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高新区(涪陵综保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重庆市公管局重庆市经济信息委关于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微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2号)《重庆市公管局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保函工作的通知》(渝公管发〔2022〕25号)等要求,落实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投标人资金负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工程保函

  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工程保函、现金与工程保函组合的形式提交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保证金。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保函,视为未提交工程保函。工程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鼓励投标人使用保函特别是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对所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开具的工程保函为纸质保函的,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

  二、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重庆涪陵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投标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应当同时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三、鼓励免除中小微企业投标保证金

  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免除中小微企业投标人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招标人同意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参见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并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同步公告未递交投标保证金且提交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四、积极落实“红名单”投标人激励措施

  “红名单”投标人是指自主申报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进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守信激励对象名单”的投标人。在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所属“红名单”类别包含在招标范围内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按50%缴纳,低价风险担保和履约保证金按50%-80%缴纳,同等条件下优先被确定为中标人。

  五、全面实行“不见面开标”方式

  全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人应当选择“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可到达现场或者通过远程登录“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参与不见面开标活动。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