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了构建形成大平台共享、大数据慧治、大系统共治的顶层设计,建成全国一体化的国家大数据中心,有利促进网络强国建设的一体化设想,这是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规划》突出了基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共享开放和服务平台,有效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客观需求。

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家组专家 周德铭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目录

  《规划》提出,构建以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综合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6个大系统工程的部门数据目录,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和社会信用的基础数据目录,以及公共服务主题数据目录,形成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是实现国家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重要基础。

  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编制指南的相关规定,共享开放目录包括数据分类、元数据和资源目录。数据分类包括类、款、项、目的序列分类,将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分类成为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数据类别,形成充分反映国家基础类特征、公共服务类特征、部门政务职能类特征的数据序列;元数据包括信息资源分类、信息资源名称、信息资源代码、信息资源提供方、信息资源提供方代码、信息资源摘要、信息资源格式、信息项信息、共享属性、开放属性、更新周期、发布日期、关联分类等,充分反应各类政务数据的特征;资源目录依据数据分类、元数据特征,选择反映基础类、主题类和部门类的资源文件、数据库、图像、音像等各类共享开放和服务的政务数据,形成共享目录、开放目录和服务目录。

  当前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实施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过程中,要重点解决“不愿享”、“不敢享”、“不会享”的问题。“不愿享”的本质是制度缺位,部门信息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以及信息共享开放的责任主体等,由于制度层面和标准规范的缺失,部门将数据视为私有。《规划》指出,要建成全国一体化的国家政务大数据中心,有力促进网络强国建设。这就表明,政务信息资源是国家政务大数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需要实施共享开放和服务。“不敢享”的本质是认识不足,缺乏内在动力和外部约束机制,部门在信息共享中想得到却不愿付出,严重影响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服务效益。《规划》指出,要构建存储数据、交换数据、共享数据、使用数据、开放数据的核心枢纽,系统性打破信息孤岛。为此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全面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服务。“不会享”的本质是环境滞后,我国政务信息共享和社会开放服务尚未形成统一的平台和标准体系,对数据格式、质量标准、数据可读性、互操作性等均未作出明确要求。《规划》在当前已经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和服务的管理制度及标准规范基础上,又提出了共享开放和服务大平台。为此,应当积极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服务的目录编制和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服务。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

  《规划》提出,统筹构建一体整合大平台、共享开放大数据、协同联动大系统,将“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作为较长一个时期指导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蓝图。这就为我国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服务提出了一个大的框架。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程、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和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大平台,为政务部门之间提供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支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的数据开放和政务服务;基础类、主题类、部门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大数据,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服务提供统一的数据支持;执政能力、民主法治、综合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系统形成统一的大系统,一方面为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服务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增强发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形成满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的政务信息化体系。

  构建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程、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服务平台和国家政务数据中心的统一大平台,是我国政务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程是满足各政务部门之间履行政务职能、开展政务活动的信息需要,是国家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阵地。二是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和服务平台是政务部门和市场主体向社会公众开放数据、提供各类服务的需要,是国家开展数据开放、社会服务的重要阵地。三是国家政务数据中心既是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务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重要建设主体和重要贡献,还是向政务部门、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资源共享、数据开放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后台支撑。

  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

  充分利用国家政务数据中心的资源目录和共享、开放、服务大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开放和服务,是《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一,统筹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领导机制。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主管机制、提供机制、使用机制和管理机制等;按照制定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目录清单、推动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开展政务数据大普查的要求,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牵头部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职责,形成国家统筹、部际协调、部门统一的工作局面;按照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财政、审计、纪检监督等部门的考核机制,对于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好的部门予以奖励,对于工作拖沓、作风疲软甚至拒不执行共享开放和服务的部门予以问责。

  第二,统筹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协调机制。按照政务数据“共享是原则、不共享是例外”、“开放是常态、不开放是例外”的原则,积极组织建设政务数据的共享开放和服务目录;按照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明确使用部门和社会公众对获取的共享开放服务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及时反馈、提供部门的数据校核和数据提供;按照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协同治理大系统的要求,明确各系统、各项目的建设必须满足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需要,实现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与社会大数据融合应用的需要。

  第三,统筹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平台机制。按照“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要求,明确政务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工程、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和服务平台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部门职责;按照数据存储、数据共享、数据开放和数据服务的要求,明确各平台主管部门与信息提供部门的数据提供程度,保障以数据为支撑的治理能力,提升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四,统筹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服务的安全机制。按照坚守底线、确保安全的要求,明确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按照守住政务信息化工程全过程信息安全和监督机制的要求,明确安全责任边界,落实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形成跨部门、跨地区的条块融合的安全保障工作联动机制;按照加强关键软硬件产品自主研制与安全审查的要求,明确云计算服务、数据中心托管、大数据分析与存储等方面的企业准入等自主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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