九条  受表扬激励地区要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