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2023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克拉玛依市2023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促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条例》《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自治区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5年)》,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关切,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用深化改革的办法破除体制机制障碍,用数字化手段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模式,促进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更好有机结合,政务服务效率不断提升,执法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持续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
(一)构建公平规范的市场规则。
1.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依托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抓紧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建立健全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 加快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制度,坚决防止清单之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按照统一编制并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组织编制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持续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3. 提升重大项目投资审批效率。依托推进有效投资重要项目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高效保障重要项目尽快落地,更好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恢复发展的关键性作用。推行函告审核制度,对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或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按照“依法依规、无缝衔接”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可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函告以审批(核准、备案)批复文件为前置的报建审批部门,实行同步接收审核,做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办结之时,现报建审批事项即可快速办理完成。其他报建审批事项涉及前置关联的,依申请实行函告审核,最大程度压缩办理时限。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4. 制定《克拉玛依市“拿地即发证”实施方案(试行)》,在建设单位或出让地块意向企业做出书面承诺的基础上,提前介入,实行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预审查”。申请人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并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后,可直接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不动产权证(土地)》。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5.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新增老旧小区改造类、装饰装修类等两类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对正在办理手续的项目审批实行即接即办,取消事项前后置审批关系。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快推进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不动产登记系统等相关系统的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6. 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7. 优化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严格落实《关于暂时调整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工作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新水厅〔2022〕219号)要求,对2023年新开工水利建设项目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即从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由之前的不得少于25天,缩短5天,调整为不得少于20天。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前
8. 优化建设项目使用林、草地审批管理,制定克拉玛依市权限内林草地融合审批可行性报告规范,针对同一宗项目用地开展融合审批。
牵头单位:市林草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9. 优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全面落实《克拉玛依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以信用和绩效为核心的科研经费管理改革,精简预算科目,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将预算调剂权按权限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落实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等相关政策,简化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减少过程管理,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三)加快制度文件的立改废释。
10. 组织开展涉及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新发展理念、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或者与新出台(修改)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及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着力破解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壁垒。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1. 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及时总结改革中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上升为法规规章,通过立法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四)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12. 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配套政策,执行登记注册业务规范和审查标准,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按照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开展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3. 做好“登”“管”衔接闭环管理,对于涉及经营许可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其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标注了许可事项对应实施部门的市场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照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目录和统一标准,及时从共享平台中认领接收,并及时反馈有关市场主体许可信息,加强监管。对于取消审批或者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项目,原审批部门仍要依法承担监管职责。对于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涉企经营项目,由审批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防止“监管真空”和“自由落体”。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五)落实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制度。
14. 扩大简易注销范围。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5. 简化提交材料。市场主体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即可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承诺书和公示。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主体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无需重新公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16. 优化注销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市场主体填报简易注销信息后,平台自动生成《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除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外国投资人等特殊情形外,全体投资人实名认证并进行电子签名。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对于营业执照丢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税务等部门于10天内反馈意见。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或符合不提出异议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试行证照同销,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行政许可。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六)深化“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改革。
17. 新建商品房不动产登记“交房即交证”。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优化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流程,打通堵点环节。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前不得交付房屋。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8. 推行二手房水电气暖联合过户。开展行业经营单位业务及信息化需求调研,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将水电气暖等事项纳入过户可选内容。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9. 深入推进电子证照在住房公积金领域的应用。落实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应用电子证照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要求,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缴存、提取、贷款及企业相关业务时,单位或职工已实名实人认证并申领电子证照的,可不再出示实体证照。现场出示电子证照,经工作人员通过数据共享平台核验后,即可按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0. 实现不动产证解、抵押“一窗办理”。深入推进跨部门信息横向数据共享,将不动产登记数据接入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系统,实现不动产证解、抵押“一窗办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七)发挥金融贷款工具作用。
21. 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根据项目进展及时投放资金,重点做好对专项债券项目建设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等通过银团贷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重要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2. 继续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促进降低企业融资和个人消费信贷成本。引导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扩大中长期贷款投放,为设备更新改造等配足融资。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3. 发挥财政金融联动作用,推动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用好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小额信贷政策,对辖内个体工商户发放一定期限小额免抵押、免担保贷款,财政给予适当贴息。用活人民银行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牵引带动法人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4. 加快整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拓展融资担保业务面,提升机构抗风险能力和担保增信能力,将单笔担保业务额度上限提高到6000万元。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国资委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5.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贸易金融产品,提升贸易融资服务水平。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为企业和项目提供定制化的信贷产品及出口信保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中心支行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二、不断创新监管机制
(八)全面推行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
26. 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统筹制定抽查计划,2023年跨部门双随机检查占双随机检查50%以上,各部门均有跨部门双随机计划和任务,检查率、公示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27. 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双随机抽查检查问题发现率不低于5%,强化执法过程记录,检查记录表使用率100%,记录事项完整率100%。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九)全面提高信用监管水平。
28. 提升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克拉玛依市社会信用条例》,制定《克拉玛依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克拉玛依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守信激励措施清单》等制度标准,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奖惩等信用管理行为。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29. 提高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实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七日内公示公开,将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强制、行政奖励等5类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着力解决“双公示”信息迟报、瞒报问题,提高信用数据质量。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0. 完善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制度,在教育、人社、生态环境、文体旅游、应急管理等领域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加大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信息归集公示力度,加强对承诺人信用状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将信用承诺书及履约状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1. 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完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推进重点行业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双随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坚持瞄准风险、靶向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32. 制定印发克拉玛依市2023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明确各部门职责,督促各区、各部门落实工作责任。深化重点领域治理,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打击侵权假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十一)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33.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重点审查是否具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形,发现问题责令整改,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4. 深入开展“守护公平竞争”专项行动,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制定、谁清理”的工作要求,做好政策措施增量审查和存量清理。积极摸排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违法线索,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5. 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实行柔性执法。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推动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细化量化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为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法治保障。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36. 深化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推进“行政执法综合信息平台”应用工作,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37.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法治体检”。持续推进企业“法治体检”专项行动,建立“中小微企业法治体检中心”,加大对本地律师事务所、本地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的培养力度,促进法治环境、法治资源和法治人才的良性发展。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38. 严格规范行政罚款行为,抓紧清理调整一批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进一步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39. 严厉打击损害企业利益、涉企电信诈骗、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涉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40. 在交通物流、水电气暖、金融、地方财经、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重点领域,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整治,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克拉玛依银保监分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三、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十三)加快构建“数智化”数字政府。
41. 完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克拉玛依市数字政府改革行动计划(2023—2025)》,推进数字政府基础赋能平台建设。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数字克拉玛依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前
42. 制定印发克拉玛依市2023年数据治理工作要点,推进政务数据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互认共享。建成跨网安全交换和电子政务密码云,强化数据资源挖掘和安全保护。完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覆盖市级部门30家以上,数据资源达200类、信息资源项达到3600项,数据资源共享调度达到2900万条次以上。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四)完善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集中服务模式,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
43. 深化政务服务“就近办”。结合基层承接能力,依法依规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服务、户籍管理等领域群众经常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以委托受理、授权办理、帮办代办等方式下沉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办理。采取试点实施,全面推广的方式,全面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站)“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理。充分依托一体化平台,推动更多事项统一受理、就近办理。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44. 推广24小时自助服务,探索整合公安、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自助服务功能,推动更多事项全程自助办理,推动集成式自助终端向村(社区)、园区、商场楼宇和银行、邮政、电信网点等场所延伸,不断丰富“15分钟政务服务圈”服务内容。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十五)加快无证明城市建设,实现20%以上个人事项信息免填写。
45. 建立“无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并动态更新,推动电子证照、电子证明、“居民码”“企业码”等在各领域全面应用。推动企业和群众“免证办事”“一码通行”成为常态,实现从“减证便民”向“无证利民”升级;全面推开“免申即享”“精准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证明证照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2023年3月底前,梳理80种以上电子证照共享事项清单,实现高频证照基本电子化并在清单事项中的全面应用。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46. 加大电子证照汇聚、应用比例。按照“应制尽制”“谁制发、谁核验”原则,完成电子证照制作。加强与自治区电子证照系统的数据对接,推动电子证照和企业电子印章跨地区跨部门互信互认,有序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市场准入、纳税、金融、招投标等领域的应用。照面数据有信息系统支撑的,实现全量数据的证照电子化,照面数据无信息系统支撑的加快存量数据整理,实现全量数据的电子化。同时,梳理《电子证照责任清单》,制定电子证照汇聚计划,依托自治区一体化平台完成与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对接,实现至少20%的个人事项办事所需主要证照材料和证照信息由应用系统自动获取。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
(十六)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件事一次办”“跨省通办”。
47. 编制完成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负面清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推动各区、各部门统一使用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政务服务事项管理、业务办理、数据共享、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物流寄递、公共支付、咨询建议、大厅管理、安全保障和“好差评”等系统,实现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48. 围绕企业从设立到注销、个人从出生到身后的全生命周期,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强的多个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提供主题式、套餐式服务。全力做好 “出生一件事”“入学一件事”“婚育一件事”“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员工录用一件事”等18个“一件事”工作的落地运行。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49. 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制定全程网办、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的工作流程,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权责划分、对接方式、业务流转程序等内容,落实政务服务事项互办、结果互认、证照互发工作机制,加强窗口人员配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异地办事服务。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50. 强化公证服务便捷性。持续推进学位、学历、机动车驾驶证和纳税状况证明等四项公证事项网上“跨省通办”。鼓励公证机构开展巡回办证、蹲点办证和网上办证。在有三名以上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开通“中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窗口,全程跟踪服务,做到当日受理、及时办理、快速出证。
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七)扩大“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应用范围,扩大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在交易领域广泛应用。
51. 配备完善“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场地、硬件设施设备以及监控系统等。组织开展“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设备设施安装调试、网络环境的搭建,并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评标协调系统进行对接。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前
52. 行业主管部门组建远程异地评标专家库,组织开展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上线前的操作培训,并进行试运行;在总结试运行期间经验的基础上,正式上线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实现“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的应用。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53. 开发建设电子保函技术服务系统,完成与克拉玛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保函服务平台)、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系统的对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电子保函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并组织开展系统操作培训和宣传推广。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
(十八)健全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机制,深化“接诉即办”。
54. 制定《克拉玛依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工作职责、协调结构、受理诉求原则、首接负责制、复核督办、分析报告等事项。组织开展12345热线成员单位办件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接诉即办”工作成效。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12345热线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5月底前
55. 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考核办法,制定年度考核指标,压实部门责任。严格按照“属地管理优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督办工作,通过电话督办、工作提示等措施,督促各承办单位及时办结群众提出的困难和合理诉求,提升热线服务效能和群众满意度。
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12345热线各成员单位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九)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
56. 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制定《克拉玛依市培育扶持个体工商户若干措施》,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用工、融资、社保等方面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个体工商户发展预期。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登记服务。完善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制度,简化内容、优化流程,提供简易便捷的年度报告服务。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57.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要求,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加快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降低供应商投标成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58. 落实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实现企业“即申即享”。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59. 优化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理流程,在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推送退税提醒、提取数据、预填报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退税提醒服务,促进留抵退税政策在线直达快享。
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二十)优化公安交管办事服务。
60. 便利车辆注册登记业务。试点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和机动车销售企业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在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设立车管业务服务点。在疆内投资建厂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我市辖区内有销售网点的,按照主动服务、完全自愿的原则,由辖区内公安机关在销售网点设立机动车登记业务服务站,就地便捷办理机动车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机动车预查验等业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61. 优化机动车查验服务。对辖区内出租、公交等运输企业需查验机动车的,由运输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管部门1个工作日内派员上门查验车辆,运输企业不再将车辆开至公安交管部门专门查验区查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62. 提升货运通行效率。放宽城市道路货车通行限制,城市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货车通行的时间放宽到不少于7小时。对4.5吨以下货车不再细分限行吨位,逐步放宽中型厢式、封闭式货车通行限制,推动取消皮卡车进城限制。对新能源配送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鼓励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积极推广利用交管12123App等网上渠道申请、发放货车电子通行证。对在部分城市限行时段、路段有通行需求的车辆,在提出申请后,交管部门将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反馈,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货车电子通行码,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不予核发通行证原因。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十一)保障内外资同等待遇。
63.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高标准落实外资企业准入后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更好服务外资企业,完善问题诉求收集整理、分类上报、跟踪办理、结果反馈等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外资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二十二)落实社保和就业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和创新社会救助,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64. 大力推行社保经办“不见面”服务,推广“新疆智慧人社”“电子社保卡”“新疆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手机APP及人社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的应用,简化参保人办事流程,将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时限由原来的45个工作日压缩至25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65. 深入推进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支持企业更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66. 建立社保经办机构与税务部门联动工作机制。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定时向税务部门推送数据,个体灵活就业参保人通过新疆税务小程序缴费,实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不见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税务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67. 深入推进“互联网+医保”服务。推动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全市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医保电子凭证挂号、缴费、取药等就诊流程应用,参保群众仅凭医保电子凭证,即可看病就医。开通“移动支付”,全市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开通上线医保移动支付,参保人在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只要携带手机,就可以在线上享受预约挂号、缴费结算、下单取药、即时配送等服务,全程实时医保结算。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68. 加大稳就业政策实施力度。持续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校园招聘活动,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继续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和就业见习机会,提高服务成效,尽最大限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率。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69.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70. 深入推进线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简化申领手续、优化申领服务,推动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6月底前
71. 2022年3月前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进一步扩大保障范围,降低启动条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等市级各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四、工作要求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市“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规则,强化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协调、统筹指导和督查落实职能,定期召开协调领导小组会议,听取情况汇报,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十四)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推进、督办考核、工作联系、信息报送、培训指导、宣传报道等闭环工作机制。按照任务目标化、目标项目化、项目清单化的方式推进工作,强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专项组组长单位、成员单位的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按照“小快灵”的原则督办任务落实,形成“安排部署—发现问题—督办解决”的高效运行机制。
(二十五)强化督促落实。市“放管服”改革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纳入全市督查重点任务和绩效考评体系,聚焦市场主体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按照“政策理解是否到位、任务要求是否落实、难点问题是否解决、改革成效是否显著”的标准重点督办,对成效明显的要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要督促通报,适时启动约谈机制,对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同时,加大日常考核力度,以考核促规范、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