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八年多来,对于构建透明、阳光政府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和作用,各级政府也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增强共识、拓展主动公开领域。但我们在实地调研中发现,个别地市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质量、时效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直接影响了基层社会治理效果。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监督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力措施,“选择性公开”是一些部门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制度的现实障碍,“力度不够”则是其最大的“短板”。
调研发现,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不主动造成公众对政府工作普遍不满。有些部门“公开的信息公众不需要,公众需要的信息不公开”时有发生,如何更贴近公众需求,提升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快捷与便利,减少重复申请和咨询,这是县级地方政府和部门应下大力气解决的现实难题。公众对县级政府信息公开的普遍评价是:公开的信息更新慢,随意性强,缺乏一种政府信息发布的有效机制,公众难以及时、准确获取有效信息。
当然,不可否认,当前申请信息公开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申请门槛过于低下,难免出现无理、反复提出申请的现象,进而导致依申请公开引发了大量的行政复议和滥诉案件发生,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良性发展。即便如此,政府依然要在充分保障公众知情权前提下,去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作体制和机制,而不可因噎废食。
“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例外”,要促进信息公开的常态化,政府唯有拓宽公开渠道,方能提高政府信息的“到达率”与“知晓率”。实践表明,信息公开手段与载体越多,政府信息公开的效果就越好。我们调研发现,县级政府基本都能完成“规定动作”,如建立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政府公开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政策文件等,但绝大多数也仅仅是完成硬性要求的“底线”。在移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当下,“互联网+政务”已成“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必然趋势,政府信息公开的升级换代更应与移动互联网深度融合,搭建政务App、政务微博、微信,方能更为精准地发布政府信息,有效地促进政民互动。遗憾的是,有相当部分县级政府对于搭建新媒体政务发布平台内生动力明显不足,有的县级政府即便有所谓的政务媒体“矩阵”,也运用不好,利用率极低,形同虚设。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现代政府应有的法治理念。不可回避,政府信息公开是关乎多方利益的行为,无论如何平衡利益,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应是公共利益优先和公众利益优先原则。有必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法律层面,加强顶层设计,尽快打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壁垒,让政府数据资源为社会所用。同时,设立独立于政府公开主体的专门化信息公开管理、监督机构,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的完善配套。
(作者: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