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原党组书记胡德平在财经中国2024年会暨第二十二届财经风云榜上表示,目前民营经济的困难不在于内生动力,不在于是否促进,困难是营商环境的问题,是外因的问题,要特别强调保护,这个问题也是和资本、法律都相关的问题。

  胡德平认为,民营经济的发展符合了投入少、产出多的经济原则,并全面承担起民事责任,法律和政府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种经济运行规则,就是投入少,但是产出多。民营企业在资本金上没有国家的投入,但是产生了若干的经济指标,应该很好地保护。

  在国家公布《民营经济促进法》征求意见稿之后,我及周围的朋友即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并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分别寄送主管部门。现借此论坛的机会,意欲与各位分享。

  “民营经济”、“民有经济”

  哪种提法更准确一些?

  此法针对的法律主体是“民营经济”,法律主体似应提“民有经济”更为贴切,之所以提此建议完全是为了强调“民营经济”的所有权。现在的“民营经济”已不是一个简单的内部企业的经营管理问题,而是我国结束计划经济后,出现了的一种新的市场经济中的所有制实体。再者,“民营经济”在宪法中的法律语言是“私营经济”,现已有了“民营经济”的突破,何不直接到位称“民有经济”更确切。与此同时,我国传统的公有制经济实体也发生了深刻地变化,对国有企业,农村耕地过去的单一视角就是只讲所有权,不讲经营权、使用权、承包权、受益分配权、处置权,就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谁?为何全民所有的企业还有一个法人所有权,至今也未能完全解释清楚。

  我国的经济改革,绝不是细微末节的技术性改革,而是一种经济体制、机制性的改革,势必涉及到各种经济成分的所有制问题,涉及到公权、私权的问题。法律法规表达的法理观念越彻底、越明确,获得的共识度越高,法律才愈有尊严,才能获得社会普遍的认同、践行、规范和公权力的执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

  “民有经济保护法”

  哪种提法更有现实意义?

  就根本的基本经济制度而言,制定一部“民有经济保护法”,似应更有实际意义。尽管这一建议调子不算很高,好像又有一些保守的味道,其实不然。因为民有经济自有内生动力,它的内因来于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资不抵债就要破产的体系和机制,其困难是营商环境,是外因,所以特别需要强调保护。

  所以要特别重视民有经济的保护问题,还因为这个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资本和法律关系的问题。有人说“资本”的本性是胆怯的,只愿到安全和自由的地方去安家立命,这是正确的,但不全面。又有人说“资本”的本性是贪婪的,只要利润在10%、20%、50%、100%、300%就会如何如何。上海外语高校的学者已经查明,此话是十九世纪欧洲工联主义者托·约·邓宁说的,马克思是摘引此话的。如用在今天的中国也可以,那就是指“资本”若和特殊的权力勾结起来,资本就会如此疯狂。一个简明的道理,民有经济只要守法经营,“资本”的胆怯和疯狂都会降低到最小程度。

  民营经济的发展,符合了投入少产出多的经济原则,并全面承担起民事责任,法律、政府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种经济运行规则。总的来看,民营企业在国家没有投资的基础上,产生了若干经济指标上的“五六七八九”的国民经济占比,还为国企改革争取了改革时间,。大家都可以设身处地先算一算经济账:就业、税收、出口、科技产品、最终产品;然后再算政治账,政治账也就会有明晰的判断前提。那种多算政治账,少算经济账,不计成本,浪费生产资料,应是改革、开放事业亟力批评打击的经济领域中的官僚主义恶习。

  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效益的规则,不但体现在经济领域中,同样也体现在军事领域中。在红军时期,毛泽东同志把红军力量比做“叫花子”,把和反动武装力量的斗争比作是“和龙王斗宝”,但在整个军事战略的角斗上却能以少胜多,以弱胜强,其原因为何?这种规则体现了一种用艺术标准对待客观规则的态度和水平。

  三条具体建议

  1.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的决议,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过去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新的《民法典》是全体中国人民的财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是“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有经济是人民经济中的一部分,其中的物权法即保护一切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将民有经济的法律、法条并入《民法典》非常合适。法律坚决保护物权权利的来源;保护物权权利的内容;保护物权权利的归属。

  2.明确公司法人和自然人的法定区别,不能人格混同。企业、公司自成立之始,就具有营利法人地位。它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和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作为营利法人,赚取利润此乃天经地义之事,同时也应承担相关的民法责任和义务。在执法问题上,一定要区别到底是法人违法犯法,还是法定代表人违法犯法,或者是股东,还是自然人违法犯法,究竟是控股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违法犯法?绝不能人格混同,更不应危及相关人格的家人和子女。

  3.关于工商联系统的工作问题,我认为工商联的工作的范围还大有余地。一个通常的说法,是说工商联是民营企业的娘家人。此话极有人情味,这是中国共产党保有的一份历史遗产。别的国家可以没有,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一定要尊重这一商会遗产。我想在涉及民营企业司法案事件时,工商联组织可以以人民团体的名义,有听证权利和陪审列席权。司法案件中,精典的判例,一定会体显情理法高度的统一。我认为这种司法导向,应是我国司法建法的导向。

  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点补充说明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有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关键必备的根本前提,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民有经济的诞生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事业中采取的主动措施,是顺应亿万群众首创精神的具体表现。

  我国现实的基本经济制度,在中国宪法法理上的重大突破,就是民营企业及多种所有制方面的突破,这是最困难,又是重要的地方,它不但是前苏联,及原社会主义国家所极力打击消灭的经济形式。对马克思学说来说,与其说这是它从未遇到过的问题,不如说是他从未预想到东方大国的革命成果后会遇到的问题。

  介绍一篇学术论文

  最近三个国外经济学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们的制度经济学引起了国内外经济界的轰动,我们从中可以学到不少知识。听有关专家讲,这种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观点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论,那么是否过去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观点就过时了呢?这难免让有些人耿耿不忿,对他们的论述仍需理智对待。我认为两种观点具有相关性,但是一种负相关性。这里只介绍上世纪八十年代一位年轻学者的一篇论文。论文的作者是《经济学周报》夏小林同志,这篇论文发表于1985年的《青年论坛》刊物上。作者在文中不止一次提到带有智力、“智力器官”的机器,并指出这种机器,“科学劳动在创造财富上占据首要位置,直接生产过程的活劳动降到微小的比例”。“智力器官”的称谓出自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原话是:

  劳动资料经历了各种不同的形态变化,它的最后形态是机器,或者更确切些说,是自动的机器体系,它是由自动机,由一种自行运转的动力推动的。这种自动机是由许多机械的和有智力的器官组成的。因此,工人自己只是被当作自动的机器体系的有意识的肢体。(《马思全集》46卷下册207-208)

  它们(指机器——注)是人类的手创造出来的人类头脑的器官,是物化的知识力量。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社会知识,已经在多大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过程的条件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一般智力的控制并按照这种智力得到改造。它表明社会生产力已经在多么大的程度上,不仅以知识的形式,而且作为实践的直接器官,作为实际生活过程的直接器官被生产出来。(同上219—220)

  尽管一百五十多年前,马克思说的“智力的器官”的智力水平还很有限,还不知计算机软件、AI为何物,但他准确预见了现代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出现源头。而且论述的逻辑如此清晰,让人很有现实感。如果此论成立,那么生产现代人工智能机器人的工作中,固然也有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分,但仅就机器人而言,可以确定已无“活劳动”了,没有了“活劳动”,也就没有了必要劳动和生产剩余劳动了。仅就机器人而言,没有了剩余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何有剩余价值呢?目前,我国的民有经济在制造业、电商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方面,采用人工智能的技术是相当积极的,并取得相当成绩,国家对此应大加鼓励,支持为要,当然面临的就业问题也需要新的思路和办法。

  社会的生产力、科学技术,是它们决定了人工智能机器人的产生,不但消灭了剩余价值,而且为人们提供了财富的另一段形态——空闲时间,空闲的自由工作,这是今后经济发展的方向,上层建筑应要不断地,积极地为经济基础配套服务才对。在我国制定民有经济的法律问题上,应以上层建筑的有力武器,明确它的物权地位,促使民有经济发挥生产力中“新质”的作用,普遍拥抱数字经济,主动投身于人工智能学习实践的潮流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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