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经济时代下,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其建构的商业生态领域中日益占据信息、资源与权力优势。大规模、复杂性商业生态系统赋予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广泛深刻的影响力和复杂多样的作用机制。正因如此,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下,亟需从多维视角探讨互联网平台治理之道,并探索构建诸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平台协同治理体系。目标是基于数字治理、平台治理理论创新,借鉴国内外平台治理成功经验,形成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全景式治理、互联网平台赋能公共部门、公共部门赋权互联网平台、第三方组织积极参与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的协同共治机制,打造融合敏捷治理、适应性治理、探索性治理等新型治理理念的综合治理体系,最终以“良治”为平台企业乃至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和持久动力。

  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发明创新和扩散应用催生了各类互联网平台(后文简称“平台”),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让平台的影响力超乎寻常。然而,互联网平台在带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致了多种经济社会风险和不确定性。平台企业在其建构的商业生态领域中日益占据明显的信息、资源与权力优势,大规模、复杂性商业生态系统赋予互联网平台企业在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广泛深刻的影响力和复杂多样的作用机制。因此,探索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下互联网平台治理成为必然。考虑到互联网平台涉及众多社会主体,每一类主体同时兼具多种理性视角,本文力图在总结国内外平台治理经验的基础上,从多维综合视角分析平台的理性属性,厘清多元治理主体的理性倾向,建构全景式治理框架,尝试探索构建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组织的协同治理体系。

  互联网平台治理现状

  美国是互联网的发源地,在近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规范互联网内容。美国在平台治理方面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网络内容、版权保护、个人数据等。在网络内容上,美国一方面重视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对网络内容进行管控,比如明令禁止涉及儿童色情淫秽的内容。在版权保护方面,美国不断平衡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平台、用户、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确立了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核心的“避风港原则”。在随后《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国会报告中,又很快确立了“红旗原则”,旨在对“避风港原则”进行补充与纠正。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2018年4月,扎克伯格因用户隐私数据泄露以及Facebook上的虚假信息等问题受到了美国国会参众两院的质询,参众两院要求Facebook必须作出努力和改变。近两年,美国开始重视对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2021年6月23日,美国众议院表决通过了《终止平台垄断法案》等五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相关法案,旨在促进互联网行业有序竞争,并推动美国成为全球数字经济领域规则制定的领导者。

  欧盟早在2010年就启动了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平台垄断问题的治理一直是欧盟的重点,已经相继对谷歌、Facebook、亚马逊等平台发起反垄断调查。除了办理反垄断案件,欧盟还制定平台领域的规制新规,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两项新的立法,即《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以加强平台领域的竞争保护。现今,欧盟更加重视人工智能领域和算法领域的治理问题,如在2021年4月21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人工智能(AI)法规,旨在将欧洲打造成为值得信赖的人工智能(AI)全球中心。

  在我国,平台治理问题复杂多样,如在电商领域,主要涉及网络售假、虚假宣传、不良信息等;在社交网络领域,主要涉及反欺诈、个人信息保护等;在网络游戏领域,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版权保护等;在音视频领域,主要涉及版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在信息内容领域,主要涉及违法信息、虚假信息、低俗内容、算法推荐等治理问题。目前,我国主要从细化法律规则、引入技术监管手段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加强平台监管,在细化法律规则方面,2021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的监管规则,各个地方也相继出台本地规则,比如浙江出台《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重庆出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行为规范》。2021年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为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数字技术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设立电子商务12315投诉维权中心和网络商品治理监测中心等机构,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督。2021年2月26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平台经济数字化监管系统“浙江公平在线”,该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互联网+”技术,对重点平台、重点行为、重点风险等实施广覆盖、全天候、多方位的监测、感知、分析和预警,加强网络交易平台监测。在执法力度方面,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继对阿里巴巴和美团涉及“二选一”行为进行反垄断处罚,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对滴滴启动网络安全审查。2021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发布了《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两个重要文件,提出了平台分级分类治理的基本原则,并就不同平台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标志着我国对互联网平台的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综上所述,全球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平台治理既有共性问题也有个性问题,其中一个共同点是过于依赖政府的垂直管理方式,虽然政府出台了众多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例,但是,缺乏对多元主体在平台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考虑。基于此,本文尝试提出构建平台协同治理体系建议,为完善平台治理模式提供助力。

  多维理性视角下的互联网平台

  作为数字经济的典型经济形式和组织结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关涉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传统产业经济理论讨论的范围,其“触角”已经到达政治权利、社会生活、公众心理、文化传播、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平台以网络通信技术和双边算法(或多边算法)等系列技术为基础,附着其上的价值则是利益相关方围绕互联网平台展开的各类交互行为的直接或间接体现。而无论是“平台”本身,还是“治理”本身,抑或是“平台治理”,都是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理性(或者“有限理性”)行为的产物。理性与感性相对,重在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和自然演化原则来思考,将行为目标化,追求回报最大化或满意化。从理性视角出发去考察平台,意味着从多维视角去解构平台主体行为逻辑,同时考察其背后诸治理主体的理性倾向,从而提出完备的全景式治理框架。

  从政治理性视角来看,平台组织建构其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在资本力量的裹挟之下孪生出侵蚀公权力根基的能力,并在某种程度上分流了政府组织能力。同时,互联网平台由于其开放性和分散性的特征,会冲击既有政治秩序,甚至可能危害国家安全。造成公权力被侵蚀的原因众多,而之所以说信息技术加持下的平台企业最为典型,是因为在全球范围内,平台组织已经渗透到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日常生活,其“触角”几乎延伸到了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所能企及的所有领域,深刻地改变了社会生活和政府管理模式。一方面,传统政治学关于国家公权力的根基性假设——垄断暴力的合法使用,正在逐渐被平台组织所侵蚀。平台组织有着高度的信息集中度,其掌握的数据远远超过了政府组织的传统统计数据,而运用大数据可以产生远超过传统治理机制的影响,甚至具有颠覆既有社会秩序的潜力。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的崛起扩大了政府组织对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范围、扩展了技术深度,改变了政府组织结构和管理能力,也分流了政府组织能力,这一点在应急事件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平台组织往往要比政府组织具备更强的响应能力和更快的响应速度。平台组织的数据集中推动了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互联网协议加持下的信息管理模式天然具有开放性和分散性,这也就决定了政府组织对企业、组织或个人在平台上的行为缺乏及时而全面的控制;与此同时,网络开放性意味着,在缺乏有效管控的前提下,各类非法组织或个人甚至可能利用平台组织进行意识形态输入或所谓的“颜色革命”,直接威胁国家安全。

  技术理性视角在于审视平台及其治理,厘清平台背后的技术支撑及其技术逻辑。一方面,支撑互联网平台的技术实质上是一系列技术集合,包括各种类型的算法、数据采集技术和数据管理技术、算力技术,等等,而且互联网平台技术集合本身和当前人工智能技术集合存在着诸多交集。互联网平台技术处于持续演变过程中:其一,核心算法技术从最初期的信息查询类算法、经历信息共享类算法、信息搜索引擎算法,直至现如今的信息匹配算法、信息推送算法等;基础数据技术则包括各类数据采集技术和数据管理技术,前者如传感器网络、图形界面技术、鼠标、浏览器等,后者主要是指各类数据库技术,如关系数据库、网络数据库、分布式数据集、数据仓库、大数据技术,等等;也包括必要的基础技术,如数据安全技术、隐私保护算法、区块链技术,等等。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技术集合存在着多种技术逻辑,其核心主要包括三类技术逻辑:其一,数据采集与再交换逻辑;其二,技术分解与聚合带来的技术体系性能综合性提升;其三,互补性技术创新带来的平台技术创新和技术生态的整体跃迁。首先,数据采集与再交换逻辑是平台得以存在的基础逻辑,“数据采集”与“数据再交换”不可隔离;如果仅仅是数据采集,那么平台企业将退化为数据采集组织或者数据清洗团队等形态;如果仅仅是数据再交换,那么平台企业将退化为数据流通中间商形态;平台企业正是通过采集来自多个信息源的数据并加以清洗、聚合和结构化等数据管理操作,然后将处理后的数据加以交换或分发(交换也存在两种基本形式,数据主体与平台企业直接进行数据交换,或者,数据主体之间直接通过平台建构的数据标准来进行数据交换)。其次,技术分解与聚合是互联网平台获得技术效率的永恒逻辑:数据采集技术本身就是分布式技术,其技术形态可根据技术应用场景而进行适配性变化;中间数据存在结构化到非结构化的多种模态,但可通过数据清洗、增删、补全等技术完成格式统一;技术聚合则是数据交换得以实现的基础。最后,作为一类特殊的数字技术,互补性技术创新赋予互联网平台技术创新和发展的源动力。[5]互联网平台连接的诸多主体之间的技术耦合在生成技术生态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的内外部技术需求;内部需求主要是指平台技术体系内部的各个技术子系统之间的技术耦合和技术流程,外部需求主要是技术需求方对平台技术提供方的各类技术需求;两类需求共同推动互联网平台形成模块创新、结构优化、模块重构和系统重构等创新机制。

  在经济领域之中,互联网平台和平台经济是可以互换使用的概念。从经济理性视角去审视平台与平台治理的研究在现有研究中占比最大。平台经济从技术实现形式上看,是数字经济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经营主体来看,也是民营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从平台组织的商业模式来看,平台组织提升市场中信息的流动速度和分享效率,弥合了工业时代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流通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巨大“缝隙”。平台商业模式为美国雅虎公司首创,虽然其商业模式内涵几经变化,经济形式也存在多种经济机制和功能属性,但其经济本质仍然是通过平台构建经济网络中存在的网络效应,利用信息交流平台获得市场内的信息优势而获得经济收益,并通过交叉补贴维持平台的交易量。而这也决定了平台行业内部的特征分布和组织内部的经济均衡。其一,平台经济组织最为显著的经济运行机制特征是市场成熟前期的高额补贴和在短期内获得大份额市场占有率,平台组织所在行业往往呈现出一种“70—30”的特征分布:头部企业市场占有率往往在70%以上,而行业内其他细分市场上其他企业(往往是中小企业)的总占比不会超过30%。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发展,上述特征分布的极化程度越来越高。其二,作为平台经济的一“极”,消费端的需求分布往往呈现“长尾效应”,消费多样性极大提升了消费者经济剩余。其三,平台经济的“长尾效应”在激活面向特定消费领域的大规模创新创业活动的同时,也极大限度地挤压了消费领域中小企业的盈利空间。

  从社会理性的角度来看,互联网平台作为信息网络中的热点,实则存在典型的“双刃剑”社会效应。一方面,平台为社会公众和各类组织创造了新社会空间——网络空间,其包容性之强,为国家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快捷通道并拓展了巨大空间;另一方面,平台的出现也意味着新社会风险源的诞生,它改变了社会风险的生成机制,扩大了社会安全风险的可达范围,是风险社会形成的主要推手之一。从社会整体性来看,无论是传统社会安全的范围还是新兴网络安全的保障方式,都需要平台组织的有效支撑。从社会技术系统的角度来看,网络在现实中的影响力已经涵盖了社会各行各业,而平台组织实际上成为各类社会问题和安全问题的集散地,任何社会风险都可能通过平台而被无限放大。网络社会风险具有层次性、无限扩展性和即时性等特征,层次性来源于计算机网络协议的技术特征,无限扩展性来源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扩散,而即时性则在于网络通信技术的进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和各类应用程序(APP)(如二维码、人脸识别、移动支付等的普及)在平台组织的广泛应用,创造出新的社会消费、生活和沟通交流的模式,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8]与此同时,平台安全风险成为网络社会安全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恶意盗取公民信息、“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恐怖活动线上招募成员与募集资金等行为屡见不鲜,媒体虚假信息可通过平台组织而高速、广泛传播,个人隐私保护、信息安全,甚至生命和财产安全因平台运行逻辑而受到威胁。

  站在历史理性视角,平台组织既是国家区域交流和科技文化交流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中华文明融入世界文明的重要通道之一,更是社会文化的塑造者之一。世界文明之间的交流伴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进程,自我国“丝绸之路”开文明交流之滥觞,中华文明始终保持以一种包容和平共存的开放姿态倡导世界诸文明交流。从新时代的“一带一路”倡议到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政府组织或各类平台组织都积极致力于国际对话,积极搭建中国与世界互联互通的国际平台和国际互联网共享共治的中国平台,让各国在争议中求共识、在共识中谋合作、在合作中创共赢。互联网平台组织以其固有的全球性和开放性技术属性,拓展了向世界展现文明魅力和国家魅力的渠道,推动了中华文明走向世界的步伐,也提升了中华文明吸纳世界先进文明精粹的能力。平台组织既是我国信息通讯人才的“蓄水池”,也是科学技术和发明创新,尤其是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的“推进器”。在中华民族由于各种原因错失前几次工业革命而羁绊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组织的诞生和发展,是我国引入世界技术并参与全球科学技术创新大局的重要推动者。然而,平台组织作为社会文化,尤其是网络文化的塑造者,同样存在双重效应。融媒体时代,互联网平台因其内容表现形式丰富、传播高效、互联互通等优势,既可以主动策划、发起正能量主题活动,助推网络文明建设,也存在因缺乏治理而成为“丧文化”“祖安文化”等一系列亚文化滋生之地的潜在风险。

  从心理理性视角来看,平台组织提供的即时信息交互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类(主要是指网络用户)对实际空间距离和时间间隔的心理感知方式和感知效果,让技术使用者产生了空间距离被缩短和时间间隔被压缩的心理错觉,进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范围、居住地选择和工作选择。网络互动存在的主体可匿名化特征在诱致大量网络欺凌现象的同时,也存在着复杂的影响使用者的心理效应机制,包括积极心理效应和消极心理效应。一方面,便捷的交流技术使得个体因在网络上获得亲密的友谊而感到愉悦,特别是对内向型人格的人而言;网络环境让沟通双方比现实中有更多的自我表露,双方讨论得更加充分,从而能改变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使得人类网络互动行为大大增加,挤压了原有的社会交往互动,减少了人类的社会参与,心理幸福感水平会随之下降,甚至可能导致群体性的孤独感、抑郁感、冷漠感、现实人际关系的疏离感。互联网平台的另一个隐患在于降低了网络接入的年龄限制,使得很多青少年在心理未成熟期就直接接触到不良内容,诱发青少年犯罪。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技术进步,平台组织在某种程度上拥有无孔不入的监控功能,在缺乏规制的条件下极易被滥用。而随着人工智能算法的创新,尤其是智能推荐算法的大范围使用,社会公众越来越受到网络“回音室效应”的影响,不知不觉中窄化自己的眼界和理解,走向故步自封甚至偏执极化。

  环境理性视角首倡对环境保护的重视,而大多数互联网平台既是能源消耗大户,也是“碳达峰、碳中和”等低碳行为的积极倡导者。一方面,平台企业向绿色低碳转型是新一代人工智能核心范式指导下技术创新的必然要求。互联网平台并非如其广告宣传中或者社会公众印象中那般环保低碳。随着互联网平台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大规模研发投入,大量的数据中心和计算中心投入使用,互联网平台成为能源消耗大户。对于平台组织而言,计算中心和数据中心的建设和使用,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并无二致,都存在碳排放问题;而现有的人工智能架构以数据驱动型算法为核心,数据中心和计算中心是其核心基础设施,其能源的边际利用率会随着数据量和计算量的增加而降低。在平台产业层面,华北电力大学和绿色和平组织2019年的发展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数据中心的碳排放总量达到9855万吨,预计到2023年,中国数据中心的碳排放总量将达到1.63亿吨。可以说,剧增的用电量与碳排放是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的“隐形杠杆”。虽然互联网行业在中国目前的碳排放行业排行中尚未进入前十名,但按其目前的能源消耗增速,很快就将位列排放大户。全球范围内,根据国际可持续发展权威刊物《清洁制造杂志》(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在2018年发表的一篇详尽研究报告显示,若不加以控制,到2040年,全球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年度增长率可能会从2007年的1%~1.6%增长到14%以上。另一方面,平台组织正在逐渐成为低碳行动的重要参与者,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规则已经成为互联网基础设施和平台组织必须遵守的治理规则;相当一部分平台组织也已成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平台,对于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公众参与在新《环境保护法》中被作为一项环保领域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在自身环境利益的驱使下有参与环境公共决策甚或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求,而平台则可以成为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双向沟通的桥梁之一。

  互联网平台的全景式治理框架

  互联网平台及其治理的利益相关方即为以上多维理性视角背后存在的多元治理主体。对于互联网平台而言,广义上的治理主体包括每一位被互联网技术覆盖的社会主体,包括社会公众、市场组织、非营利机构、国家政府,等等。虽然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地位毋庸置疑,但是,每一类治理主体因其概念化、判断、分析、综合、比较、推理、计算等方面的能力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而展现出不同的治理能力。因此,平台治理需要在综合理性思维的基础上,兼顾相关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

  对于互联网平台及其治理的利益相关方而言,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有限理性同样决定了其作为治理主体的理性偏向。换言之,在平台治理主体作为决策主体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实际上存在各自独有的理性权重序列。同时,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差异化的治理能力分化了平台利益相关方,而这就直接导致了治理实践中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程度各有不同。因而,为了兼顾平台治理成本和治理效率,围绕着平台组织势必需要将利益相关方分类为平台组织内外部治理主体;其中,平台组织的内部治理主体主要是指直接参与平台组织构建和运行的利益相关方,平台组织的外部治理主体主要是指间接参与平台组织构建和运行的利益相关方。在此基础上探索构建平台的全景式治理框架,以指导后续协同互动治理机制的构建。

  一方面,内部治理主体的激励和理性偏向决定着平台内部的价值创造和分配结构。如前所述,直接参与平台组织构建和运行的是平台所有者和经营者、平台组织所具象化的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的参与者。对于平台所有者而言,其经济理性偏向往往要强于其他理性维度;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其技术理性和经济理性偏向往往会并重,但都要强于其他理性维度。“具象”的双边市场或者多边市场的参与者,其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偏向往往高于其他理性维度。显而易见,突出经济理性偏向是平台内部治理主体的共同特征;而这也是平台组织往往被视为平台经济的代名词的根本原因之一。但是,平台的其他理性属性,决定着平台治理的参与制不可能也不能仅限于内部治理,外部治理主体对于平台治理的顺利实施同样不可或缺。

  另一方面,外部制度环境和文化环境等对平台组织的创设和发展同样至关重要。平台组织的外部治理主体虽然未在构建平台和平台运营过程中起到直接作用,但是,作为公共价值得以确立的国家,作为制度制定和机制实施主体的政府,作为公共价值传播和监督主体的公共组织和社会公众,对于平台组织能够出现并长期存在而言,发挥着基础性保障作用。外部治理主体的经济理性偏向往往要弱于其他理性维度。国家往往侧重于政治理性和历史理性,而政府的理性偏向往往会根据阶段性政治目标或发展战略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其主要目的在于识别并解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根本矛盾。社会组织因其构成而更加复杂,如社会理性偏向非常明显的消费者协会组织,偏向技术理性的第三方认证组织,环境理性偏向的代表则是环保组织,强调心理理性的媒体机构,等等,而社会公众在参与平台治理上则具有两面性,即作为平台(服务)使用者更加重视经济理性,同时作为平台社会影响的承受者更加强调社会理性。

  综上可以看出,平台组织的不同治理主体秉承的理性偏向存在着诸多差异,简单地求取理性价值统一往往会造成价值冲突。在价值冲突的过程中,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社会失灵、伦理失范,甚至公共价值失灵,皆有可能。与价值判断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差异明显是客观事实,治理能力维度划分的真正重要性在于为价值理性提供了相对一致的治理“锚点”和沟通可能性。比如,平台组织内部治理主体之间治理能力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技术能力与管理能力上,平台的经营者往往具备巨大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而其他内部主体往往只能通过其他技术结构和反向监督等非技术手段对其进行规制。外部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则更多体现在公共价值的确立与保障上。其中,国家和政府在诸多外部治理主体集合中发挥着统筹全局和价值驱动的“发动机”角色。从而,平台组织内外部治理主体的理性偏好和治理能力交织在一起,促成了不同治理主体后续的治理行为和治理工具的选择。

  运用综合理性分析平台在于明确平台治理的理性内涵,有助于为后续平台治理提供治理抓手。在多元治理主体理性偏好与治理能力分析的基础上,将理性维度和主体维度加以整合,从而构建平台治理所需的全景式治理框架。笔者认为:平台治理的全景式治理框架应当是包括治理主体专业化选择、多理性维度、治理能力(包括治理工具、治理手段等)的三维治理体系。全景式治理框架为平台治理提供了“理性坐标系”,通过精准定位治理主体和理性维度,能够为“包容审慎、分类监管”的治理理念提供足够的执行空间,有助于明确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工与合作机制,有助于确立平台治理的治理方向和治理路径,为构建互联网平台的协同治理机制提供分析框架。

  互联网平台的协同治理机制

  传统平台治理往往强调政府联合第三方组织规制平台企业的经济行为。然而,正如全景式治理框架所强调的,平台治理不仅仅需要政府、平台组织和第三方组织积极参与,还需要将广大的平台利益相关方纳入治理过程中。在确立平台治理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梳理不同平台治理主体的价值分工,结合平台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选择与之契合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才能最终形成针对互联网平台的合作协同治理机制。

  首先,针对平台组织,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形成价值共识,这是多元治理主体进行合作和协同治理的根基所在,也是全景式治理框架的内在要求之一,即全方位科学看待平台治理。具体来看,“包容、共享、审慎、负责”是平台治理中平衡发展和治理的价值原则。“包容”在于对市场主体的非主观故意、轻微且没有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首次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尊重技术进步的发展规律和创新创业的市场规律,为新事物、新业态,为企业家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预期,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13]“共享”在于明确平台治理的公共价值,应当为所有平台利益相关方所共有,同时兼顾各利益相关方参与平台治理的机会平等,提升利益相关方的治理能力,促进各利益相关方共同进步。“审慎”在于给出明确的安全底线,既不能放任不管,任其野蛮生长,也不能出现“一管就死”,避免矫枉过正。“负责”意味着平台发展与治理应促进社会向善、绿色发展,符合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要求;应促进协调发展,推动各行各业转型升级,缩小区域差距,提升弱势群体的网络适应性,努力消除数字鸿沟。

  其次,梳理多元治理主体的价值分工,治理主体之间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充分发挥治理主体各自的治理优势,最终形成治理合力。如全景式治理框架所示,平台利益相关方都是平台治理主体。考虑到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优势各异,为了兼顾治理成本和治理效率,故而应围绕平台组合和公共部门为核心,遵循公共价值共创的原则,形成“政府领导、平台参与、社会协同、公众监督、法治保障”的有效治理分工和合作机制。事实上,站在价值分工的角度,多元协同的合作治理实际上也是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的客观要求。最终,探索形成平台组织积极赋能公共部门、公共部门有限赋权平台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并加以监督的良性共治“循环”。

  具体而言:其一,平台组织应积极赋能公共部门,将大数据技术与人工智能技术等新兴技术推介给公共部门。一方面,技术理性和经济理性较强的平台组织应主动向公共部门推介新兴技术,使公共部门能够充分了解新业务、新事物、新业态等创新领域的具体知识背景,避免公共部门的技术创新盲区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公共部门精准定位具体的治理对象和治理环节,为二者后续的治理互动夯实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公共部门应积极吸收和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优化公共部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流程,提高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提升公共部门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效能。实践证明,传统科层制的管理模式在数字时代和平台经济时代已经难以为继,吸收新兴技术并加以应用,能够有效避免政府失灵的问题;而公共部门只有充分了解平台组织的技术原理和技术体系,才能充分理解其产业体系和生态系统,识别治理问题与对象,并有针对性地展开治理活动。

  其二,公共部门应有限赋权平台组织,实施分类监管,适当利用平台组织的准公共品属性增进公共利益。恰如平台的社会理性维度所示,利用互联网技术,平台组织创造的网络社会,从有边界的工业社会走向了一种无边界的“流动空间”,融合了过去、现在和将来,跨越了时空、地理和文化,重新再统一于网络空间中的整合和互动。当前,依靠公共部门规制的单一管理模式,已不足以实现市场交易的最优秩序。一方面,线上交易市场使得传统的区域化监管和条块管理模式明显失效,跨辖区甚至跨国界的市场主体显然无法适用于传统市场区域的“条块化”监管体制;另一方面,网上交易平台中交易主体往往复杂化程度较高,传统公共部门的监管体系和技术难以应对其高频交易与网上支付等技术手段。因而,一般层面上,应当鼓励更多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平台治理和线上公共事务之中,形成一种开放式、扁平化、平等式的新型治理结构。同时,针对不同领域实施分类监管模式,针对线上食品、线上药品、特种设备及故意违法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共部门直接严格监管、强化准入标准、健全风险检测体系,严守安全底线。对于风险程度偏低的、非主观故意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服务类网络主体,按照引导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帮助企业规范提升。平台组织因为互联网技术的开放性、去中心化等特点,使得相对弱势的消费者群体可以通过这种权利实现在线下市场中无法实现的动员、组织和行动,公共部门应加以鼓励和维护。

  其三,第三方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并加以监督。如全景式综合理性分析框架所示(如下图),依托全景式治理框架,在公共价值共识的指引下,结合第三方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治理能力,根据具体的治理领域、治理场景、治理环节等,划分公共价值责任,协助公共部门和平台组织做好平台治理。通过众包、协同等组织形式将传统意义上单一的第三方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由单纯的被组织者转变为自组织者。对于第三方组织和社会公众而言,互联网技术实际上带来了一种信息权力,突出体现在由网络媒体编辑权而催生出的话语权增强,通过互联网技术的信息发布和实施广泛传播,极大地缩小了传统媒体与社会个体之间在信息赋权方面的不对称关系,起到了广泛而强大的监督作用,形成了良好的平台治理合力。

  最后,平台治理主体之间形成动态互动的协同共治机制,并根据平台发展与治理的适时需求,创新治理方式和治理工具。考虑到平台治理主体的理性偏好和治理诉求并非一成不变,在形成协同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必须保持一种迭代优化的治理思维。一般意义上,国家和政府是政治理性和历史理性的代表,但在特殊时期或特定区域,国家和政府会阶段性地选择其他理性偏向;国家和政府在治理技术上虽然可能不及内部治理主体,但可以通过将治理意志转化为强制性制度发挥有力作用。在平台治理中,当面对线上市场和线下市场相结合的治理情境,国家和政府作为协同共治机制的“发动机”,更加需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调整治理机制以适应平台治理需求,创新治理理念,如针对新业务和新业态,可以考虑采用“沙箱监管”等敏捷治理模式,允许其先发展起来,并在出现问题后及时跟进并加以纠正;考虑到平台组织构建的双边或多边市场存在的“长尾效应”,既能带动广泛的就业,又能极大地提升消费者剩余,可尝试从适应性治理理念出发,坚持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强化政府规制的激励作用以引导平台组织健康发展;对于深度学习、强化学习或区块链技术等存在一定技术黑箱效应的新兴技术创新和应用,则应当秉承探索性治理理念,在保证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允许平台组织分领域先试先行,激发平台组织的创新积极性。最终,形成融合敏捷治理、适应性治理、探索性治理等新型治理理念、治理范式的综合治理体系。

  结语

  数字经济时代下,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建构出大规模、复杂性的商业生态体系,并在其中日趋占据信息、资源与权力等方面的优势,对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具有广泛深刻的影响力和复杂多样的作用机制。鉴于此,本文基于“理性—动机—行为”逻辑视角,从政治理性、技术理性、经济理性、社会理性、历史理性、心理理性和环境理性等七个维度综合考察了互联网平台的理性属性后发现,围绕互联网平台的利益相关方赋予互联网平台丰富的理性内涵,同时,各利益相关方作为平台治理主体存在不同维度的理性偏好和差异化的治理能力。围绕多维理性、多元主体和差异化治理能力等维度构建全景式治理框架,有助于平台“良序”治理。在全景式治理框架的基础上,本文探讨了多元利益主体形成协同共治机制的实施机制,研究提出:平台治理首先需要多元治理主体形成基本的公共价值共识,并从平台组织积极赋能公共部门、公共部门有限赋权平台组织、第三方组织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积极参与并加以监督等三种治理路径,形成多元利益主体良性互动的协同共治机制;同时,为了平衡发展与治理,多元利益主体应秉承迭代优化思维,保持协同共治机制的动态互动,形成融合敏捷治理、适应性治理、探索性治理等新型治理理念和范式的综合治理体系。最终,以“良治”为平台组织乃至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和持久动力。(

梁正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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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脉,是大数据治理、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数字经济、政务服务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超能城市APP营商环境流程再造系统、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评估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大数据局、行政审批局等政府客户、中央企业和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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