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关于共同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安全发展倡议,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18〕64号)、《广东省“数字政府2.0”建设全面深化涉企政务服务若干措施》及《广东省加快数字政府领域通用人工智能应用工作方案》,把握通用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加快与数字政府业务融合创新,打造数字政府领域通用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先发地,建设全省数据标注产业之城,形成全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聚集地,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市数字经济,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起草了《清远市加快数字政府领域通用人工智能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3年12月25日至2024年1月26日

  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意见

  (一)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至清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7号机关4号楼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二)电子邮件地址:adm3378800@163.com

  (三)联系电话:0763-3780101

    附件:清远市加快数字政府领域通用人工智能应用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清远市加快数字政府领域通用人工智能

  应用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关于共同促进全球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安全发展倡议,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粤府〔2018〕64号)、《广东省“数字政府2.0”建设全面深化涉企政务服务若干措施》及《广东省加快数字政府领域通用人工智能应用工作方案》,把握通用人工智能发展重大战略机遇,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加快与数字政府业务融合创新,打造数字政府领域通用人工智能应用创新先发地,建设全省数据标注产业之城,形成全省通用人工智能产业聚集地,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市数字经济,全面赋能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支持范围和对象

  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经济园区或集聚区,以及重点支持从事数据标注、政务大模型等通用人工智能行业和《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的02数字产品服务业、03数字技术应用业、04数字要素驱动业、05数字化效率提升业等相关数字经济产业且工商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市的企业(以下简称“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

  第二条 支持产业集聚发展

  推动数据标注、政务大模型等通用人工智能产业项目向数字经济园区(集聚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集群。针对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数字经济园区(集聚区),按入驻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对地方经济贡献额新增部分的100%给予园区(集聚区)招商运营单位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奖补资金用于租金、装修等运营招商相关支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三条 支持数据产品交易

  (一)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不限于本市注册企业)在广州数据交易所(清远)服务基地,获得数据资产登记证书且年度挂牌交易实际收入总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挂牌交易实际收入总额的1%给予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不重复奖励。奖补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对我市经省级以上数据交易场所监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交易场所,年度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数据交易场所运营主体对地方经济贡献额新增部分的100%给予数据交易场所运营主体奖补,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不重复奖励,奖补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100万元。(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支持具有地区特色、数字化基础较好的数字经济行业企业开展数据经纪人试点,布局行业数据空间,建设行业性数据流通交易服务平台,形成市场需求大、应用效果好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促成重大项目落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四条 支持通用人工智能应用和场景建设

  推进我市通用人工智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领域率先运用,对获得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奖项的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应用场景项目承建主体对地方经济贡献额新增部分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不重复奖励。支持我市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开展首台(套)研发应用、软件产品和服务开发应用,对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订购和优先采购。鼓励其他领域企业根据自身需求购买人工智能产品或者使用人工智能技术与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

  第五条 支持培育总部企业发展

  依据《清远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清远市总部企业落户奖、经济贡献奖和高管生活补助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支持享受总部企业落户奖300万元,以及总部企业经济贡献奖、总部企业高管生活补助等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

  第六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支持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申报《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奖励。对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30万元奖励;当年度被评选为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每家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不重复奖励。支持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人工智能科技项目等,按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

  第七条 支持发展壮大人才队伍

  (一)鼓励吸纳人才就业见习。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劳务派遣单位除外)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且企业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的,按《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二)享受住房补贴政策。对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新入职无房员工按《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镇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享受住房补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

  (三)支持壮大人才队伍。支持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人才按照《清远市引进培养高精尖缺人才的若干规定》申报奖励,享受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第八条 发挥“政产学研用”联盟平台作用

  依托市数字政府“产学研用”发展联盟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研发中心、检测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资源,促成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之间、校企之间共享共用研发设施设备,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充分利用我市中高职院校,探索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促成校企深度合作、产教融合,实现校企合作精准对接精准育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九条 加快涉企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一)完善市场主体诉求响应机制。迭代优化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功能和机制,推动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诉求提交、分办、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引导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优先从推荐知识点中解决问题,及时获得相关优惠措施及业务办理方面的政策资讯。(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二)深化涉企服务“一网通办”。依托广东政务服务网推动实现涉企高频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建设“视频办”服务专区,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提供“一对一、面对面”政务服务。强化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跨城通办”合作,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跨区域办事创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三)依托“粤商通”平台助力产业招商引资。持续优化拓展平台涉企服务功能,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提供从开办、年报、融资、税务、政策兑现等一站式、全生命周期的“掌上办”服务。发挥招商引资对接平台优势,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招商引资供需方提供资源互通、服务融合、项目对接、园区展示等综合性招商服务。(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

  第十条 支持提供金融要素保障和服务

  支持银行、证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投放,引入投融资机构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建设。运用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提供短期应急资金周转服务,降低融资成本。引入融资担保增信机制,为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优质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上市挂牌,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按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给予奖励。(市金融局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享受各项普惠性涉企政策

  工商和税务登记均在我市的通用人工智能行业企业除可享受本政策措施外,还可享受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符合条件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相关部门按职能负责)

  第十二条 条款效力说明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相关政策条款兑现由各职能部门严格把关,根据相关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组织实施。凡属我市现有政策中引用的条款,其扶持方式和时限按原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执行,如引用政策文件已修订,则按最新文件予以调整。其他未尽事宜由市政务数据服务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