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园文局,省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工程落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聚焦聚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助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规定,将政府采购工程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落地落实。
二、具体内容
(一)政府采购工程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政策享受对象。
享受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在政府采购工程施工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的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政府采购工程的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三)预留份额实施方式。
采购单位(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依法依规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
1.整体面向形式,即整个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设置采购包(标段)形式,即根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特点,设置采购包(标段)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联合体形式,即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达到一定比例;
4.合同分包形式,即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四)预留份额比例。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应同步编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份额。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规定,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情形,采购单位应同步说明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原因。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强化预算编制环节内控管理,统筹落实本部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工作。(责任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各采购单位)
(二)明确采购(招标)文件编制要求。政府采购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的,应当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并在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公告等公示公告中注明“(政府采购工程)”。二是明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招标项目名称和招标公告等公示公告中注明“(面向中小企业)”,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即投标人类型不受限制)采购的,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原因及适用条款。三是明确预留份额及其实施方式,并在招标公告中说明。如,以联合体形式预留或分包形式预留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四是明确面向中小企业招标的,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在招标公告中注明。各级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调整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时应将上述要求以编制说明方式纳入,做好衔接,方便采购单位(招标人)执行。政府采购工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编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建设、交通、水利、园文等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
(三)完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有关规定,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将是否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对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或者预留份额比例不足40%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单位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责任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各采购单位)
(四)推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采购单位应按照《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规定,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意向、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等。采购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且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投标人)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以采购单位(招标人)最终发布的采购(招标)公告和采购(招标)文件为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项目应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同步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应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主管预算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上年度预留份额项目执行情况(依法不得公开项目除外)。对于未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情况,应在公告中作出说明。(责任单位: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各采购单位)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数据融合应用。政府采购云平台应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预算信息和意向公开信息及时交换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便利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监管。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结果、合同等信息及时回流至政府采购云平台,浙江政府采购网应优化信息检索功能,设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专区,便利市场主体参与竞争。
(二)推动多跨协同共治。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财政、发展改革、经信、建设、交通、水利、园文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点推动政府采购预留份额政策在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领域的落地落实。采购单位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政策执行情况,纳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经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开展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要求做好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三)实时监测动态晾晒。适时将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和营商环境无感监测指标体系,按月通报晾晒各市县落实情况。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云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动态监测预警功能,实时监测部门单位落实中小企业合同份额情况,对未按规定预留份额的部门单位进行自动预警提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3.有关名词解释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3
有关名词解释
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执行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政策。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目前执行的《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3年版)》规定,工程类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省级、杭州市本级(不含市辖区)及宁波市本级(不含市辖区)100万元,市级(杭州市本级、宁波市本级除外)80万元,县级60万元。
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目前执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以建筑业为例,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6.联合体: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合同分包: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8.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情形: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按照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