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贵州省大数据局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12月11日
贵州省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精神,深化我省招投标制度改革,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
(一)加强制度规则建设
1.国家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后,及时推进修订我省招标投标条例。加快完善分类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建立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2.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工程建设领域分行业制定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强化法规政策协同衔接
3.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及其部门制定涉及招标投标政策文件,要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
4.建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三)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
5.依法落实招标人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电子交易系统、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方面权利。
6.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予以明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7.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合同、履约信息等,公告公示应当明确受理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并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
8.强化国有企业招标管理,省内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关于强制招标的规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要指导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招标采购内控制度,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并从严管理。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
9.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落实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行为“一代理一记录”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公布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
10.推动招标代理行业协会健全自律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发布招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推动行业协会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评价,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参考。规范招标代理行业培训收费行为。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
11.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
12.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在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探索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三、完善评标定标机制
(六)改进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13.省有关部门分行业修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实际,细化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各地督促招标人结合项目特点,精准选用与项目相适应的评标办法,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对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增加技术因素权重,强化对技术方案、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等综合能力考评。对采用总承包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谨慎采用基于概算下浮率的方式竞价。
14.引导招标人科学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构成、人数和评标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对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专业抽取条件合规性进行核实,确保抽取专业符合招标项目需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招标人代表委托管理制度,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组长。
15.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进一步完善远程异地评标软硬件环境,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对单项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远程异地评标。
16.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探索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提高评审公正性。规范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加快建设智慧辅助评标系统,实现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高评审效率。
(七)优化中标人确定程序
17.进一步完善定标规则,厘清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保障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18.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19.引导招标人建立健全评标报告的审核机制,明确审核的程序、内容等,招标人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纠正。
(八)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20.常态化开展评标专家征集工作,强化入库审查,加强廉洁自律以及招标投标业务、法律知识、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业务培训和专业测试,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按照“一标一评”管理要求,对评标专家履职能力实施评价和考核。健全评标专家动态清理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作出的评标结论终身负责制。
2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项目在非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开展评标活动的,招标人可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借用专家并承担主体监管责任。评标专家在借用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要及时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九)加快推广数智化技术应用
22.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创新运用,统一规范全省交易数据上链规则和统计标准,强化数据归集、质量监测和应用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23.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省有关行业部门市场监管、信用信息、社保缴纳平台数据对接、深度融合。持续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功能,实现企业资质、业绩信息、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互联共享。
24.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注册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证照信息的自动获取和在线核验,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企业身份认证、交易文件电子签章等环节应用,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快捷便利服务。
25.推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与招标投标交易编码关联应用,严格执行“一项一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入场交易前应当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并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
26.持续推广以电子保函(保险)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保函费率下调至4‰以下。
(十)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
27.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模式,加快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持续增强公共服务功能,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标准化原则建设运营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
五、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十一)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
28.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能源、广电等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工作,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分级监管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管边界模糊、职责存在争议的事项,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领域归口、精简高效原则明确主管部门和监管责任。
(十二)强化多层次立体化监管
29.各地人民政府要建立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公检法、审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加大巡视巡察、审计监督力度,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线索作为公益诉讼线索向检察机关移送,将串通投标情节严重行为的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公职人员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和受贿行为的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
30.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建立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指导督促本行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进一步强化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履约、建设质量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十三)加快推进智慧监管
31.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
32.依托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健全招标投标数据分析预警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电子投标文件雷同情形分析比对,加大招标文件随机抽查力度,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探索建立数字化执法规则标准,开展招标投标智慧监管工作,鼓励运用非现场、物联感知、掌上移动等新型监管手段,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
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
(十四)严厉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活动
33.持续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集中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健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公开征集机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34.发挥调解、仲裁、诉讼等争议解决机制作用,支持经营主体依据民事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
(十五)持续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做法
35.开展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专项清理,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清理规范招标投标领域行政审批、许可、备案、注册、登记、报名等事项,不得以公共服务、交易服务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七、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
(十六)支持创新激励机制
36.落实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相关政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37.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内按不低于40%的降幅收取投标保证金。推动建立信用承诺函替代投标保证金机制,完善投标保证金定期退还机制。探索建立基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贷款、保险等金融服务联动机制。
(十七)建立完善绿色招标采购推广应用机制
38.按照国家要求制定我省绿色招标采购指南,引导招标人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对原材料、生产制造工艺等明确环保、节能、低碳要求。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生产、包装、物流、销售、服务、回收和再利用等环节确定评标标准,建立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促进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招标投标政策措施。
(十八)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措施
39.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预留一定比例采购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投标。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项目,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40.支持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鼓励国有企业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情况列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