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令颁布了这部条例,在1月17日审议这部条例时温家宝总理指出:“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础;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何勇书记在今年3月 21日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明确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推动政务公开深入开展。受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委托,我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过程、主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在这做一个介绍。

  一、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一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的行为,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是推行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对营造十七大良好的政治氛围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1、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重要举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事项的政府信息;反映本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基本情况的政府信息;要主动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及时予以答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从而保证了公民能够更好的行使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一规定为实现宪法确定的人民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奠定了坚实的信息基础。

  2、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深化政务公开,依法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全、监督权,及时发布公务信息,为群众生活和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到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关键时期,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建立在法制的渠道上、法制的基础上,有利于进一步的畅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渠道;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赢得人们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有利于夯实执政基础,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切实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3、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转变执政理念、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律高度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界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这是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执政理念转变的又一次与时俱进的重大创新。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扩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更加直接,对政府的执政方式提出了新的需要。转变执政理念,实行阳光行政,把信息公开作为政府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将行政机关办事制度以办事诚信公开、把政府深层和获取的信息公开是适应形势发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施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方向。

  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政治基础。信息公开为公平和正义建立了坚定的标志。信息公开为干部使用权利树立了滋劣的镜子,信息公开是腐败的天敌,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党的十五大提出了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用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实现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大从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高度,要求件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一任监督的作用,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场务公开、车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2005年中央印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了政务公开作为反腐倡廉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畅通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利运作的监督渠道,依靠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利及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直接监督,能够有效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败,从源头上为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二、条例的研究和制定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 2003年起国务院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入了立法计划,直到今年最终《条例》的颁布实施。2004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宣布为便于人民群众知情和监督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人代会一结束国务院便印发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要求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把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纳入到政务公开工作中去。2003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后,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被纳入到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的总体部署中。2005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的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明确要求,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研究和起草,何勇书记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何勇书记在讲话中多次强调要加快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的法制化建设。2006年3月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专门安排讨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主管政务公开的主管部门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制定做出了大量的工作。2006年9月中纪委监察部就政务公开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门就《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准则向新闻界进行了通告。11月何勇书记在政务公开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再一次重申要抓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何勇书记的关注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重视,有力的推进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进程。2002年国务院信息办组建之初,就开始组织研究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项工作列入了2002年两办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文件中,也列入了十一五的信息专项化规划,列入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从2003年起到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工作要点中一直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重要的工作来进行部署。2002年底,国务院信息办正式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的草案并申请列入国务院2003年的规划计划。在2004-2006这三年中,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和其他的相关部门一起抓紧调研、组织讨论,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精心修改,终于在今年1月 17日,经国务院第一百六十五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4月5日正式颁布,08年5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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