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6月16日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规范建设“数字钦州”,避免重复建设,推进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类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建设和应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工程、智慧化信息应用、新型信息服务等。具体包含但不限于网络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存储备份工程、监控工程、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信息资源库、应用平台、网站平台、重大网络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钦州”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及维护的各类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凡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使用各类中央、自治区、市级财政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中直、区直驻钦各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范围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升级、开发、维护、应用和服务等。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数字钦州”建设的总牵头部门,负责“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审批管理和验收评估,会同市委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数字钦州”年度建设工作相关方案。市财政局负责“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财政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年度申报统一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进行。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及早做好下一年度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申报工作。专项申报指除年度申报外,因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建设要求,属于重大任务或需求非常迫切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建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科技、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保密等相关部门对报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以及协同共享范围、资金来源等,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轻重缓急列入项目年度建设工作方案,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专项申报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须先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意见后,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未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意见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提交建设方案等相应材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意见反馈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审批。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程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事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

  对于已纳入国家、自治区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或已纳入“数字钦州”建设有关规划和方案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国家、自治区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于总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于国家、自治区统一建设或组织实施的项目,若国家或自治区有关单位统一编报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已包含我市承建或分担建设内容的,原则上我市有关单位无需再重复编报。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条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必备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第十一条“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并符合信创技术要求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产品的安全可靠及采用信创技术情况进行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及采用信创技术的,应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经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所有新建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均应当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批准建设并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原则上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要求,在网络层面要依托钦州市电子政务外网、内网建设,在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壮美广西·钦州市云)建设,业务层面要依托全市共性应用系统建设,数据层面要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已建的业务专网、信息系统及服务器等资源,应逐步向电子政务外网、内网及“壮美广西·钦州市云”迁移。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私自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部门专网、运算平台、存储备份平台、安全平台、网站平台、互联网出口。

  第十五条 “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对于总投资50万元以下项目的工程监理,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项目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充分整合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等,每年根据“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安排“数字钦州”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工作方案及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九条 建设资金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在本年度内,如需新增“数字钦州”建设项目资金、项目额度需要调整或在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间调剂使用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已经批准纳入计划但没有实施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收回总预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对于项目调整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且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重新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

  对于项目调整后投资规模超出概算批复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合同约定及有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项目资金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采用信创技术情况、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或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项目建设完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验收。提交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接到验收申请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会同相关专家、单位组成验收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继续完成,直到通过验收为止,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对于国家和自治区有特别验收要求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使用建设资金的“数字钦州”建设项目,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范围,由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项目目标总体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合理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项目材料;

  (三)连续2次未能通过总体验收;

  (四)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季度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拓宽“数字钦州”建设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数字钦州”建设。

  第四章 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项目报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析部门内部、外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共享信息的基本内容,编制项目信息资源目录。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不产生任何数据的项目除外),市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授权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部门要按照授权范围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三十一条 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或测评,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确保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数据安全。对于经网信、保密、公安等部门审核认定为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信息系统,市财政局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优先选用国产先进、成熟、安全的技术和产品。

  第三十四条 涉密“数字钦州”建设项目由具有相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设计、承建和监理,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设备选型原则上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安全保密产品和密码产品应当选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项目建成后应当通过保密测评机构的检测评估,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定期收集项目建设进度表、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数字钦州”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管控,发现问题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4日印发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办〔2016〕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