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浦东新区依托中央赋予的立法权,在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管理措施——《浦东新区深化公平竞争审查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31日,浦东举行《若干规定》实施宣布会,对该部管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作为一项从源头上防止政府限制竞争、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事前预防审查机制,公平竞争审查是优化营商环境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国内外各类资本和经营主体都非常关注的问题。
我国于2016年推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评估相关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从源头上防止阻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浦东此次出台《若干规定》,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全覆盖”,即全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凡是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均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政策措施的必经程序。具体来说,各单位在出台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企合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之前,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同时要求各单位明确负责机构和审查程序,鼓励设置公平竞争审查专职岗位,规范自我审查行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在要求各政策制定机关强化自我审查的同时,《若干规定》优化了集中会审程序,并自我加压拓展了会审范围,要求属于会审范围内的政策措施,应当在自我审查后提交区市场监管局会审。会审范围从现行的两类扩展为五类。
“作为重要的外部监督手段,拓展会审范围、优化会审程序,是浦东新区自我加压、自我鞭策的举措,区市场监管局将认真履行会审职责,为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管捍东表示。
《若干规定》还聚焦当前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设置专门条款明确重点防范和审查的事项,确保各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时有据可依。
浦东新区副区长吕雪城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浦东在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上的又一创新举措,进一步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将为浦东推进制度型开放、深化引领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
为加强制度的刚性约束,《若干规定》特别规定了牵头部门对各单位开展抽查评估、提示函、约谈、考核评价等多项保障措施,特别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规定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体现了“动真格、见真章”。另外,《若干规定》支持探索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机制,推动联合检查、交叉抽查和交叉评估。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彭文皓表示,浦东新区充分发挥国家赋予的立法优势,制定的管理措施既体现中央关于强化公平竞争的决策要求,又贴合浦东新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一些创新性的条款在地方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中具有示范引领意义。
下一步,浦东新区将持续推进《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清单的更新优化,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信息数据的互联共享,有力推动管理措施的落地,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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