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尽快出台各市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2月20日

  附件:1. 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附件1

  浙江省加快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工作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 入实施 “地瓜经济”提能升级 “ 一号开放工程”,加快打造民 营经济总部高地,根据《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要求,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 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 “八八战略”走深走实,全面促进民营 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市县联动、政企协同、育引并举,聚焦先 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培育发展根植 浙江、布局全球,现代化治理水平高、统筹 “ 两个市场” “ 两 种资源” 能力强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打造总量大、能级高、 环境优、国内外影响力显著的民营经济总部高地,为加快构建 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为“ 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到 2025 年,培育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 100 家、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 20 个,浙江上榜“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 总部企业数量保持全国领先, 民营企业总部及集聚高地的能级和影响力在全国进一步凸显。到 2027 年,浙江

  民营经济的总部能级显著跃升,力争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进入世界一流企业国家培育库,浙江上榜“世界500强” 总部企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若干总部集聚高地达到国内一流,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民营经济总部高地。

  二、培育民营经济总部企业

  (一)认定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各设区市按照《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开展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认定,并汇总名单及相关资料报省经信厅纳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企业(下称总部企业)库。原则上,总部企业须在浙江省外拥有2个(含) 以上分公司或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其中,企业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分别达1亿元和10亿元,机构型总部上年末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须分别达5000万元和5亿元。杭州市、宁波市之外的总部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标准按70%执行。

  (二)培育提升总部企业能级。各设区市加强总部企业的培育服务,推动总部企业完善总部管控体系,实施管理现代化对标提升工程,强化研发、财务、销售等在浙总部功能,增强全球化运营能力。统筹推进优质民营企业梯度培育,加快壮大总部企业基本盘。

  三、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

  (一)培育总部领军企业。为推进各地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认定的规范性、有序性, 由第三方机构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培育导则(试行)》,对入库的民营经济总部企业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每年公布 100 家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并加强培育。

  (二)支持企业创新。支持领军企业首台(套)产品应用推广,推荐进入政府、央企、国企采购目录。鼓励领军企业建设创新联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平台,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省科技攻关项目。更好发挥“4+1”专项基金等撬动作用,赋能领军企业发展。

  (三)加强要素保障。支持领军企业符合条件的总部建设项目,列入省级重大产业项目,按规定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鼓励各地依法依规保障符合导向的投资项目用地、能耗等合理需求。探索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可统一规划布局,整体实施、按宗供应。支持领军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四)加强人才保障。推动领军企业合理配置人才资源,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省级人才计划自主评审试点。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评价改革,授权符合条件的领军企业开展行业内职称评审工作。

  四、建设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

  (一)认定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省经信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建设导则(试行)》,在自主申报基础上,聚焦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委托第三方评价遴选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总部企业10家(含)以上、领军企业3家(含)以上且特色明显的县(市、区),建设“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对山区海岛县,视情况适当放宽条件。

  (二)培育区域特色优势。支持杭州市、宁波市围绕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等建设全球一流的综合性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聚焦先进制造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国际贸易服务等产业优势和浙商侨商等地方资源,在政策、服务和生态体系方面开展突破性探索,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

  (三)优化总部发展生态。鼓励“民营经济总部集聚高地”规划建设核心区,集聚高端要素、发展高端产业、打造服务生态。

  五、推动总部企业优化全球布局

  (一)抓好企业总部招引。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现代服务业等锻长板补短板重点领域,省市县三级合力绘制更新产业图谱,明确招引重点和主攻方向,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招引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跨国企业、优质民营企业在浙设立总部。各市、县(市、区)要强化对企业总部招引项目的要素保障。

  (二)支持总部企业开放发展。支持我省总部企业落实国家东西部协作、长三角一体化等重大战略,有序开展国内布局,整合利用好中西部优势资源。支持总部企业抢抓“一带一路”、RCEP等国际合作机遇,加强与欧盟等发达国家、东盟等周边国家产业链合作,以全球视野布局产业链供应链,掌控战略资源、拓展新兴市场。加强与总部企业相对集聚国家(地区)的合作对接,强化企业境外业务合规性指导,促进国内外业务联动发展。

  六、优化发展环境

  (一)构建一流营商环境。深入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形成高水平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构建总部企业联系服务长效机制,及时协调化解企业发展诉求问题。

  (二)弘扬优秀浙商文化。加快建设高素质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培育新生代企业家,传承弘扬优秀浙商文化。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加强对领军企业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和荣誉激励。

  (三)强化工作推进合力。建立省经信厅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协同、省市县合力推进的工作体系。加强工作评估评价,对民营经济总部企业培育、招引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褒扬激励。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开展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发展情况研究评估,编制年度浙江省民营经济总部高地发展白皮书。各设区市、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和特色优势,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措施,合力打造民营经济总部高地。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经济发展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工商联、人行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