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我们制定了《关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的九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的九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活动,着力破解中小企业中标难问题,进一步激发发展活力,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健全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投标竞标机制。紧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进程,修订《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规范和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参与。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给予不同所有制企业以不同的市场地位;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以市场占有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搞地方保护;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变相设置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奖项等加分项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不得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定期开展招投标政策专项清理,全面排查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不定期采取专项检查或抽查方式,重点检查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民营企业反映比较强烈的地方保护、所有制歧视等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司法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二、改革优化招标、评标、定标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制度,加强招标文件监督,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进行严格筛查,对有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排斥或限制民营企业等潜在投标人,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坚决予以纠正。优化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规范招标人设置评标规则,明确类似工程业绩、企业资质资格加分项、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要求。规范“评定分离”模式,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项目,应当公开项目定标要素评审标准及分值、进入确定中标人程序的定标候选人名单等信息,不得在评标定标环节排斥民营企业投标人。大力推动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修订《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提升改造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评标专家库管理系统和评标专家费用结算系统,打破评标专家“小圈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三、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支持民营企业和国有建筑业企业建立战略联盟,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省内、外大型项目建设,对民营企业以联合体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业绩予以认可。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发包行为的监管,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优先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专业承包领域转型发展。探索将扶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纳入省属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范围,在工程承揽、人才培养、技术创新、项目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市场竞争实力。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和主导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在招标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设置招标条件和评标标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中小建筑企业单独或与央企、省属国有企业合作,参与化工、城镇供水、燃气等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资委等)

  四、降低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竞标的交易成本。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回头看”,及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或政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鼓励和推动已缴存现金的建设项目采用非现金保证方式替换现金。统一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减免,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对政府投资单个项目招标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鼓励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机制分别规定可以减缴、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建立健全担保保函制度,全面推广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对于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等)

  五、推行高效便捷的招投标服务供给。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提升招投标领域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公共服务水平,适时修订《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2.1》《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持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支持探索开展“中标贷”融资服务,借助数字化手段,打造“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融资服务”模式与金融机构合作,有序推进面向中小企业中标贷款的发放工作,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开展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提升行动,探索研究将中小企业中标难、回款难等问题纳入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督导指标体系;开展万家中小企业评营商环境问卷调查,在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中统计分析中小企业对招投标供给服务的满意情况。不断健全完善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问题收集、分析、办理、反馈工作闭环。(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各设区市发改委,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六、强化招投标领域全链条监管。依托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妨碍公平竞争线索征集专窗,建立健全面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隐性壁垒线索制度,形成线索征集、认定、整改、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对认定属于中小企业参与招投标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及时完成壁垒破除工作,并将壁垒破除情况和佐证材料录入平台。构建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四个联合”协作机制(联合联络机制、联合排查机制、联合攻坚机制、联合整改提升机制),加强在线监管,实现线索双向移送和“行刑衔接”;加强行业内部监督,有效提升监管水平。加快推进数字化智能监管,运用多源数据为经营主体精准“画像”,提升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的精准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责任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发改委、工信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等)

  七、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招标市场与施工市场“两场”信用联动,建立健全各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评价信息收集应用制度,推进项目建设全过程闭环式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对招投标市场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及时将招标投标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结果通过网络或相应平台对社会公开,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通过信用平台网站畅通投诉渠道,加强问题线索收集和整改。探索融信贷评级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解决中小企业发展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机构通过信用贷款等免担保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省内中小企业发债、发行创新型债券等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等)

  八、支持小规模工程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范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各类采购信息,鼓励采购单位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清单,细化意向公开的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提升采购透明度,方便中小企业获得采购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九、完善中标企业工程欠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制度,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工程进度款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依托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建设工程款监督管理系统,设置工程款支付查询专窗,发现存在拖欠中小企业工程款的情况,提醒项目业主单位按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并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告知项目所在地政府或主管部门要督促清偿,同时对接国库支付系统,加强工程款项拨付结算在线监管,并纳入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评价。大力推进施工过程结算,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施工合同中约定过程结算审核期限,超过期限未办理结算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的工程价款。加强中小企业工程预付款监督,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延迟履行对中小企业的承诺。建立健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台账,鼓励中小企业反映拖欠账款问题,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完善中小企业诉求即收即分即办即反馈的闭环机制,发现一起、化解一起。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海洋渔业局、数字办等)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相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