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市(区)财政局,各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2023年起对我盟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举措通知如下:
一、加大信息公开提升采购透明度
(一)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
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等要求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本单位或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意向信息、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金额、采购结果等政府采购信息。
(二)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要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需求管理办法》,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二、压缩采购时限 提升采购效率
(四)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合同备案。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完成备案。
(六)投标保证金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七)履约验收备案。采购人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履约验收备案,并将履约验收结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
(八)采购资金支付。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九)信用评价。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在项目评审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进行评价。
(十)压缩质疑投诉办理时限。财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对供应商提交投诉书和证明材料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例进行处理。
三、发挥政策功能助力营商环境
(十一)对节能环保产品实施强制采购或优先采购。采购单位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纸、鼓粉盒、公务用车等节能节水、循环利用、新能源产品,节能环保产品采购规模要达到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比例的90%以上。采购中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参考包装需求标准,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产品及相关快递服务的具体包装要求,并在合同中载明包装要求和履约验收相关条款。
(十二)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采购人须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除特殊情况外,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没有约定预付款的,经供应商申请,采购人可以支付预付款。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担保措施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规定。
(十三)推进合同信用融资和保函制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后告知供应商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政策及融资方式、渠道,配合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积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服务和便利,减轻中标(成交)供应商运营压力和交易成本。
(十四)落实中小企业相关制度。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当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60%。在国家规定的价格扣除优惠和评审优惠幅度内,鼓励采购人结合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为10%-20%;中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评审优惠幅度为4%-6%。
锡林郭勒盟财政局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