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已经八届第2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1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

  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粤府〔2020〕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

  一、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证券发行全面注册制改革契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通过政务服务、产业链对接、投融资服务等方式优化完善企业上市和发展生态圈,健全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上市企业数量和质量实现“双提升”,助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北交所首发上市。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清远企业,奖励方式如下:

  1.获得广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完成文件,奖励150万元;

  2.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并发行上市,奖励150万元;

  3.募集资金净额80%以上投向清远,奖励200万元;

  4.满足本条第1点至第3点的企业,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如下条件,再分档予以奖励:1亿元(不含)至3亿元(含),奖励80万元;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奖励100万元;5亿元(不含)以上,奖励200万元。

  5.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前5家企业,首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分别奖励100万元。

  (二)新三板挂牌。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进入基础层的清远企业,奖励50万元;由基础层首次调整进入创新层的,再增加奖励30万元;首次挂牌直接进入创新层的,奖励80万元。

  (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本地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正式挂牌且完成股改的,奖励4万元。

  (四)异地迁入。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清远满一年后,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值)达4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注册地迁入清远,分别对应第(二)(三)点进行奖励。

  (五)二次上市。境外上市的本地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按照本文第(一)点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的通知》给予奖励。

  上述(一)至(五)点,同一清远企业主体最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本文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的通知》政策对应的最高奖励标准执行,同时扣减曾获得与挂牌上市有关的奖励。

  (六)分拆上市。已上市企业的子公司注册地在清远符合分拆上市条件并且在境内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按照本文政策第(一)点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扶持企业上市办法(修订)的通知》给予奖励。

  (七)再融资奖励。本地上市企业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且将募集资金净额60%(含)以上投向清远的,根据募集资金净额分档奖励:

  1亿元(不含)至3亿元(含),奖励50万元;

  3亿元(不含)至5亿元(含),奖励100万元;

  5亿元(不含)至10亿元(含),奖励150万元;

  10亿元(不含)以上,奖励200万元。

  上市企业自第一笔再融资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起两年内发生多笔再融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文件有效期内,两年后再次发生再融资行为的,按照上述条款进行重新计算,以此类推。

  (八)并购重组。积极推动本地上市挂牌企业围绕产业链并购优质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上市挂牌企业资源整合能力,对并购市内上下游企业、并购市外上下游企业且在两年内将被并购方注册地迁入清远的,按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奖励,同一并购重组事件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递延纳税。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拓宽直接融资途径。支持设立股权投资或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国内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在清远设立综合性或职能型总部。鼓励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我市企业,增加资金供给,服务实体经济。

  (十一)支持企业做强做优。加强资本市场融资政策宣传推广,引导符合条件的上市挂牌企业规范利用各类股债融资工具和分拆上市政策,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上市挂牌企业的引领带头作用。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抢抓新三板市场重大改革机遇,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挂牌新三板、申报北交所。按照“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工作思路,不断优化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认定条件和审核流程,并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提升营商环境质效,壮大上市后备企业力量。

  (十二)防范化解上市企业风险。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部署,有效防范和化解上市企业各类风险,持续净化辖区上市企业生态。强化上市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积极稳妥化解上市企业股票质押风险,加大上市企业债券违约风险排查化解力度,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强化底线思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日。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文政策条款兑现由市金融局严格把关并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