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数据资产管理体制机制
(一)明确管理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对符合资产条件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二)明晰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建立健全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数据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保持数据资产相关制度与数据管理基础制度的衔接。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数据资产清查、确认、登记、入账、使用、处置、收益分享及上缴等工作。
二、加强数据资产基础管理
(三)强化管理制度和标准建设。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针对数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细化管理要求,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推动建设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登记等地方标准,全面规范数据资产管理。鼓励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组织等共同参与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制定。
(四)开展数据资产摸底调查。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对本单位数据进行清查盘点,全面了解数据内容、覆盖范围、是否已授权运营等情况,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规定对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及时开展数据资产登记和入账,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资产要严格按照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和入账。财政部门根据数据资产登记情况,形成并动态更新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目录清单,摸清数据资产底数。
(五)加强数据资产信息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围绕数据资产基本信息、权利信息、使用信息、管理信息等,在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并完善数据资产信息卡片,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后续支出要相应调整数据资产价值,确保数据资产信息真实准确,严防虚增数据资产价值。不具备资产确认登记条件的数据,可先纳入资产备查账管理。
(六)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作用。建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标准规范,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数据资产相关研究,提供专业咨询,强化供需对接,拓展数据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质量评价、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提升数据合法合规使用、安全流通和交易等全流程服务能力。
三、规范数据资产全流程管理
(七)严抓配置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通过自主采集、生产加工、购置等方式配置数据资产。加强数据资产源头管理,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自主采集、生产加工形成数据资产的,应按照规定的范围、方法、技术标准等进行。通过购置方式配置数据资产的,根据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预算、资产、采购等管理规定依法依规配置。
(八)规范使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对本单位数据资产进行授权运营。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应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时提交安全评估报告、授权使用申请表、单位集体决策材料、数据资产卡片和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
(九)推动交易流通。行政事业单位应指导运营主体在价值评估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相关因素,按市场化原则确定数据产品交易参考价格。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运营主体应有效识别市场需求,可通过交易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实现供需匹配撮合,在数据资产交易或并购等活动中,应秉持谨慎性原则开展可研论证和尽职调查。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数据产品安全合规评估的前提下,推进数据产品公开交易,规范引导场外交易,鼓励壮大场内交易,促进价值最大化。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数据资产交易情况、正式交易合同等信息于交易成功后2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严格收益管理。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原则,支持数据资产各相关主体在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环节的投入获得相应回报。可通过合同协议、投入价值评估等方式厘清对数据产品的实际贡献和投入占比,合理确定具体收益分配比例,依法依规维护各相关主体数据资产权益。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使用及处置收入按照自治区现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任何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少缴、不缴、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数据资产相关收入。
(十一)审慎处置销毁。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内部集体决策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依据处置批复等相关文件处置数据资产。对经认定失去价值、确需彻底删除或销毁的数据资产应当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利用专业技术手段彻底销毁,确保无法恢复,严禁擅自处置。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在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资产处置模块上传资产处置批复文件等资料,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四、加强数据资产风险防控
(十二)建立协同配合及监督机制。建立推进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财政局、数据局、发展改革委、金融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管理职责,协同推进数据资产治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数据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执法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数据资产管理,建立健全数据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等各类监督,防控数据资产管理风险,确保数据资产安全完整。
(十三)完善信息披露和报告。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按要求及时公开披露数据资产应用场景、交易流通等信息,增加数据资产供给。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数据资产配置、使用、收益、处置等管理情况逐步纳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十四)强化安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数据资产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把安全贯穿于数据资产治理开发、流通、利用、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做好数据资产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有效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泄露、违规使用等潜在安全风险,切实筑牢数据资产安全保障防线。运营主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等,履行授权运营范围内数据资产安全责任,采取必要安全保密措施,确保数据资产安全。
(十五)严防价值应用风险。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实施数据资产评估,严禁数据资产评估造假,避免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高估”或“低估”,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中介机构识别和管控数据资产化、资本化的潜在风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数据资产进行担保、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严禁假借授权有偿使用数据资产的名义,变相虚增财政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