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展现海南法院在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为民、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环境方面的工作成效,省高院开展了“海南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从全省法院报送的184个参选案例中,评选出海南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予以发布。
目 录
1. 黄某某等三人强迫交易案
2. 许某芳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3. 邹某某与袁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4. 杭州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 金某公司与远某公司、锦某公司、福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6. 香港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
7. 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8. 某县政府与三亚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9. 某科创公司诉某市资规局行政征缴纠纷系列案
10. 海口家乐福公司执行及破产清算案
案例1
黄某某等三人强迫交易案
关键词
旅游 潜水 强迫交易
案情概要
2023年,黄某某等三人在三亚市三亚角、情人湾等水域经营潜水业务。为谋取非法利益,黄某某等人授意和放任潜水教练利用海上特殊环境以及潜水者与教练的依赖关系,强迫游客接受水下摄影服务。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黄某某等三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1年至1年1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
典型意义
黄某某等三人无视国家法律,作为旅游从业者利用潜水游客害怕恐惧心理,强迫游客接受水下摄影服务,严重漠视和侵犯游客权益,严重损害海南旅游市场形象和声誉。对三人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的坚决打击和严厉惩处,促使旅游从业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尊重和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提升海南旅游行业的整体服务质量。
案例2
许某芳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关键词
离岛免税 “套代购” 走私
案情概要
许某芳、许某杰、曹某英三人欲从海南套购免税商品至内地市场销售牟利,合伙共谋商定合作模式,由许某芳、许某杰筹集启动资金,许某杰雇佣符某焱等人在海南招募代购人员,利用代购人员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后,交由快递员任某等将包裹运往许某杰等人在深圳的货仓进行二次分销。许某杰等人还招募一批亲友及社会人员曹某波等负责仓库管理、进货、分拣货物、出货、销售、客服等,许某杰、曹某英向上述人员支付报酬。许某芳等三人还从市场上收购他人“套购”的离岛免税货物进行二次销售。许某芳等人套购免税商品,偷逃税款共计779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许某芳、许某杰、曹某英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许某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20万元;许某杰有期徒刑六年,罚金240万元;曹某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40万元。
典型意义
离岛免税政策是国家为支持海南建设赋予海南的一项特别税收政策,已成为海南旅游的一张“金字招牌”,也成为海南自贸港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的一大亮点。但部分不法分子企图钻离岛免税政策的空子违法获利,用“高额有偿”“结算快”等噱头引诱一些人从事套代购活动,通过代购套购方式取得免税商品后走私到内地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多年来,海南法院严厉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取得了一系列成效,但形势依然严峻。自贸港封关运作在即,海南法院将继续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坚持打防并举,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震慑,推进打击治理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由“治标”向“治本”转变。
案例3
邹某某与袁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误工费 法定退休年龄
案情概要
2023年初,袁某驾驶小汽车与邹某某(66岁)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邹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邹某某将袁某及承保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的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其中误工费1万余元。邹某某提供了用工协议书、工作证明等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其在某快递公司担任快递员,月工资收入2000元/月。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邹某某已经66岁高龄,属无劳动能力、退休人员范畴,其误工费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邹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误工费的主张应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不是以年龄为标准。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的误工费主张,对于充分维护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老年人的社会作用,助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邹某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快递公司工作,有固定收入,虽然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并不影响其主张误工费,法院判决支持其误工费主张,符合常情常理,充分体现了对老年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和维护。
案例4
杭州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网络游戏 著作权 不正当竞争
案情概要
杭州某公司享有A手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海南某公司享有B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述两款游戏均为三国类卡牌网络游戏。B游戏玩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进行游戏充值时,显示商户为广州某公司。杭州某公司主张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游戏在人物形象、具体游戏参数、游戏界面等方面均与其游戏存在实质相似,构成对其游戏的著作权侵权,同时主张梯度保护,认为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判令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300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海南某公司、广州某公司共同赔偿杭州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海南法院审理的首例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案件。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对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网络游戏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作为同类游戏一般玩法规则的游戏规则一般仍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超出合理限度的模仿行为,导致权利人受损的,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梯度保护。对明晰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卡牌类游戏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以及对游戏参数如何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极大完善了游戏著作权人获得保护的路径,对规范游戏行业制作、杜绝“搭便车”行为,促进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金某公司与远某公司、锦某公司、福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海上货物运输 目的港无人提货
案情概要
2022年10月,福某公司向远某公司购买冷冻罗非鱼,双方约定贸易条款是CFR,装货港为海口,卸货港为科特迪瓦阿比让。福某公司购买上述货物后,转卖给科特迪瓦的一家公司,并告知远某公司指定该公司为案涉货物的收货人。为完成案涉货物运输,远某公司委托锦某公司向金某公司订舱并支付运费。锦某公司通过线上订舱网站向金某公司提交提单补料信息,提单首页托运人一栏填写远某公司及该公司地址。金某公司为上述货物安排了5个集装箱,签发了三份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远某公司,运费预付,装货港为海口,卸货港为科特迪瓦阿比让,货物描述一栏载明“托运人声明货物转运到马里巴马科由收货人自行安排并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5个集装箱于2023年1月至2月陆续到目的港卸下,远某公司向金某公司申请电放,金某公司根据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信息通知收货人提货,但无人提货,导致货物在目的港长期滞留。金某公司向远某公司索赔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双方协商未果。金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远某公司、锦某公司、福某公司连带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3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远某公司向金某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60万元及相应利息;远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经调解,远某公司、福某公司共同向金某公司支付60万元并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目的港无人提货及托运人识别的国际海运案例。国际海运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费用承担及托运人识别一直是海事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此类纠纷的妥善化解关系到我国出口商及航运企业的权益保障。本案确立了目的港无人提货情况下,收货人没有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或者行使其他权利的,相关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的裁判规则,并对不同代理情形下契约托运人的识别标准及举证规则进行了层次清晰的解读,构建了海上运输纠纷中关于托运人识别的完整裁判规则体系,对同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对规范托运人订舱行为、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秩序、推进海南自贸港国际航运枢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6
香港某公司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案
关键词
仲裁财产保全 区际司法协助 多元解纷
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香港某公司因与山东某公司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滞期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问题产生争议,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该仲裁申请后,香港某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24年5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向省一中院致函,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予以协助,并将相关材料转递至省一中院。香港某公司申请冻结山东某公司名下银行、股权等财产,并提交了某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准许香港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生效之后,海南首例为香港仲裁程序提供保全协助的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互相协助保全的安排》相关规定,裁定准许香港仲裁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港籍当事人将来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提供保障,在推动海南自贸港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以及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7
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
关键词
破产审判 重整 优化营商环境
案情概要
邮轮港公司是三亚市凤凰岛邮轮母港的经营主体,建有8万吨级码头和三亚湾跨海大桥等基础设施。2019年初,受公司治理结构运行不畅、疫情原因等多种不利因素叠加影响,邮轮港公司出现巨额债务危机。2022年6月,法院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又裁定将该公司两家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重整期间,法院依法监督指导管理人,克服邮轮港公司重整核心资产不足、出资人退股谈判陷入僵局等困难,协调政府相关部门逐一排解收回闲置土地等重整中的堵点问题。
裁判结果
2023年11月,重整计划草案获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外三个组别表决通过,2024年1月,获出资人组表决通过。2024年1月18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国际大型邮轮港务公司重整成功的案件。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负债规模高达175亿元,企业资产主要为码头和房地产等重型资产,盘活变现周期长,股权结构复杂且部分存在质押,债权人人数众多,各自期望值不齐、利益平衡难度大,案件重整引发了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挽救市场主体、优化资源配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多措并举,促成国际邮轮港“焕发新生”。邮轮港公司等三家企业重整成功,是海南法院积极履行司法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成功典范。
案例8
某县政府与三亚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诉讼
案情概要
岭头马鞍岭建筑用花岗岩矿矿区,属历史长期开采遗留的老旧矿区。2015年1月,三亚某公司竞得该矿区治理性开采采矿权。同月,该公司与某县环资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但后因客观原因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2017年6月,某县政府批准上述治理性采矿权调整为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项目,依法办理相关手续。2019年5月,因违法开采,某县资规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责令三亚某公司停止违法开采行为。后经鉴定,三亚某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1600余万元,包括自然资源损失、生态恢复费用、期间损害等。某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与三亚某公司就马鞍岭矿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未果。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三亚某公司只进行开采而未采取治理性措施,应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主要责任。结合生态破坏的程度和范围、修复的情况以及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侵权责任程度等因素,确认三亚某公司承担岭头马鞍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区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的80%,判决三亚某公司赔偿岭头马鞍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期间损害费、林木资源损害损失共计1200余万元及支付鉴定费112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为基本原则,能够有效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本案中,三亚某公司在未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致使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在查明三亚某公司的非法采矿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造成的具体损害数额等情况下,依法判令三亚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期间损害费、林木资源损害损失,强化了行为主体保护环境、损害担责的法律责任,有力维护了国家公园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对预防生态环境污染破坏亦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9
某科创公司诉某市资规局行政征缴纠纷系列案
关键词
府院联动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案情概要
2020年至2021年,某科创公司陆续竞得位于某市的3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共计约2.69亿元,拟用于连片开发,并就该3宗土地分别与某市资规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依照合同缴纳了第一期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及进行了部分开发。2023年12月,某市资规局作出3份征缴决定,以某科创公司未对3宗土地进行全部开发建设为由,责令该公司缴交第二期土地出让金1.077亿元及违约金、利息。某科创公司认为涉案项目因多种原因未能按计划开发,该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而未收回成本,企业陷入困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未考虑实际情况,遂先后提起6宗行政诉讼,请求解除3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撤销3份征缴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3宗土地受各种因素影响未能如期全部按计划开发,相关企业也因此陷入困境,如能协商化解纠纷,既能实现土地及时开发利用,帮助企业解脱当前困境,又能保障项目建设稳步进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此,法院积极组织协调,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向某市资规局提出处理建议。经报某市政府研究,某市资规局后主动撤销3份征缴决定,并与某科创公司协商处理土地利用后续事项。经协商,最终某市资规局有偿收回部分未开发闲置土地,并向某科创公司返还部分资金,以保障某科创公司顺利完成已动工项目开发。某科创公司向法院撤回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实质性化解涉企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涉企案件中,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除了定分止争之外,更要主动寻找实质化解争议的“最优解”,实实在在为企业纾困解难,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本案中,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并最终接受法院的建议,通过有效协商,最终使得3宗土地引发的涉及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巨大的6宗行政争议得到一揽子实质性化解,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案例10
海口家乐福公司执行及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执行 破产 执破融合
案情概要
海口家乐福公司(外国法人独资)2006年6月经海南省市监局批准成立,注册资本6970万元。2024年2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对海口家乐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期间,为查明资产负债情况,法院调取了执行查控信息。根据执行查控情况,并结合多件以海口家乐福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法院认为海口家乐福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遂于2024年4月裁定受理海口家乐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化解矛盾,推动破产案件、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关联纠纷一揽子解决,法院打破程序壁垒,一方面在破产工作中融入执行手段,借助执行查控系统精准查找破产企业财产,依法推进债权确认、对外债权追收、破产财产处置等各项工作,并将执行中查封、扣押、评估等成果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使用,以执助破;另一方面,加快执行案件办理效率,在裁定宣告破产后依法终结执行相关执行案件,以破促执。
裁判结果
2024年9月,法院裁定宣告海口家乐福公司破产,2024年12月,裁定终结海口家乐福公司破产程序,并依法终结相关执行案件。
典型意义
“执破融合”工作对化解执行积案、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执破融合”的运用并不仅仅体现在“执转破”案件中,在非“执转破”的涉执破产案件中也可通过“执破融合”手段实现以破促执、以执助破。本案债务人企业涉及多家法院百余起执行案件,通过破产清算,统筹清理了债权债务,化解执行积案153件,有效实现了解决执行难和推进破产审判的双赢目标,对于开拓思路、加强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合作、促进“执破融合”在涉执破产案件中全面铺开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