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经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加强研究谋划,尽快制定出台我市有关办法和规定,市公管局牵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台相应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规范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推行评定分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公管局认真研究了《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近年来合肥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实践,借鉴先发地区经验,形成了《管理办法》初稿。2021年2月中旬,先后征求了市发改委、城乡建设局、水务局、交通局、重点局、林园局等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意见,共收到27个单位共32条意见,并向省住建厅报告。通过我局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22条。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我局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吸收采纳,形成了《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
推进“放管服”,建立新发展格局下平等准入、公正监管、开放有序、诚信守法的招标投标市场体系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明确《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范围;确立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主体责任;规定制定招标文件的依据、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推行电子保函、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明确实行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适用范围,推进联合体投标;破解最低价中标难题,确定评标委员会针对异常低价评审的条件;强化信用联合惩戒,加强标后履约管理,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六、创新举措
(一)拓宽监管范围。
明确市行政区域内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原有的市政、房建拓展到水利、交通,充分发挥我市综合监管效能。
(二)固化了我市特色做法。
延续了总价合同模式,明确适用总价合同的项目范围;加强了信息化建设,实行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强化了标后履约合力监管,建立联动机制,推行信用互联共享,各部门协同做好监管,加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力度,净化建设市场秩序。
(三)强化了招标人主体责任。
《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确保发起的招标活动符合规定条件。
(四)推行了评定分离政策和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机制
《管理办法》规定了招标人可以选择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举措,降低中标企业履约风险,确定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相关规定。
(五)体现了招标赋能地方建设发展的功能。
全面贯彻落实《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投标,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严格规范评标行为,建立异常低价评审机制,以保障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七、 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管理办法》出台后,将厘清招标人与监管人的权责边界,强化招标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依法依规开展招标活动,实行评定分离,建立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体系。难点是按照市场配置公共资源的要求,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建立完备的市场价格竞争体系,促进市场主体有序竞争;提升提高评审质量,防止恶意竞争;加强合同及合同履约管理,形成市场与现场的联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高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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