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十周年的日子,并且在今年6月份,迎来该条例十年来的首次大修。条例实施的效果如何,还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此次条例大修的具体规定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有无加强?国外在信息公开方面的经验对于中国的适用性又有多大?凤凰网《政对面》第五期继续对话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

  以下是对话王敬波实录精编:

  记者:《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正式发布,2008年5月1日开始正式的实行,今年正好已经是十年的时间了。这十年当中,您觉得哪些部分在推进当中不如你之前的预期,有哪些方面值得改进的呢?

  王敬波:政务公开的整个发展实际上是超越了预期。一开始大家普遍都认为政务公开的发展冲击非常大。政府在2008年先推条例的时候,并没有做好非常充分的准备,无论从观念上还是在制度准备上还是工作机制上。但是这十年来的发展实际上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预期。至少有四个方面的进步之处是可圈可点的。

  第一是观念上的进步。应该说在中国传统的政府管理当中,政府本位主义是比较盛行的。所谓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种落后的传统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一定市场的。

  但是这些年无论是党的十八大报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党的文件包括条例以及国办作为主管部门出台了大量关于推进信息公开的文件,观念上都是非常先进的,而且它解决了公开的多功能的问题。公开不仅仅是公开信息而已。公开实际上要充分的发挥在促进行政改革,推动民主制度,包括优化行政管理,和谐官民关系,解决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现在从上到下,对于公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这个基本理念是形成了。差异可能就在于推进的速度、推进的路径或者是方式的问题。

  第二是制度体系实际上也在趋于完善当中。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在解决一个公众的基本的政治权利、知情权,的确是层级稍微低了一点,但是有总比没有好。

  长期来看,这个制度体系还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现在各个部门在努力的推进当中,也有大量的地方政府通过法规或者是规章的形式也在推进。所以整个制度体系实际上完成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

  第三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其实在不断扩大。由原来实际上不太容易检索到政府信息,到现在实际上获得政府信息便捷了。

  第四依申请公开原来也是求告无门,现在不管信息的通畅程度如何,但至少现在有了路径。各部门各地区都有主管信息公开的部门和人员。应该说依申请公开的渠道总体上来说是畅通的。

  这四个方面的进步是非常值得赞叹的,尤其是在我们这么一个大的区域又极不平衡的这样一种国家。

  当然从未来的发展来说,还有很多地方还需要进一步的提升。也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第一个方面就是观念上,在公开的范围上和深度上都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第二个方面还是要发挥公开对政府的管理、对社会治理的促进功能。包括对改革的促进功能,应该说发挥的还不够。公开还没有真正发挥它的引领性功能。

  第三个方面,在依申请公开上,一方面要更加充分的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制度上包括在工作机制上规范一些过度使用,要平衡这种矛盾。

  第四个方面就是公开作为一个促进手段,通过公开提升政府的治理水平。政府的管理体制、工作机制要适应公开的需要。

  当然从更前瞻性的角度来说,尤其是适应中国信息化的发展,信息社会是中国赶超其他国家,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尤其是中国的信息化发展,现在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就。但实际上政府信息作为生产力,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功能还没有发挥出来。

  记者:今年整个条例实行刚好十年,同时也迎来了十年来的第一次大修,在6月份的时候,国务院向外界征求意见,一个月的公开征集,点击量只有4600多个点击量。2007年那个时候整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来之后媒体的连篇累牍的报道,公众的关注度这么高,和十年之后这样一次大修却寥寥无几的关注度形成了非常非常大的反差,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王敬波:一方面因为2008年,这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大家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这次修改,因为它只是一个行政法规的修改,相对来说公众对于立法的参与度本来就不高。实际上公众参与,虽然理想很好,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公众还是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选择。另外这次修改本身它的理念就是要一方面充分地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对一些过度使用的可能还是要有一些所谓的规范。

  记者:这次修改的话,可能在法律界、学术界引起了比较大的争议。网上有不少说法,比如其中就有观点认为整个修订草案的内容甚至是保守还有一些倒退的,您如何来看待?

  王敬波:修法实际上是一个权衡不同利益的问题,另外要考量到这个法在现实当中的实际效果。因为给公众过高的期待,如果实现不了,实际上也不太现实,而且它会带来负面的东西。这次修法当中也有进步的地方。比如说它在公开的范围当中明确了公开为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这确实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能把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写进去,事实上在原则上就解决了我们在观念上的问题。因为以往公务人员面对一个该公开还是不该公开,说不太清楚的时候,会倾向于保密。实际上从个人的利益角度考虑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但如果每个公务员都是这种选择,那信息公开的大门不就要关上了吗?所以这次能够把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作为一个基本原则写进来,是值得鼓励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的落后观念。

  但还有不够的地方,比如应该设计免责机制。也就是说公务人员如果不是出于恶意,只是一种利益平衡的选择,公开了一些或者事后认为不应该公开的信息,对个人应该免责。这样的制度设计,它就更有利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这样一个基本原则的落实。因为原则再美好,最后所有的条文还要靠公务人员来落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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