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苏法院深化“执破融合”改革,推动执行和破产办案理念、资源、程序、手段融合,以执促破、以破促执,为市场主体出清和重生提供助力和保障,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持续推进“类个人破产”试点,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法治国情的中国特色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纾困解难。

  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现发布一批“执破融合”“类个人破产”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既有人民法院加强“府院联动”,破解产业链堵点痛点断点问题的案例,也有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成功挽救百年企业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厚植为民情怀,保障民生权益的案例,这些案例为各地法院以高质量执行工作服务保障江苏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提供可参考的示范样本。

  目 录

  案例一

  “府院联动” 力保大健康粮油产业生态链

  案例二

  “以执助破”保障工人权益百分百兑现

  案例三

  变“废”为宝 护航企业逐“绿”前行

  案例四

  精准识别重整价值 助百年药企重焕生机

  案例五

  执行中预重整 让百年影城重放光彩

  案例六

  市场化招募投资人 助力停摆十年企业再起航

  案例七

  运用执破一体 引导小微企业出售式重整

  案例八

  “类个人破产” 让个体工商户重获“新生”

  案例九

  夫妻共同纳入“类个人破产” 助力生活“重新出发”

  案例十

  “摆烂”拒绝履行债务 致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案例一

  “府院联动” 力保大健康粮油产业生态链

  【基本案情】

  靖江某粮油港务有限公司、靖江某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成立,拥有完整的棕榈油产业链,是国内起步早、规模大、影响广的棕榈油企业。2015年起,两公司因集团公司盲目扩张等因素影响,致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1月,两公司未履行的债务约28.4亿元。执行查控发现两公司的房屋、国有用地使用权、长江码头使用权均设有抵押,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债务。案件执行过程中,为防止重要财务资料流失,靖江法院执行局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并对财务室、办公楼进行搜查,扣押了合同章2枚、财务账册30箱、财务电脑20台及支付密钥、税控盘等。

  靖江法院经研判认为本案应当尽早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强化“府院联动”,推动靖江市政府通过招商渠道推介案涉资产。2023年6月20日,两公司破产财产最终由国内两家行业龙头国企以11.4亿元拍得。该项目计划总投资20-30亿元,致力打造大健康高端粮油产业生态链,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成为“央地合作新典范”。

  【典型意义】

  靖江法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精准分析、找准症结,及时控制企业财产并移送破产审查,有效盘活闲置资产,实现细分产业跨越发展。同时,该案也是“执转破”程序中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的成功范例,依托政府招商引资平台,联合推荐破产财产,围绕靖江大健康高端粮油产业园项目建设,以破引商,最终吸引到国内头部粮油食品进出口企业,切实发挥靖江港区位优势,打造大健康高端粮油产业生态链,在强链补链延链上展现新作为。

  案例二

  “以执助破” 保障工人权益百分百兑现

  【基本案情】

  江苏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2日,是一家主要从事蓄电池、电源等设备研发、加工、生产的企业,后因高污染、高耗能未通过相关环保审批导致主营业务停产,加之生产转型失败,企业经营出现困难。自2021年起,先后有多名债权人向宿豫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至2022年底,该公司累计债务达1.21亿元,其中拖欠30名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合计300余万元。

  结合执行程序中实控财产价值评估结果,宿豫法院经过研判,确认该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如果按照执行程序中债权分配顺位依次分配执行款,30名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保很可能落空。由于该公司本身从事“两高”产能,无挽救价值,据此,宿豫法院确定了以“执破融合,以执助破”,协力推进企业快速出清的办案方向。一方面,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强制性、效率高的优势,执行法官进驻企业开展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的清点、登记、查封与看管工作,将全部财产上网处置拍卖,获得价款7890.25万元。另一方面,发挥破产程序优先保障企业职工权益、彻底化解各类利益关系人利益冲突的优势,立即对该公司启动“执转破”程序,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分配破产财产。最终,本案职工工资、社保获得100%清偿。

  【典型意义】

  “财产接管难,处置周期慢,财产贬值大”是破产程序的痛点,执行程序在这些方面具有制度优势。本案中,执行法院充分运用“执破融合”机制优势,贯彻“以执助破”理念,在执行阶段快速进驻企业接管资产,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处置被执行企业的土地、厂房、设备等主要资产,有效缩减了企业破产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提高了债权清偿效率和清偿比例。此外,本案利用破产程序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的优势,将财产处置价款移交至破产阶段统一分配,充分保障了企业职工的合法利益;通过推动破产,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落后产能,优化了市场资源有效配置。

  案例三

  变“废”为宝 护航企业逐“绿”前行

  【基本案情】

  盐城某毛绒制品公司成立于2002年,生产的毛绒制品在海外市场热销。该公司为扩大生产进行产业升级,对整体厂区进行扩建,引进先进的生产线,完善排水排污系统,耗费了巨额资金。因其高度依赖国外市场,2020年后,外贸订单骤减,资金链断裂,陷入财务危机。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盐都法院发现该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其核心资产为纺织、印染生产线。由于产业壁垒、技术升级及大型设备无法拆卸等原因,导致该公司的几百套设备价值严重贬损,对于偿还高额债务“杯水车薪”。鉴于此,盐都法院以优化资源配置、盘活生产要素为目标,积极适用“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导入破产程序。该毛绒制品公司经营多年,在国外市场积累了较好的口碑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其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保留完整的销售渠道、具备完善的生产线,只要引入资金活水,即可让企业焕发生机。此外,毛绒制品公司为了完成产业升级改造,花费了几百万对排污系统进行了升级,由于排污系统固定在墙体内部或地底,所以整套排污系统无法变现,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只能作为废品进行处置。该公司拥有的排污许可资质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但必须以毛绒制品公司主体存续为前提。

  鉴于上述原因,盐都法院积极推动本案由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以排污系统及排污许可证为招商亮点,进行重整融资公开招募,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着重关注投资人的企业背景、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影响因素,最终顺利引入投资人。2023年11月22日,投资人将首批投资款100万元汇入管理人账户。目前,盐城某毛绒制品公司已正常运转。

  【典型意义】

  盐都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精准识别企业价值,妥善适用“执破融合”机制,发挥破产重整在民营企业债务负担化解、产业层次提升积极作用,从产业升级、科学管理、绿色经营三个维度提升毛绒制品公司的企业价值,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有机统一,有效解决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产生的深层次矛盾,激发和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案例四

  精准识别重整价值 助百年药企重焕生机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苏州某制药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9000余万元。执行阶段,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查明某制药公司近三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法院审慎采取执行措施,“活冻结”了某医药公司银行账户,即在公司账户被冻结的状态下,允许公司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既保证申请人对账户的有效监管,也保证被执行人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此后,某制药公司受集团母公司的债务危机影响,被多家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通过“执破融合”机制,及早发现某制药公司持有多项药品许可证,主要产品约占30%的市场份额。精准识别其重整价值后,根据债务人申请、经征询债权人意见,于2023年1月3日决定对某制药公司进行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一方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安置职工,维持企业内部稳定,另一方面,与原供应商和代理商积极沟通确保采购与销售正常,组建招投标工作小组协助债务人成功中标16省药品集采,借共益债协助债务人动力车间续建,府院联动继续购买增值税发票保证及时回款,通过一系列安排维护企业外部稳定,努力实现债务人核心运营价值最大化,并创新性通过“综合评分+现场竞价”的方式公开招募到重整投资人。8月1日,投资人与某制药公司顺利交接。

  【典型意义】

  苏州某制药公司成立于2005年,最早可溯源至1923年。本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能救则救”的破产保护理念,通过执行与破产制度的优势互补使企业“重生”。一方面,在执行阶段创新采取银行账户“活冻结”的方式,由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共同行使审核和监管的权力,既维持被执行人的正常运营,也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执破融合”阶段提前研判债务人破产原因及重整价值与可行性,充分尊重意思自治精神,发挥协商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的优越性,创新预重整期间共益债方式借款和投资人遴选方式,为暂时陷入经营困难的债务人提供更加合适、高效的“再生”之道。

  案例五

  执行中预重整 让百年影城重放光彩

  【基本案情】

  某电影集团公司成立于1980年,名下主要资产为苏州大光明影城。该影城建于1926年,至今已有近百年历史,是江苏省第一家立体电影院。受到新型媒体的冲击,加之公司大额对外担保,某电影集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多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先后有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

  经查,某电影集团公司主要财产为评估价值约2.2亿元的不动产,其负债约5亿元,其中担保债权高达1.2亿元。如果直接将不动产拍卖,资产价值将大幅贬值,普通债权预计受偿率为0%,大光明影城这一“百年老店”可能不复存在。姑苏法院执破融合团队审查认为,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更好的挽救该公司。2022年7月,本案启动预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破产管理人依托苏州中院设立的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提前开展资产处置与招商引资准备工作,并成功招募到某投资公司为重整投资人。投资人注入投资款后,普通债权清偿率由0%上升至4.52%。经执破融合团队与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及投资人沟通、释明、召集联席会议,预重整方案得到了多数债权人的分组表决通过。姑苏法院对重整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书、预重整方案审查后,于2022年11月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正式进入重整程序。2023年2月,姑苏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某电影集团公司重整成功。

  【典型意义】

  某电影集团公司旗下大光明影城扎根苏州已近百年,具有鲜明的人文价值。因多起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清偿,若直接进行破产清算,某电影集团公司将面临退市风险。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和专业经营团队,大光明影城这一“百年老店”的历史品牌、口碑价值则可以得以延续传承。

  姑苏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引导企业由破产清算转为破产重整,通过适用预重整、重整程序,积极探索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路径,院庭协同发挥企业庭外债务重组指引中心在提升企业挽救及时性和有效性方面的作用,实现古城记忆的传承和困境企业的挽救,司法助力苏州古城保护更新。

  案例六

  市场化招募投资人 助力停摆十年企业再起航

  【基本案情】

  江苏某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投资建设长江沿岸第一个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储配站项目,占地两百余亩,在建工程投入已达14亿元。由于项目投入大、周期长、资金成本高,兼之关联公司对外担保等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顺利竣工投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2022年5月,该公司被金融机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江阴法院经执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债务结构清晰,核心资产储配站已基本完工,项目竣工投产对调整区域能源结构和促进区域节能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社会价值。据此,江阴法院迅速启动执转破程序,引导债权人申请重整。

  在重整程序中,该公司核心资产即液化天然气集散中心储配站项目在建工程及核心设备,亟需资金及专业人员进行维护,以防出现实质性价值减损和重大安全隐患。为此,江阴法院指导管理人,以市场化招募方式引入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意向投资人作为托管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以及设备维护管理等事务,维护了企业核心资产价值。2023年5月,该公司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同年6月,江阴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入驻该公司,全额清偿职工及税收债权600余万元;快速清结金融债权10亿余元。

  【典型意义】

  江苏某能源有限公司被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破融合”转入重整程序,法院指导管理人在接管阶段即优选托管机构,维护在建储配站相关的企业核心资产及核心设备价值,用时7个月即重整成功,投资人提供重整投资款8.23亿元清结所有历史债务,停摆停业已长达十年的企业重获新生。

  江阴法院坚持“重整招商”理念,腾笼换凤助企重生。同时,依托“府院联动”平台,精准破解堵点难点。该公司重整成功,一是盘活了地方清洁能源项目,优化周边区域的能源供应结构,助力当地经济发展;二是发挥投资人几十年进出口国际贸易和大宗商品贸易一体化优势,实现该公司天然气贸易国际化;三是响应了中央“六稳”“六保”政策,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七

  运用执破一体 引导小微企业出售式重整

  【基本案情】

  徐州某蔬菜加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注册资本300万元,自2012年以来由于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职工、供货商陆续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睢宁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该公司土地、厂房一处,经执行评估、拍卖,因无人购买而多次流拍。此时该公司的资产价值远低于申请执行人的期待,且无法全额清偿执行标的。另该公司欠付职工工资未发,通过执行程序无法优先保护职工权益。为最大限度实现该公司资产价值,公平保障各类债权主体权益,执行法官通过执破一体化程序将该案提交该院执破中心研商。执破中心经研商认为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现有价值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在征求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于2023年5月22日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了解到,该公司经营的脱水蔬菜加工业务与当地蔬菜种植业形成上下游产业结构,具有一定的经营前景,且意向购买该公司资产的购买人亦在原址经营同类业务。管理人将该情况报告后,睢宁法院认为,债务人虽然经营规模较小,但主营业务符合当地产业结构需要,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符合重整条件,故引导该案转为破产重整。因意向购买人不愿使用债务人名称进行经营,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出售式重整方式,通过公开拍卖债务人核心资产,由出价最高的竞买人作为投资人,在取得债务人资产后另行成立新主体进行经营。债务人资产经过150余轮竞价最终成交,成交价较评估价溢价100余万元,足以实现债务全额清偿。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睢宁法院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中小微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按照传统吸引投资人的重整方式难以达成重整目标。睢宁法院运用执破一体化机制,综合企业自身情况,探索尝试小微企业挽救方式,通过出售式重整提升资产市场价值,实现主营业务“起死回生”,使债务人的资产最大限度发挥其应有价值,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八

  “类个人破产” 让个体工商户重获“新生”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辞职开办了一家鞋帮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雇佣了二十多名工人对外代加工。因经营管理不善,加工厂一直亏损,入不敷出,工人工资无法按时发放。2022年底,刘某无奈关闭了加工厂。债权人向泰州高港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清偿债务。法院判决后,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经调查,刘某名下没有可供处置的资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刘某本人被高港法院限制高消费,在偿债压力之下对生活丧失希望。

  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迅速对刘某的个人信用、债务类型、偿债能力进行调查,认为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适用条件。随后,引导刘某申请适用该程序进行债务清理。立案受理后,为降低债务清理的成本,由执行法官履行管理人职责。案件办理期间,执行法官不断与刘某及其债权人沟通和解方案细节,争取各方债权人的理解和支持。最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全部债权人一致通过偿债方案,21.2万元债务本金分五年还清,利息予以免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法院解除了对刘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第一期款项已交至法院账户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刘某也重拾信心投入到新的工作生活中。

  【典型意义】

  个体工商户规模虽小,但一头连着从业者的生计,一头连着大众消费,在推动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收、服务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个体工商户抵御风险能力弱,需要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债权人和个体工商户形成制度保护。本案中,刘某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虽然负债较多,但个人征信情况良好,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既可以避免个别清偿导致受偿不公,又可以防止债务人因负债而陷入绝境。“类个人破产”程序给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次“重生”的机会,有助于促进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营商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带来新活力。

  案例九

  夫妻共同纳入“类个人破产”

  助力生活“重新出发”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债务人许某某向无锡惠山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同年8月15日,惠山法院受理许某某的申请,并为该案指定管理人,依法开展对许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及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许某某系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负债,负债金额达169万余元。其妻子也是担保人之一,且许某某名下仅有与其妻子共有的住宅一套及生活用品,无其他财产。考虑到许某某夫妻系共同对外负债,主观上具有共同的家庭利益目的,客观上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惠山法院最终决定将许某某妻子一并纳入“类个人破产”程序,全面清理夫妻二人债务。

  在债务清理过程中,许某某及其妻子积极配合财产调查,如实陈述债务发生原因,积极申报家庭情况和财产状况。为全面解决许某某夫妻的债务困境,惠山法院及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制作了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及合理的免责考察期,债权人在听取财产调查报告后,认可管理人提出的财产处置方案及偿债计划,圆满达成和解。根据偿债计划,本案债务清偿率达48.12%。许某某及其妻子积极履行债务清偿计划,以期早日在生活和经营中“轻装上阵”。

  【典型意义】

  本案的债务人系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而负债,因其妻子也是担保人,在债务清理过程中把夫妻二人均纳入债务清理计划,整体解决双方的共同债务,既能解决配偶一方即使经过类个人破产程序免除债务、却因夫妻共同债务再次陷入债务困境的问题,也能有效避免债务人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名下逃避债务的情形。

  该案体现了“类个人破产”程序鼓励创新、容忍失败、支持重生的价值导向。债务人获得债务减免、权利恢复等利好,债权人也得以高效高比例实现债权,达成债权债务双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案例十

  “摆烂”拒绝履行债务 致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陈某某发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经法院判决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因不能清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金钱债务,于2023年11月29日向常熟法院申请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

  因陈某某提出申请时态度较好,常熟法院经初步审查其所欠债务数额不大,仅涉及一个执行案件,故立案受理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经调查发现,陈某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陈某某具有劳动能力且工作收入稳定,但因个人银行账户被冻结,且在执行阶段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其在知晓未发工资将被执行后恶意辞职,同时表示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前,不会积极就业;其次,拒绝配合提供全部银行卡交易明细。陈某某以信用卡有欠款为由,拒不配合提交所有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在管理人多次释明的情况下,陈某某仍以在债权人同意债务和解方案前,没有必要提供银行卡流水为由拒绝。再次,陈某某欠网贷公司款项,但因注册手机号已注销,无法查询到具体数额。此外,陈某某每月仅抽烟这一项的消费金额就达1000元左右,约占其月收入的五分之一。在债权人与陈某某商谈债务和解方案时,陈某某态度消极。综合上述情况,常熟法院认为陈某某不符合“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条件,立即裁定终结陈某某“类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同时针对陈某某的不诚信行为,常熟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典型意义】

  “类个人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务人是否诚实信用,不仅要考察债务人所负债务是否在正常生活、经营中合理形成的,还要考察债务人是否详细披露个人财产、负债情况,能否配合移交材料、积极偿还债务。“类个人破产”程序绝非债务人躲债的“温床”,法院不能容忍债务人 “躺平”“摆烂”等消极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一旦发现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不仅会及时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还会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债务人的不诚信行为依法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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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