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打好“发展六仗”,进一步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树立重实干、重实绩、重担当的鲜明导向,形成创先争优的良好局面,省人民政府决定,组织实施2023年全省真抓实干督查激励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打好“发展六仗”成效明显的市州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策、项目上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对打好经济增长主动仗,实施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撑工程,完成以十大产业项目为核心的产业投资、推进主导产业培育和支撑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市州,在省预算内基建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对“五好”园区创建工作成效显著,在全省产业园区综合评价中得分靠前的园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省预算内投资时予以倾斜,并优先支持开展调区扩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对打造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在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开展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行动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在相关专项资金安排、试点示范等事项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对大力推进产业发展“万千百”工程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安排、试点示范等事项中予以支持。对建设数字基础设施、推进“智赋万企”行动等方面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十大基础设施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好,落实扩投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安排前期工作经费时予以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六、对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在稳外贸、抓招商(含湘商回归、稳外资)、稳外经、自贸试验区建设、中非经贸合作等方面成效显著,亮点突出,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在商务部门开展的试点工作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七、对恢复和扩大消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基础性作用,在提升消费规模质量、培育新业态新模式、完善城乡商业体系等方面成效显著,亮点突出,年度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在国家及省级消费促进和内贸流通试点工作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八、对深入实施财源建设工程,在产业财源培植、骨干税源培育、园区亩均效益提升、国有“三资”盘活、税费精诚共治等方面工作实绩突出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九、对自然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成效好、“发展六仗”要素保障有力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对完成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对发展优势特色千亿产业、抓实优质湘猪工程、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推动返乡创业三年专项行动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在有关建设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市州、县市区给予相关政策资金激励。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实施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十一、对积极推进重大水利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中型灌区续建配套等水利项目建设进度快、质量好、地方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小型农业水利设施建设和管护力度大、质量好、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水利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水利厅)
十二、对加快推进交通强国战略实施,高质量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水运发展,加快完善高质量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有力提升运输物流服务供给质量,有力推动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构建,有效促进行业治理现代化,“四好”(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交通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并将该地区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下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十三、对完成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办好各级旅游发展大会、实施全域旅游战略、发展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成效明显,特别是人均文化事业费投入、人均拥有公共文化设施面积、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率,旅游总收入及增长率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十四、对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年度研发投入、地方财政科技支出、技术合同成交额、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指标综合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对打好科技创新攻坚仗,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强基“四大攻坚行动”重点工作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州,对创新驱动发展综合评价排名全省前列的国家级高新区和省级高新区,通过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十五、对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在推动教育综合改革、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和防范学生溺水工作、落实教育经费只增不减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义务教育相关资金时予以奖励。对推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成效明显,在深入实施职业教育楚怡行动、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促进职普协调发展、创新产教融合模式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州,在分配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时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教育厅)
十六、对打好优化发展环境持久仗,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营商环境改善明显,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排名前列的市州、县市,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信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成效突出的市州,给予资金奖励和项目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务局)
十七、对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在“揭榜竞优”、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跨省通办”、“数字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给予资金奖励。对推进“湘易办”超级服务端建设升级工作成效明显,事项上线及问题整改、电子证照汇聚、涉企服务、“十大”应用场景建设等相关指标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政务局)
十八、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实施经营主体培育工程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对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消费品合格率提升明显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在相关资金安排、项目扶持、改革试点示范、重大建设等方面予以倾斜。(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十九、对打好防范化解风险阻击仗,财政管理改革成效突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措施得力,财政收入质量高,存量资金规模小,支出进度快,国库库款保障有力,预算公开要求落实到位,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隐性债务化解排名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在新增债券额度分配中予以倾斜支持。(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对实施“保交楼”、保障性安居工程、自建房安全整治和农村住房建设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一、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进重点领域信贷投放、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等指标排名全省前列,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省级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二、对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成效明显,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安全事故的市州、县市区,在有关财政资金中予以奖励,并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能力建设、自然灾害防治等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展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年度内本行政区域未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对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十三、对认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完成省人民政府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产量等指标任务,做好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加强粮食质量风险防控,推动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粮食类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业农村厅)
二十四、对打好重点民生保障仗,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以及推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成效突出的市州、县市区,在分配中央和省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五、对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辖区内兜底养老服务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安全风险防范处置、养老服务队伍建设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市州、县市区,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二十六、对实施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等工作积极主动,国家和省下达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率达到100%,且整体工作成效位居全省前列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或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七、对国控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及改善幅度、土壤污染治理及土壤环境安全管控情况分别排名靠前的市州和县市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二十八、对推进中央交办问题整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污染防治攻坚战“夏季攻势”等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重点任务成效显著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对河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水利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对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相关林业专项资金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
二十九、对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促进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公立医院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构建有序的就医诊疗新格局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三十、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州、县市区,在安排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医保局)
三十一、对推进易地搬迁脱贫群众就业增收、安置区产业培育发展、安置区配套设施提升完善、社区治理和社会融入等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奖励。(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二、对全省信访工作示范县创建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专项工作经费奖励。(牵头单位:省信访局)
对落实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受到国务院真抓实干激励和在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做法被肯定的市州、县市区,在省预算内基建投资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对其典型经验做法予以推广。对在省政府综合大督查中有关典型经验,特别是打好“发展六仗”方面的典型经验被肯定的市州、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真抓实干督查激励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制定完善激励措施实施方案,科学精准设置评价指标,于2023年7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因机构改革的原因单位职能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各市州、县市区和园区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存在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情况的,取消相关激励资格。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