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指对各市场领域中的生产、经营、交易行为,商品,服务和工程建设项目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包括市场监管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统计、医保、知识产权、地方金融管理、粮食和物资、港航、药监、消防救援、公积金管理、税务、海关等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监管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实施行政检查,抽查事项、抽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实现常态化。
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排查、巡查。
因检查对象数量或执法检查人员数量限制无法实施“双随机”抽查的,可以只进行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抽取。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检查的,可以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坚持依法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现有涉及行政检查活动的各类联席会议机制、综合治理机制、联合执法机制等,可以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形式开展行政检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推动建设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区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市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会商,共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根据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条 各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督促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参加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共同使用天津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称全市平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全市平台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全流程整合,全程留痕、可追溯。
第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领域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导入全市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和维护。
检查对象名录库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也可以包括设备、产品、项目、行为等。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以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辅助抽查。
第十三条 全市平台集中公示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任务、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后处理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全市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检查线索共享、检查结果互认。
第十五条 各监管部门已有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平台,要与全市平台整合融合,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避免数据重复录入、多头报送。
第十六条 全市平台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网上办事大厅、“互联网+监管”系统、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数据共享,为实施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和跨部门联合奖惩提供数据支持。
第十七条 全市平台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管理、录入、更新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禁止篡改、虚构全市平台信息数据,禁止利用全市平台展示、传播不良或违法信息。
第四章 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建立本市市场监管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事项一律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行政检查事项,由各市级监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事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的抽查事项,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情况外,一律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市级监管部门共同制定本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包括抽查领域、发起部门、参与部门、检查对象、抽查层级、检查事项等内容。
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的发起部门应当为检查对象、抽查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监管部门。
部门联合抽查的抽查层级根据该抽查领域发起部门级别确定。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并随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及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年度抽查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市级监管部门应每年确定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抽查要求,并制定本部门年度抽查计划。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区实际和市级监管部门的抽查要求,统筹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计划。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抽查计划包括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检查重点、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等。
第二十五条 市级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年度抽查计划应包括本级职责范围内全部随机抽查事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一般检查事项和重点检查事项。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由各市级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行设定抽查比例上限,但一般不应超过10%;重点检查事项针对重点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在10%以上(不含本数)且不设上限,可以分批次抽查,并随机确定批次顺序。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依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行政检查活动,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年度抽查计划。
第二十八条 各级监管部门发现本监管领域有普遍性问题或存在突发性风险的,可以动态调整年度抽查计划,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六章 部门联合抽查
第二十九条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集约原则,统筹合理安排,综合协同监管,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三十条 每年3月底前,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监管部门,根据全市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参考部门提议、监管风险、重大问题事故、大数据监测等,制定本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第三十一条 不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地域,参加市、区两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每个联合抽查领域设置一个发起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
发起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本抽查领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负责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并组织相关参与部门开展部门联合抽查活动。参与部门负责在发起部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积极配合联合抽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级监管部门年度抽查计划的实施,多部门检查对象名单有重合的,要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不得多头检查。
各级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客观实际,整合内部不同的监管条线,实施部门内部的联合抽查。同一监管部门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各级监管部门依托全市平台,对列入年度抽查计划的任务采取集中抽取,智能比对、提取跨部门和跨层级的重合检查对象,实施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抽查。
第七章 抽查任务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按照年度抽查计划,通过全市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按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部门联合抽查由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根据市、区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统筹组织开展,各监管部门联合实施。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应当将本市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通用型分级分类结果和各行业领域的专业型分级分类结果推送到全市平台,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将分级分类结果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
第三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分级分类结果应用,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现以信用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
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对信用好、风险低的检查对象可适当降低抽取比例、频次,对信用差、风险高的检查对象适当提高抽取比例、频次。
第三十七条 被抽取到的执法检查人员因离岗、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实施检查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以进行重新抽取。
第三十八条 实施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收集、远程监管、网络监测等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三十九条 检查活动的实施应当充分考虑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规律和行业特点,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严禁在年底等集中时间段突击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给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十条 探索实施专项检查信息记录制度。根据上级指令或执法领域工作要求开展的专项检查,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全市平台进行登记,分发专项检查任务。
执法检查人员通过全市平台领取专项检查任务,并回填检查结果,实现全程记录。
专项检查可以实施抽查的,监管部门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实施。
建有专业监管平台的监管部门,可以使用专业监管平台实施专项检查,并实现全程记录。
第四十一条 探索实施涉企现场检查扫码入场制度。执法检查人员现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检查,依托全市平台,向企业展示记载有检查活动的发起事由、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执法检查人员等信息的检查码。
被检查企业可以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查看检查码,核验该次检查任务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身份予以核实。企业可在检查活动完成后,查看该次行政检查的结果,并对检查过程作出评价或提出意见。
第四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的相同检查事项开展过专项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检查。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依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政策要求、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检查的,各级监管部门可暂缓或取消实施抽查计划、任务,并向本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十四条 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违规线索,依法移交、转办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级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检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果录入全市平台。检查结果归集到相关经营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向社会公示。
专项检查结果由执法检查人员按照专项检查活动要求录入全市平台。
第四十六条 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使用自建平台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对接、批量导入等方式,及时将本平台产生的检查结果数据推送到全市平台。
第四十七条 部门联合抽查活动中,发起部门和参与部门应当制作填写部门联合抽查检查记录表,由发起部门在录入检查结果时上传全市平台。
各参与部门可以视检查情况,根据本部门工作要求,上传检查记录、佐证材料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已公示的检查结果,因录入错误、经后续调查未发现问题等原因需要修改的,由监管部门通过全市平台修改,并填写记录修改原因。
第四十九条 对发现问题的检查结果,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将处理情况信息录入全市平台,实现监管闭环。
第五十条 检查对象可以就检查结果中的负面信息向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提出停止公示的修复申请。
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各级监管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抽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检查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惩处的;
(七)发现涉嫌犯罪线索,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八)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十二条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检查对象发生问题,各级监管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计划安排,履行抽查职责的;
(二)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三)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四)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化平台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宣传力度,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水平。
第五十五条 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