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相关科室:

  为贯彻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服务福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闽市监综〔2023〕108号)要求,宁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开展为期三年的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以实际行动服务推动宁德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以开展信用提升行动为切入点,发挥信用机制对优化营商环境和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格局,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宽松的监管环境,提升市场整体诚信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二、工作任务

  (一)事前信用培育

  1.加强诚信教育。组织开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文件学习培训,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知识普及力度,增强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参与信用建设意识。通过线上线下不同方式,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以诚信文化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带动形成“知信、守信、用信、增信”的社会氛围。

  2.推广信用承诺。依法实施注册审批、监管环节的信用承诺制。推动构建承诺信息记录公示、守诺情况核查、不实承诺处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的闭环管理体系。依法推进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监管工作,支持市场主体就产品或服务质量、文明诚信经营、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事项主动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或自我声明,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信用约束和社会监督。

  3.加强守信指导。对于市场主体决定暂时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引导其进行歇业备案。结合年报、双随机抽查等工作,普及信用监管的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按时年报、依法公示信息、遵守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等进行指导和提示,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

  4.推进社会共治。支持行业组织、信用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市场主体信用建设,搭建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联系互动的桥梁纽带,为市场主体提供各类信用服务,推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事中信用监管

  1.开展信用合规建设。指导市场主体特别是大中型企业以守法合规为导向建立信用合规内控机制。将遵守信用监管法规政策、守信践诺履约、遵守国家廉政法规等内容纳入信用合规建设体系,引导市场主体通过制度建设有效规避失信风险。将市场主体开展信用合规建设情况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用修复等工作相关联,鼓励更多市场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2.加强失信警示提醒。在年报、信用惩戒、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等环节,视情况采用电话告知、信函提示、上门走访等方式,对信用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进行警示提醒,将失信处置由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延伸。

  3.容错公示信息。对市场主体主动申明,或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数据小范围偏差等错误,且未发现市场主体主观故意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可以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一般不直接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4.建立信用告惩戒缓冲机制。对因疫情等影响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限期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限期不改正的,才予以列入。

  5.推进差异化监管和柔性监管。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信用+智慧”管理,按不同信用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市场主体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探索对信用风险较低的非重点监管行业市场主体,采取非现场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模式,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6.加强信用信息应用。开展信用风险监测提示,运用一体化平台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块监测分析区域性、行业性信用风险,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提升市场主体诚信水平,为政府决策、行政监管和市场主体经营提供支撑。扩大信用信息应用场景,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接,提供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信息,为市场主体特别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享受退税减费和金融扶持等政策提供支撑。

  (三)事后信用修复

  1.优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流程。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文件精神,省局授权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所登记企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等管理工作。

  2.施行严重违法失信依法依规移出“免申即享”。因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三年的,自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恢复经营异常名录状态。

  3.方便企业提交材料。对无法当面提交材料的市场主体提供“网上办”“邮寄办”途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提供信用修复服务,方便市场主体“足不出户”申请信用修复。对涉及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和群众生活物资供给保障等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实施容缺机制,由企业自行承诺后,实行容缺办理,对不属于重要的申请材料允许限期补齐,及时予以解除信用约束,为企业正常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4.放宽提交审计报告。根据省局相关文件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补报的年报信息开展检查时,有权根据需要要求企业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企业的年度报告数据应于审计报告数据一致。如果企业是未年报年度7月1日后新设立的或因疫情等不可抗力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允许企业零申报,不必提交审计报告,但需提交相应年度财务报表及情况说明。

  5.压缩审批时限。遵循“依申请修复”和“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对需要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的市场主体实现即时受理、即时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异常名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5个工作日缩短至2个工作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个工作日缩短至7个工作日。

  6.及时停止公示。除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应在作出修复决定后,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7.积极引导注销。简化优化注销程序,对能够联系上的失信企业积极引导其办理注销登记,恢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市场诚信水平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开展信用提升行动,着眼于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水平,塑造市场整体的信用氛围,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信用监管职能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各地要充分认识信用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把信用提升行动和市场监管、信用监管整体工作相结合,抓紧工作进度,发挥信用机制对推动高质量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作用,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稳步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信用提升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市场主体的主动作为。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加强诚信教育,宣传诚信文化,既要宣传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也要把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提升行动的工作和成效宣传出去,带动全社会重视信用,关注市场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工作。

  (三)确保实效。信用提升行动涉及到信用建设、信用监管方方面面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按照省市场监管局部署,今年年底要取得明显成效,明年年底要建立相对完整的制度、机制支撑,后年年底要构建起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格局。各地要结合日常监管中年报、双随机抽查、列异列严等各项工作,合理安排,把握好时间节点,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市市场监管局将各地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工作情况列为全市营商环境监测督导2023年信用监管领域指标,并作为“查无”工作考评的依据。

  (四)总结提升。各地要加强探索、注重总结,争取在一些关键性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推动信用监管及信用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请于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别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含一个行动实例)、全年总结(含一个行动实例)上报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科。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