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长沙市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精神,全面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现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4号)文件精神,推动全市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长沙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激发消费活力

  (一)鼓励购车购房等大宗消费。推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财税补贴工作实施细则》落地落实,对全市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存量非住宅商品房买卖进行财税补贴,提升市场活跃度,促进非住宅商品房市场交易。实施2023年市汽车促消费活动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传统燃油乘用车新车的个人消费者给予奖励。落实省关于新能源乘用车资金补贴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奖励政策,带动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力争2023年全市新能源汽车产量达到70万辆。全面推广成品油智慧税控监管。(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文旅消费恢复提振。发放400万元文旅消费券,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给予30万元的促消费活动补助。开展2023年度十佳文旅消费项目评选,获评项目各奖励10万元。对符合条件且纳入全省文化旅游商品目录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休闲旅游街区分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旅游重点镇村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级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广电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商贸市场主体发展和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会展服务企业(不含工程类企业)年度会展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会展主营业务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0万元奖励,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培育打造一批质量品牌标杆,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评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湖南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覆盖湖南湘江新区、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范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参照执行);获评长沙市市长质量奖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会展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促消费活动和消费补贴力度。深入开展“2023消费提振年”系列活动,精心策划四季主题促消费系列活动,持续举办“福满星城”购物消费节,创新打造“城市嗨卡”,组织银行机构开展“新支付 兴长沙”数字人民币消费节主题活动,发放4000万元数字人民币满减消费券。全市各单位工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以多场景多用途消费卡形式发放年度工会福利费。引导在长银行机构按照监管要求,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降低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降低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大招大引强力度。设立全市招商基金,重点投资智能制造、数字经济、开放型经济等与长沙产业发展契合度高的项目。聚焦“1+2+N”先进制造业集群和22条产业链发展需求,发布2023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清单。对“三类500强”企业来长设立集团总部、世界500强企业来长设立中国区总部的,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鼓励“三类500强”企业来长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对其在长企业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返乡创业、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工程和补短板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聚焦省在长重点项目、市重点项目、“双五工程”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加强“五个一”调度机制和“六张清单”台账管理,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实现545个市重点项目全年投资完成率120%以上。对中央及省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项目尚未落地的,组建工作专班,实行全流程、全周期跟踪指导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争取省预算内基建投资前期工作经费。坚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项目选址选线,顺利推进项目立项后用地报批。开辟重点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发布市2023年重点建设项目机会清单、市2023年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场景清单,拓宽民间资本参与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项目要素保障。用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拓展用地指标来源。对纳入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项目用地,由市级统筹保障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政策补助资金,力争实现中央预算内资金20亿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200亿元以上。积极搭建政企银对接平台,加大重点项目融资推介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政策性银行金融合作,积极申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的第三轮“三高四新”融资专项,力争实现政策性银行全年在长授信额度800亿元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盘活存量资产资源。持续推进国有“三资”清查处置,积极争取省级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推动基础设施REITs破局,我市成功发行首单基础设施REITs的市县(区)国有企业以及注册地在长的民营企业,并将募集资金继续投入在长项目的,可按其发行规模的0.5%给予原始权益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市财政和募投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各承担50%。将基础设施REITs产业有关咨询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优化利用、作价入股、自主、联营、转让、置换等多种方式对市属国企存量土地(含划拨土地)进行改造开发,提高存量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稳定房地产领域投资。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房地产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展期政策,帮助企业缓解短期偿债压力。用足用好保交楼专项借款和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等政策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配套融资支持力度。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参与房地产防风险项目的资产处置、项目并购。进一步健全保障房、刚需房、改需房“三房”政策体系。探索城市更新等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用足用好住房租赁政策,可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收购社会房源作为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各类群体租赁住房需求。争取各类房地产市场改革试点落户长沙。(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公积金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着力外贸扩容提质

  (一)支持外贸企业“走出去”。组织“千企百展抢订单”行动,支持外贸企业通过实地参展、线上参展、代参展等方式赴境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展位费等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单次展会支持上限为5万元,最多支持4个展会。发挥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性金融工具作用,进一步加大宣传和培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实施汇率避险“两免一补一优惠”政策,对企业通过合理运用远期结汇、人民币外汇期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等金融衍生品管理汇率而产生的手续和服务费给予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外贸信贷投放规模,对外贸供应链平台为服务产业发展需求而产生的贸易项下融资贷款利息,按照50%的标准给予贴息支持,最高可补贴200万元。支持将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外贸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会展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外资项目“引进来”。举办“投资长沙年”活动,赴境外开展系列招商活动,全年引进和培育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标志性项目9个以上。落实重点外资项目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发挥重点外资项目专班作用,铺排60个以上重大外资项目,常态化开展存量外资企业走访服务。(市商务局负责)

  (三)鼓励外贸业态创新发展。支持培育跨境电商自主品牌,建设一批跨境电商产业带、产业园、孵化中心、集货仓和公共海外仓。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带,最高可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产业园,最高可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自建或合资建设运营符合认定标准的省级公共海外仓运营主体企业首年给予最高60万元支持。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风险补偿机制,设立风险补偿金,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开放平台赋能增效。鼓励部门(单位)、企业、高校、专家智库、协会机构等围绕自贸区长沙片区制度创新开展专题研究,对形成实质性创新成果的,每个研究课题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省内具备条件的区域与自贸区长沙片区开展协同联动,分批建设协同联动区。对服务功能健全、服务成效明显的园区外贸综合服务中心延长支持年限。打造国际商务商事集聚区,力争落地5个国际商事商务机构。(自贸区长沙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推动产业升级

  (一)支持企业“升规”“上市”。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倍增行动,对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一次性奖励30万元;“小升规”工业企业,在“入规”第二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和第四年如不发生“退规”,再分别奖励10万元,共计奖励30万元。对在A股首发上市的企业分3个阶段给予总额600万元上市费用奖补。其中,第一阶段为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补;第二阶段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递交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后,给予300万元奖补;第三阶段为企业上市发行后,给予100万元奖补。对科创板上市企业再奖补400万元。对注册地和主要纳税地在我市的企业,登陆境外主板并实现融资的,一次性给予600万元上市费用奖补。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且完成定增(含优先股)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挂牌费用奖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数字化改造和“专精特新”发展。对获评部、省、市级优秀工业APP、工业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人工智能重大专项、典型案例、创新项目等,按照上级奖补资金予以配套,国家级、省级项目配套资金最高分别为2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等国家级荣誉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中小微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对于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等综合评价为优秀的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重大招商项目建成投产,并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按不超过该企业市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3年累计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最近一轮实际融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且投后估值分别达到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B、C类高层次人才。力争到2025年,全市独角兽企业达10家、独角兽培育企业达30家、独角兽种子企业达100家,瞪羚企业达100家、瞪羚培育企业达300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委组织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落实省企业研发分类奖补政策。规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2倍以上的,申报重大专项、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科技领军人才等予以优先立项和推荐。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园区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实施“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每个“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给予不超过配套金额3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资金支持。实施市杰出创新青年人才培养经费包干制和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创新空间。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给予研制单位奖补。对工程机械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0万元配套支持。向经组织认定和批准筹建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揭榜挂帅”的模式发布前沿、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示范应用项目;对承担上述项目的单位,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方式(事前列入扶持计划,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按扶持计划予以支持,项目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给予单个项目经审计认定总投入的50%、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发布市2023年科技创新供需清单,助推科技成果高效对接和转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生产设备投资15亿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成达产后,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扶持不超过2000万元。组织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申报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贡献奖补政策,引导消费品工业企业积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支持企业申报认定省消费品工业“三品”标杆企业,通过标杆引领示范带动消费品工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五好”园区建设。对综合评价排名首次进入全国前十的园区奖励1000万元、首次进入前三十的园区奖励500万元。对省“五好”园区评价总分排名前三的园区奖励200万元,排名前十的园区奖励100万元。对亩均效益考核年度完成值及提升幅度均排名前三的园区,在项目平台建设、资源要素保障、人才培养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优先纳入新型产业用地试点。对园区新引进计划投资额在20亿元(含)以上、生产设备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项目购置生产设备金额的10%给予园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0万元。支持园区先行先试,按照整体收支平衡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一企一策”方案。制定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指导意见,加强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成果运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着力助企纾困解难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在长金融机构继续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对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有延期需求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无还本续贷、还旧借新等方式满足合理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补贴,对融资担保公司平均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低于2%(含)的,按其当年收取的综合融资担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融资担保公司专项财政补贴额度予以补贴,单个融资担保公司当年获得担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融资担保公司支持辖区内小微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积极支持科技金融、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农村金融、绿色金融等发展。(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按规定给予减免。延续实施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补缴,并免收滞纳金。通过预留份额、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门槛,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助力企业稳岗拓岗。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统筹推进线上线下招聘就业服务活动,打造“10+N”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品牌,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匹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用能和物流保障。加快能源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一批新能源发电项目,积极推进电力“630攻坚”。优化电力负荷管理,全力保障企业用电需求。积极争取天然气合同气量增长5%以上,推动储气设施建设,全力保障企业用气需求。支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建高标准物流仓储总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消防规定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对新(改)建多温冷库、智能化冷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符合消防规定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加快物流数字化、智慧化、标准化建设,对年度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长沙航空货运发展,认真执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内航空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21〕26号)、《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航线发展管理和财政资金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商口物〔2022〕4号)文件要求,按标准分别对国内和国际航空货运给予奖补。支持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积极建设中欧班列货运集结中心,按省人民政府明确的标准对中欧班列运营平台给予补贴。降低口岸进出口环节合规成本,对港口和铁路部分经营性收费查验、平移、过磅、插电、提退关箱、理货理箱、熏蒸消毒等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政府物流口岸办、国网长沙供电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措施中有明确期限规定和国家及省、市出台相关文件另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原有其他政策条款有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支持,不重复享受。

  各相关单位要于2023年4月30日前出台配套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确保政策兑现。结合“万名干部进万企”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季活动,持续推动“送政策、解难题、优服务”,切实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确保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长沙开好局起好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