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能源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了《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4月3日

贵州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深入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十三届省纪委四次全会决策部署,聚焦重点项目、关键环节、重要主体,在全省房屋市政、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重点领域深入开展工程建设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坚持“查改治”一体推进,重点整治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代理机构“中介不中”、投标人围标串标、评标专家履职不公等突出问题,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提升智慧监管能力,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整治项目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2024年专项治理期间未完成整改的项目和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存在异议、投诉和复核的项目;对2024年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项目治理情况开展“回头看”,将其一并纳入整治范围。

  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相关规定,必须开展招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排查整治内容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本方案特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围绕项目审批、招标准备、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合同履约、交易服务等重要环节和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重要主体,重点排查整治以下突出问题:

  (一)招标准备环节

  1.具有项目审批权限或无审批权限的部门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2.项目业主擅自变更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3.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二)招标环节

  4.招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定制参数”“量身打造”招标文件;

  5.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或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6.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

  7.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8.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间充当“掮客”“操盘手”,操纵评标。

  (三)投标环节

  9.投标企业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或经常性“抱团”投标、借用资质操纵投标、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职业投标人”;

  10.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通过谈判购买投标权进行围标,结成临时或相对固定的投标联盟相互陪标,事后进行利益分配;

  11.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向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或者对招标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好处谋取中标。

  (四)评标环节

  12.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组建或加入网络通讯群组,违规交流获取项目信息,授意评标事项;

  13.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意不公正评标,影响或者控制项目评标结果。

  (五)定标环节

  14.招标人违法终止招标或违法更改中标候选人排序、违规指定中标人;

  15.招标人在定标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过程或结果;

  16.招标人未按规定在指定平台或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不完整或存在虚假信息。

  (六)合同履约环节

  17.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签订“阴阳合同”、“低中高结”,或随意变更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

  18.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全部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施工,只中标不履约,反复参与项目投标,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

  (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环节

  19.交易场所在提供信息公开、项目入场登记、开标评标、见证服务、档案管理服务标准不统一,变相设置审批门槛等情况;

  20.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和交易场所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招标代理“运作”项目,主动泄露或售卖招标项目、评标专家信息;

  21.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与项目审批、市场主体电子证照、建筑市场管理、合同履约、社保缴纳、信用信息等业务平台数据未实现全面互联共享共用,共享数据不精准、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

  22.远程异地评标、暗标评审、智能辅助评审等工作推进不畅、落实不力、成效不明显等问题。

  (八)招投标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措施及责任分工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托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聚焦整治重点内容,采取“部门查处、线索移送、公安侦破、纪委深挖、结果互通”方式,强化招投标活动全链条问题线索排查、问题整治,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一)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项目基础清单,全面梳理依法必招项目,形成本行业本领域专项整治项目清单。以强化项目监管为抓手,采取从项目的投资规模、立项审批、招标时间、招标方式、中标企业、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入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筑业务管理等平台对整治范围内项目的建设全周期、各方参与主体关联情况进行核查比对分析,排查问题线索,强化行刑衔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强化其他领域招标采购监管。各级教育、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能源等部门(机构)需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重点强化机电设备采购、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及矿业权出让、医疗药品采购、国有产权交易、能源项目等领域招标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监督。对投诉举报线索实行“接诉即办”机制,明确受理、核查、处置及反馈时限,查处结果同步通知投诉人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形成“受理-督办-反馈”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各级教育、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能源等部门或机构)

  (三)强化线索移送。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成员单位发布专项整治问题线索征集公告,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监督职责分工,移交相关监督部门核实处置。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聚焦招投标活动重点环节和重要主体,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特别是串通投标等恶劣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贵州省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实施办法》(黔委厅字〔2020〕23号)要求,将发现的公职人员涉嫌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投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公安、纪检监察机关)

  (四)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按照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明确串通投标等案件立案标准和移送标准、范围、程序等,编制案件移送工作指南,依法查处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健全智慧监管功能。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升级迭代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优化招投标各方主体异常交易行为监测预警功能,加强数据归集,聚焦中标率异常“标王”、职业陪标、招标文件排他性条款、评标专家抽中率异常、资质挂靠、违法转包分包等突出问题开展数据比对分析,对发现的“异常人”“异常事”等疑似问题转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核查。推动现场监管向全流程数字化监管转变,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畅通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监管通道,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在房屋建筑施工招标项目中先行先试AI人工智能辅助评审,在条件合适时逐步在其他领域推开。(责任单位: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风腐同查同治。各级各相关部门从招投标工作不规范、作风不严谨、监管失职失责等问题入手,深查背后公职人员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违规请吃、收受礼品礼金甚至索贿受贿、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等行为,着力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以“查”“治”贯通阻断风腐演变。(责任单位:各级行政监督、教育、工业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能源等部门或机构)

  五、工作进度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采取“省级统筹、自下而上”的方式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底前)。召开动员部署会,印发实施方案,启动全省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省有关部门按照会议精神和实施方案要求,及时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周密抓好实施。

  (二)自查排查阶段(3月下旬至5月下旬)省发展改革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梳理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期间,已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招项目和2024年专项治理发现的问题项目,形成项目基础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清单推送至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市、县三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自下而上、逐级自查”的方式和“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招标人对照整治内容开展自查自纠。

  (三)重点核查阶段(6月初至8月底前)。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整治内容和招标人自查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排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的,对本地区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对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领域,要适当提高抽取比例,鼓励全量自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在排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逐条研判,建立排查情况台账、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详见附件3、4、5、6)。

  (四)问题处理阶段(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深度协作,整合优势资源,聚焦整治内容的重要主体和重点环节,根据招投标法律法规,组织本行业本领域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移送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等方式分类开展问题处理,不得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纪检监察和公安机关加强移送线索的办理。省有关部门要深挖细查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坚决打击“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插手招投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专家履职不公、代理机构违法违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总结完善阶段(12月初)。健全长效机制,立足常态长效,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期间行之有效的做法,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制定出台《贵州省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修订《贵州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在入库条件、履职考核、联合惩戒等方面加强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在人工智能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席位制评标、暗标盲评等方面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联动机制(详见附件1),负责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督查指导等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统筹,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组建招投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人员从省、市相关部门抽调,专班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部署的具体实施;各市州要按上下对口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上下联动,一体推进;要加大对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规避招标以及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等案件曝光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氛围。

  (二)压紧压实责任。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安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专项整治要求并结合巡视巡察反馈的问题和工作实际,细化工作举措,明确工作目标、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制定具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4月初部署启动。实施方案报专项整治专班审定,并同步抄送省纪委监委机关;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评标评审活动监管,严格落实招标代理机构“一代理一记录”和评标专家“一标一评”等相关制度规定,要归纳梳理专项整治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深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坚持举一反三,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

  (三)强化调研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完善招投标重点监督事项指引和招投标基础知识百问百答,为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支撑;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调研指导,收集、汇总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会商协调解决,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度缓慢、推进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零报告”“零问题”“零整改”、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领导干部,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报送信息。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汇总市、县两级专项整治情况(详见附件3、4、5、6)后,分别于4月、5月、6月底前报送专项整治专班,6月之后,分别于8月、10月、12月底前报送;省公安厅、省有关部门于12月22日前分别将案件查处和专项整治情况报专项整治专班,汇总后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阶段性调度专项整治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