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海淀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帮扶培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区市场监管局
区发展改革委
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
区财政局
区人力社保局
市交通委海淀运输管理分局
区农业农村局
区商务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退役军人局
区税务局
区金融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海淀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帮扶培育措施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北京市海淀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工作,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市监发〔2024〕61号)并结合海淀区实际,制定北京市海淀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及帮扶培育措施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三型。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工作由市级部门集中开展。
(一)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在符合基础标准的前提下,需满足具体标准。
(二)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集中进行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并将分型结果在“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8月中旬前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市市场监管局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1)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指导标准
(1)生存型:符合基础标准,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已做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数额的;
B.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一定数额税款且符合当年认定标准的;
C.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3名(含)以下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3)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已做税务登记纳入税务管理,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数额较高的;
B.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且上一年度实际缴纳过一定数额税款并符合当年认定标准的;
C.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D.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持有人,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的;
E.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权人专利的。
二、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同时,结合分型特点,侧重提供以下帮扶措施:
(一)“生存型”个体工商户
1.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全程网上办理,严格执行登记注册规范化要求,提供标准化、专业化业务指导与规范指引。推动平台企业降低小规模商家准入门槛。简化各类许可办理手续,缩短办证时间。进一步落实小餐饮店许可告知承诺先证后核制度,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业务指导。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全面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提供便利化服务。(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行政许可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降低经营成本。依托各部门有关政策措施,对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工商户落实各类税费减免措施,降低用水、用电、燃气等城市公共事业收费。(区财政局、区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资源(各街镇负责)。
3.强化创业扶持。全面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政策辅导;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按规定提供创业政策支持;鼓励本区培训机构对劳动年龄内有需求的个体工商户提供就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服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加强困难帮扶。深入实施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生活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上述对象优先扶持转型。(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退役军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动柔性执法。优化各行业各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探索免罚清单制度,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免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引导个体工商户自我纠错、规范经营。(各相关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成长型”个体工商户
1.加大用工支持力度。增加各类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招聘活动,归集个体工商户用工需求,高效做好就业对接。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为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优质培训机构资源和技能提升培训服务,对符合相关培训政策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强化政策供给。依托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实现政策直达。在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合规指导的服务支持力度。推动平台企业针对不同业态个体工商户开展培训,例如直播带货内容和产品的优化培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推动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自愿参保,开展政策宣讲等活动,提升参保热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加强金融支持。支持个体工商户融资,补充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流动资金,对满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担保费及贴息支持(区财政局、区金融管理局分工负责)。
4.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将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开展差异化监管,对守信个体工商户实现“无事不扰”。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负担。(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执法部门负责)
(三)“发展型”个体工商户
1.强化自主经营能力。积极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财税、金融、执法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培训、指导服务,增强经营者深耕市场意识,帮助提高持续发展水平,引导“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恒心办恒业。(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转型升级。支持个体网店拓展线下经营渠道,允许个体网店经营者申请办理地址变更,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符合本市住所政策要求的实体经营场所。推动“个转企”一件事集成办理,变更后的企业可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以及经营范围等登记信息,实现历史传承(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企业后,享受各部门按规定提供企业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3.支持创新创造。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站点信息,鼓励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专利,提高个体工商户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能力。提供商标侵权保护,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帮扶指导,在风险分析、政策咨询、合规经营等方面提供公平竞争指导服务。(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按照品牌影响、经营特点、技艺水平、创新潜力等指标,将个体工商户划分为“名特优新”四类。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我区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分类方式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当年8月中旬起,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市或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三)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为最低准入标准,相同条件下经比选认定。
(1)“知名”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
B.在区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的;
C.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的;
D.近三年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区级以上组织部门表彰奖励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2)“特色”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的;
B.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的;
C.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区级及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的;
D. 获评区级以上等级乡村民宿的、餐饮名店的;
E.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3)“优质”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在本地长期诚信经营超过30年的;
B.拥有区级及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的;
C.经营者获得相关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际从事与证书相关联行业),或区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区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D.经营者拥有相关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的;
E.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的;
F.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4)“新兴”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
A.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B.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的;
C.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的;
D.经相关部门推荐的。
(四)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如满足多个类型条件,以更适宜类型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量控制在本区“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以每年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数量为基准)。
(五)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不符合标准的,将取消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区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措施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享受分型帮扶措施的同时享受该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措施。
(一)“知名”类
1.加强品牌宣传。发挥区私营个体经济协会、行业协会等作用,依托多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知名度。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平台企业相关培育计划,给予流量支持,扩大线上影响力。(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提升品牌价值。鼓励各领域“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品牌创建活动、品牌论坛、各类展销会、推介会,提高品牌意识,增加品牌曝光度,帮助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区商务局负责)。支持质量可靠、产品优质、技术先进、智能创新的个体工商户“个转企”后,申请“专精特新”等企业称号(中关村科学城负责)。推动商贸、养老、托育、文化、旅游、体育、家政、餐饮等生活性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高质量、示范性、数字化升级,提供政策指导,支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品牌保护。鼓励个体工商户进行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统筹推进商标、字号、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驰名商标保护,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完善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资源供给;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商标品牌保护,完善商标品牌维权与争端解决机制。(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特色”类
1.鼓励产品创新。发挥区域资源禀赋,推动“特色”类个体工商户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搭建技术创新平台,促进技术交流与合作(各街镇负责)。为“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网络平台上架销售非定制型手工艺产品前进行包装标识的合规指导,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查询途径等相关咨询服务,鼓励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地理标志,在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合规指导的服务支持力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加强展示宣传。支持在重点商圈中,推介本地特色产品参加各类促消费活动(区商务局负责)。围绕特色产业集聚区,鼓励开发特色旅游精品线路,打造特色文旅产品。联动街镇,面向全区征集文旅资源、餐饮业态点位信息,选取高质量、有特色的文旅、餐饮行业个体工商户,依托各级融媒体平台,帮助其宣传推介(区文化和旅游局、各街镇负责)。
3.促进活动展销。依托各商圈平台,鼓励和支持“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参加本地文化节、美食节等主体消费季活动,多渠道广泛宣传活动信息,推广特色产品。创新数字化消费新场景,支持参加各类主题网络促销活动,鼓励平台企业为参与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优惠入驻条件和流量扶持,帮助其拓展线上销售渠道。(区商务局、各街镇负责)
(三)“优质”类
1.支持技艺传承。搭建各类交流平台,组织传统技艺展示活动、文化传承交流会等,促进传统技艺的保护传播(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鼓励支持传统技艺人才培养,支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增设传统技艺工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加强服务供给。主动挖掘并鼓励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非遗工作室,评选行业领头人、技艺带头人、非遗传承人,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减免相关税费,对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办税事项给予合规指导(区税务局负责)。
3.拓宽发展机遇。充分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平台,开展传统技艺和职业技能交流对接活动,提高技术水平,链接产销资源(区商务局负责)。推动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充分整合区内外资源,为老字号弘扬非遗文化提供平台展示风采。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传统技艺申报区级、市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区文化和旅游局、各街镇负责)。
(四)“新兴”类
1.提供经营指导。依托我区丰富的平台企业资源,邀请知名互联网企业、知名主播,举办交流学习会,提升“新兴”类个体工商户线上推广能力。推动互联网平台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中关村科学城负责)。鼓励各行业内、区域内成功电商,对其他网上经营者开展运营指导,提升个体工商户网络营销能力。推动平台企业面向“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开展营销培训、降低轻微违规成本、给予合规指导等(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优化培育措施。充分依托楼宇园区,鼓励放宽“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入驻标准,提供房租减免、政策补贴、技能培训等政策支持,形成新技术、新产业、新业务、新模式集群发展优势(各街镇负责)。鼓励各行业官方平台加强和本地自媒体、直播等网络从业者合作互动,加强引流宣传,实现发展共赢(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高发展质量。支持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申报自主知识产权,提升发展层次。提供商标侵权保护、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服务,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已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开展跨境贸易指导,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开展服务贸易和国际科技经贸等活动(区商务局、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