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加快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2017年 2月21日,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皖政办﹝2017﹞1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9月5日,国务院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规范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提出了一系列监督保障措施。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6个部分共27条,约5000字。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的原则要求、主要任务和监督保障作出规定。
(一)总则。
强调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的原则。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规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工作流程,由各政务部门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分别编制并维护、更新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此基础上,形成动态更新的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三)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指出政务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依法采集、依法授权管理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按照资源共享属性,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同时严格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
(四)信息资源的提供与使用。
要求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尽快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原则上通过统一的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共享信息提供部门要确保所提供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共享信息使用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合理使用,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同时,要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五)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与保障。
强调省电子政务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列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省直机关效能建设考核。明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网信办等部门参加,建立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协商机制,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网络安全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六)附则。
说明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