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地方性法规立法质量,现将《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成都市司法局。
反馈方式:
1.在成都市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提出宝贵意见并留下联系方式
2.信函请寄至:高新区锦悦西路2号成都市司法局立法二处 邮编:610041
3.邮箱:chengdusfj@163.com。
附件:1.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
2.起草说明
附件1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体系
第三章 智慧治理与服务
第四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五章 区域协同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智慧蓉城建设,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四川省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条例所称智慧蓉城,是指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重点围绕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数据资源“一网通享”、社会诉求“一键回应”而统筹构建的各类数字系统和治理服务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蓉城建设、管理、运行及相关保障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智慧蓉城建设应当坚持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创新引领、场景驱动、数据赋能、安全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职责】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慧蓉城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指导实施智慧蓉城建设有关重大政策,将智慧蓉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编制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协调智慧蓉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智慧蓉城建设的社会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六条 【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智慧蓉城建设的推进、协调、指导和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智慧蓉城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和促进智慧蓉城建设。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慧蓉城建设中的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网信、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统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数字经济统计和运行监测。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承担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计划。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蓉城建设、管理、运行及相关保障促进工作,根据智慧蓉城建设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专项行动计划。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体系
第七条 【公用信息基础设施】
本市重点推进新一代移动通信、光纤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通信网络基础设施,数据中心、超级计算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计算节点等算力基础设施,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车联网等应用基础设施建设。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杆路、管道、机房等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管道、线路、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
第八条 【政务基础设施】
市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推动非涉密业务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整合迁移。
市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算力基础设施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政务云计算平台建设,推动全市非涉密政务信息系统向政务云计算平台集中部署。
第九条 【城市物联感知体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统筹、社会共建”导向有序推进城市感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市政、交通、能源、环保、水利、物流、安全生产等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构建立体化、全覆盖城市感知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条 【政务公共基础平台】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数字化办公平台,集成全市公文流转、会议会商、决策、执行、监督、评价等数字机关应用场景,健全政务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全市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一体化政务协同工作水平。
市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市统一的人工智能计算平台、区块链基础平台、身份认证平台、城市信息模型基础平台、地理信息应用服务平台等政务公共基础平台建设,指导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基于政务公共基础平台建设完善相关应用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 【政务数据资源体系】
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数据采集、汇聚、治理、共享、开放、运营、应用和安全保障等工作机制,促进数据资源“一网通享”。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完善本级政务数据资源体系。市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区(市)县数据应用需求协调推动上级和市本级数据向区(市)县回流。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数据,依据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向一体化政务大数据平台汇集政务数据。
本市建立社会数据利用相关制度,对各级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获取相关企业和机构数据进行规范,促进社会数据与政务数据融合共用。
第三章 智慧治理与服务
第十二条 【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本市设立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智慧蓉城运行中心,负责城市运行监测、分析预警、指挥调度和事件处置等工作。
市智慧蓉城运行中心应当制定完善城市运行管理相关制度机制和标准规范,统筹推进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向下延伸至村(社区)、网格形成五级应用,提升城市运行管理能力。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涉及城市运行管理领域的信息系统、事件流程和体征指标数据接入城市运行管理平台,促进城市运行“一网统管”。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市和区(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深化政务服务改革,完善政务服务平台,拓展政务服务场景应用,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各级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政务服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各级部门应当推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驾驶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电子化应用,促进政务服务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为企业群众提供便利化服务。
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各类发码(卡、证)机关和公共服务组织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类码、卡、证数据互通和服务融合,便利企业群众“一码通用”。
第十四条 【社会诉求“一键回应”】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社会诉求接办机制,完善社会诉求热线平台,快速响应、及时处置和高效反馈企业群众提出的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投诉举报等各类诉求,促进社会诉求“一键回应”。
第十五条 【应用场景建设】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农业农村、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经济运行监测、招商引资、市场环境、产业发展统计等经济调控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智慧城管、智慧交通、智慧规划、智慧自然资源、智慧建筑、智慧工地等城市规划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服务等医疗类和优孕优生服务、儿童健康服务等妇幼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招生入学入园、泛在学习资源、教师成长发展、校园安全管理、教育督导监测等教育教学、公共服务和教育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保、医保、就业、养老、助困等民生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文化旅游、交通运输、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旅游服务、出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体育服务等文旅体育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绿色低碳产业、耕地保护等生态保护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公安、应急、消防、水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面治安防控、城市生命线预警处置、安全生产、消防救援、防汛抗旱、自然灾害预警防范、特种设备运行监测、一体化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
社区发展治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城乡基层社会治理领域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类智慧应用场景建设,完善“微网实格”治理体系;推行社会化众包治理模式,鼓励社会和公众积极参与智慧社区建设和物业小区数字化改造,推广智慧应用,实现便民服务、社区关怀救助等智能化。
第十六条 【迭代更新】
智慧蓉城应用场景应当结合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数据资源“一网通享”要求和企业、公众诉求持续完善、迭代更新。
第十七条 【信用信息利用】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社会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记录、整合、应用和共享,为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特殊群体服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诉求需求,推进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必要的线下服务和救济渠道,为特殊群体提供通行、交流、办理等无障碍服务。
第十九条 【场景上架机制】
市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用场景孵化和上架推广相关机制,对市和区(市)县部门(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创新应用场景进行遴选、孵化、推广,促进同类应用场景“一地创新、全市复用”。
第四章 数字经济发展
第二十条 【数字产业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字产业化支持政策,推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软件和信息服务等核心产业,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数字文创等新兴产业,量子科技、下一代移动通信、脑科学、元宇宙等未来产业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放数据资源和平台计算能力,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和为数字经济企业提供投资融资、流通交易、跨境合作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创新发展,培育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创新生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慧产业功能区建设,加快优势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数字经济重点产业“建圈强链”,引导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一条 【产业数字化】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产业数字化支持政策,利用数字技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发展,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数字乡村支持政策,推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和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村旅游、电商售卖、视频直播等线上应用服务,以数字化赋能乡村建设、发展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 【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部署要求,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资产盘点、数据价值评估和数据要素交易活动,激活数据要素价值。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引导调节,探索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收益合理分享机制,鼓励各类企业依法依规依托公共数据提供公益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促进数据要素合规高效、安全有序流通和交易需要,制定数据加工使用、数据产品经营、数据中介服务等培育支持政策和数据交易制度,支持数据要素流通实验室、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和数据交易场所建设,加快发展数据要素市场,做大做强数据要素型企业。
第二十三条 【数字技术创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字技术创新支持政策,建立健全关键核心数字技术攻关机制,促进数字产品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
第五章 区域协同与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条 【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相关规划计划,推动成渝地区基础网络、产业发展、数据要素流通、政务服务等平台共建,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成都都市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成都都市圈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推动政务服务、教育、交通、文旅、生态治理等重点领域信息系统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场景共建,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智慧蓉城建设及相关管理的国际国内交流,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探索在信息互联互通、人才交流培养、技术合作和创新创业、合作示范区建设等方面开展合作,推动智慧蓉城开放式创新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
市和区(市)县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蓉城项目管理,对项目申报、项目建设、项目管理、项目运行维护等流程和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确保项目建设有据可依、有规可循。
网信、保密密码、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参与智慧蓉城项目筛选、审核、服务、督导和考核等工作,推行重大项目联审联批,提升重大项目落地时效。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治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本领域智慧蓉城项目统筹,防止重复建设、为建而建,杜绝“数据孤岛”,消减“数字负担”。
第二十八条 【资金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蓉城建设财政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审核安排智慧蓉城项目年度预算。
本市建立智慧蓉城建设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智慧蓉城建设,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运营模式。
第二十九条 【安全保密】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完善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信息系统安全防御能力和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能力。智慧蓉城信息系统应当依法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
市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慧蓉城总体安全设计,建立健全智慧蓉城项目安全建设标准,统一规范智慧蓉城相关软硬件资产处置、数据加工处理、知识产权归属等要求,确保安全可控。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智慧蓉城建设中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依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承载个人信息的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十条 【数字技能培训】
本市实行数据官制度,分层级设立首席数据官、数据执行官和数据专员三类数据官,承担数据资源归集治理、统建系统推行实施、应用场景推广落地、数据安全维护保障、线上线下有机融合等职责任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围绕数据官履职尽责要求加强数据官的教育培训,并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培训体系。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构建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发展培育体系,促进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技能培训、数字产品和信息服务等高质量发展,加强数字相关技术知识、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生活、学习、工作和创新的素养与技能。
第三十一条 【标准规范】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加强智慧蓉城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地方标准申报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智慧蓉城相关标准制定和推广应用。
第三十二条 【人才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智慧城市相关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智慧蓉城人才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强化智慧蓉城人才的发现、引进、培养和使用,扩大人才规模,提升人才质量。
第三十三条 【考核评价】
市和区(市)县智慧蓉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围绕智慧蓉城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定智慧蓉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和项目退出机制,定期开展评估评价,推动智慧蓉城建设目标落实,及时清理、整合、下架“建而不用、建而无用”的智慧蓉城信息系统和相关应用场景。
第三十四条 【包容审慎】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对智慧蓉城领域的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在智慧蓉城建设促进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智慧蓉城建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为规范和促进智慧蓉城建设,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助力全面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网络理政办在前期调研论证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顺应城市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先后作出“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治理,要注重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快建设智慧城市,率先构建经济治理、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统筹推进和有机衔接的治理体系”等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我们加快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思想指引和根本遵循。
党的二十大聚焦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作出系列重要部署,明确提出“加快转变超大特大城市发展方式”“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2023年3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首次提出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省委坚持以信息化引领驱动现代化,制定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深入推进数字四川建设的意见》等系列文件,对构筑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数字四川作出系统安排。这些新要求新部署,为智慧城市建设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和目标,需要我们在更高层面谋划和推动智慧蓉城建设。
2021年市委市政府作出智慧蓉城建设重大决策以来,我市先后出台《成都市“十四五”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规划》《智慧蓉城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成都市建立智慧蓉城建设数据官制度的实施方案》等系列顶层设计和相关制度文件,总结形成智慧蓉城建设“1+4+2”总体部署,推动智慧蓉城建设进入全面推进、整体成势的关键阶段。但对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国家战略,对标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起点新要求,我市智慧蓉城建设还存在体制机制尚需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尚需加强统筹、数据共享和融合应用还不够充分、智慧治理与服务能力有待增强、智慧蓉城建设与数字经济发展相互促进不够、安全保障体系还需进一步健全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和促进。
二、起草过程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已被纳入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成都市政府2023年度立法计划。为高质量做好起草工作,市网络理政办组建了由办领导牵头,办内和市城运中心相关处室、成都数据集团和智慧蓉城研究院有关部门和川大法学院有关专家组成的起草组。起草组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智慧城市建设重要论述,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国家战略,国家、省级层面有关法律、法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等系列文件,学习借鉴广州、深圳、杭州、海口、无锡、银川、济宁等地关于智慧城市、数据管理和数字经济等方面的立法或建设管理经验,结合主题教育、数据条例立法调研和年度两会代表委员有关议案,深入部分区(市)县和市级部门进行了调研,面向23个区(市)县、38个市级部门和14个企业收集了立法需求,先后三次调整架构,归纳提炼了智慧蓉城建设的重要原则、运行管理机制和主要要求,兼顾当前需求和长远适用性,数易其稿形成《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成都市智慧蓉城促进条例(草案)》融合了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和智慧蓉城建设“1+4+2”总体部署相关要求,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包括总则、数字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体系、智慧治理与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区域协同与国际交流合作、保障措施及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主要明确智慧蓉城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构,编制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各统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等。
(二)数字基础设施与数据资源体系。体现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第一个“2”及智慧蓉城建设“1+4+2”总体部署中数据资源“一网通享”有关要求。主要倡导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政务基础设施、城市感知基础设施和主要公共基础平台建设。强调统筹推进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资源“一网通享”。
(三)智慧治理与服务。主要围绕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社会诉求“一键回应”进行规范,也体现了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5”(即数字技术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深度融合)中除数字经济以外的其他数字化要求,明确集成化平台与各部门各领域应用系统关系,明确各部门应用场景建设重点,明确场景孵化和上架推广相关机制建设要求。
(四)数字经济发展。体现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的“5”及智慧蓉城建设“1+4+2”总体部署的“2”中有关数字经济发展有关要求,以及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中第二个“2”中强化数字技术创新有关要求。主要明确通过政策引导等方式,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将数字技术应用于传统产业领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内容。
(五)区域协同与国际交流合作。体现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第三个“2”中关于优化数字化发展国内国际“两个环境”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关于区域协同有关要求。主要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建设相关规划计划,推动平台共建、信息系统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用场景共建,促进协同发展。倡导开展国际国内交流等。
(六)保障措施。主要围绕项目统筹、安全保障、资金保障、标准体系建设、人才培养、考核评价、包容审慎监管等方面明确了相关保障和促进措施,也体现了数字中国建设“2522”整体框架第二个“2”和智慧蓉城建设“1+4+2”总体部署的“2”中关于强化数字安全屏障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