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4〕121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7号)等有关政策和市政府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我委按程序召开了听证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形成《儋州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征集时间:2025年2月10日至2月21日
通讯地址: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办公室
(地址:洋浦大厦1708室)
邮政编码:571799
电子邮箱:dzsfgwjgk@hainan.gov.cn
联系电话:0898-23339889
附件:儋州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征求意见稿)
儋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0日
儋州市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24〕121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管道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我市城镇燃气企业公共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施联动。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采购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联动周期:原则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联动,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或缩减联动周期。
启动条件:当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达到0.1元/立方米及以上,启动销售价格的联动调整;未达到0.1元/立方米,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个计算周期累加或冲减。
(三)联动公式
1.非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2.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气源采购价格无居民、非居民分类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供气区域内实际用气量、价格水平及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与其他区域价格衔接,在联动幅度上限内进行合理分摊,原则上低价气源优先保障居民用气。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测算采购价格进行联动。
(五)联动幅度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用户负担。
原则上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限。
居民、非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要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经报市政府同意暂时中止联动。
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达到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依据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
二、建立价格信息公开机制。市城镇燃气企业要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定期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等信息,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对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特殊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对特殊用户继续实行价格优惠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部队营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按居民气价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值执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特困户每档气价在居民每档气价的基础上下降0.5元/立方米执行。
(二)做好调价公示。调价方案公布和执行的间隔时间,原则不低于10天,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燃气企业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广泛告知,有序安排使用预付卡的用户购气。
(三)注重宣传引导和舆情应对。要同步制定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在按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要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障平稳实施;要提前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发现负面舆情及时处置,重大负面舆情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四)强化价格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严肃查处上游供气企业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哄抬价格,下游管道燃气企业擅自提高终端销售价格、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以及企业间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政策与本机制不一致的,按照本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