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省财政厅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晋办发〔2019〕44号)的总体建设规划和要求,全面推进构建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建设目标,切实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自2021年7月1日上线以来,各项功能基本完善,运行稳定,为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奠定了基础。现就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是指政府采购项目从采购预算编列、意向公开、需求拟定、计划管理、项目委托、采购执行、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用管理、绩效评价、档案管理、大数据服务等环节全部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在线实施,实现不见面开标、评审,采购活动全程留痕且无纸化运行。“全省一张网”部署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实现了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支付”的闭环管理;实现了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了“无预算不采购、无系统不交易、无编码不支付”的有效控制。

  全流程电子化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大势所趋,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全面提升开放水平,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及反腐倡廉的重要手段,也是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府采购”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21〕52号)和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对推进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全面应用为契机,不断优化、简化财政内部审核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二、做好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各项工作

  (一)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流程

  采购人要及时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学习采购业务,掌握采购政策,特别是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上线以后,要准确理解政府采购政策在信息化系统中的控制规则,不仅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避免业务出错。

  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用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开评标的场所要按照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设施,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真正实现全流程电子化采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下同)的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全流程电子化系统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操作流程,规范执行各项操作程序,并将招标资料、交易过程资料完整归档。

  参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能够熟练使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方法进行评审。

  各参与政府采购的潜在供应商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中完成备案;二是完成CA申领和绑定;三是下载投标客户端,熟练操作使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

  (二)做好全流程电子化管理与传统业务衔接

  1.取消纸质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后,取消项目纸质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纸质提交、审查、核对等环节。所有材料均以经CA加密的电子文件为评审依据(特殊情况下,启用备份文件的除外),供应商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取消采购文件收费。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后,所有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必须与采购公告同步发布,所在潜在供应商均可免费下载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另外收取采购文件费用。

  3.取消纸质中标通知书。项目成交后,代理机构使用CA签章直接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线向中标供应商发送中标通知书,不再发送纸质中标通知书。

  4.实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评审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登录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使用CA证书签到并通过人脸识别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在线评审,评审结束后使用CA证书确认评审结果,采购人代表使用具有认证功能的手写板签署确认。

  5.在线签订电子采购合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以内,采购人和供应商使用CA证书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系统自动公示。合同一经公示不可撤回、修改,如有错误请自行发布补充协议予以更正。

  6.实现供应商在线质疑。为方便供应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全部实行在线质疑,将线下质疑转为线上运行。质疑程序仍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执行,具体操作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项目全面实施在线质疑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电子化采购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1.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的银行账户名称相同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情形。

  系统记录的参加同一项目的不同投标人编制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或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使用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IP地址一致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

  投标人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若出现使用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数字证书加密的或加盖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电子印章的,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

  2.电子化非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

  电子化非招标项目(包括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中出现本通知“电子化招标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认定”所列情形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3.电子化项目视为串通情形的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上述情形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在开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认定串通行为,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没收其保证金,评审报告应详细记录相关情况,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供应商未缴纳保证金或未上传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或未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于规定时间内解密采购文件的,不认定为串通投标。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应急机制

  省财政厅制定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遇到断网断电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遇到断网断电等紧急情况时,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当启动应急预案仍无法保证电子化交易活动在公平、公正和安全情况下开展时,应当中止电子化采购活动,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备查。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应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是实现政府采购透明化管理和阳光化操作、降低政府采购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积极落实。

  (二)强化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的负责机制。采购人应根据全流程电子化工作要求实施采购,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培训,准确把握采购政策,熟练操作业务系统,全面提升采购效能。预算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采购流程环节管理,注重统筹协调,勿因不会使用信息化系统成为政府采购的绊脚石。

  (三)持续改进优化。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工作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类采购当事人,必须多方兼顾,统筹推进持续优化。各级财政部门在使用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过程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工作中的实际需求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通过对系统不断的完善、改进、优化,逐步实现便利化采购、智能化监管的目标。

  山西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