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起草的《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jinan.gov.cn),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gxjxxhyszjj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3层B323室,邮政编码250099;联系电话:0531-51705786。

  附件:1.《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

  2.《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18日

  附件1

  济南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五章 数据资源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加快建设工业强市和数字先锋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本市的重要战略,应当遵循统筹推进、创新驱动、融合发展、普惠共享、安全有序、包容审慎、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数字经济发展应当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核心,推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数据资源价值化,提升治理数字化水平,保障数字经济安全,优化数字发展环境,营造数字经济优良生态。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数字经济促进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数字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和工作措施,解决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进、协调、督促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区、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组织人事、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资、市场监管、体育、统计、金融监管、投资、行政审批服务、大数据、口岸物流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的数字经济促进工作。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大数据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全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统计部门应当加强数字经济统计和评价体系建设,完善数字产业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体系,探索建立产业数字化评价指标体系和数据生产要素统计核算制度。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产业联盟、基金会、新型智库等组织和个人参与数字经济发展活动。

  第十条 支持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依托区位、资源、政策等优势,探索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打造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标杆示范区。

  第二章  数字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下列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一)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演化生成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和数字技术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

  (二)制造、交通、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形成的融合基础设施;

  (三)支撑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具有公益属性的创新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数字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交通、电力、公共安全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应当兼顾数字经济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支持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开展新一代移动通信网络、高速固定宽带网络建设,推动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发展卫星互联网、量子互联网等未来网络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桥架等线缆通道以及建筑物内的设备间、暗管、暗线等,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四条 支持智慧感知体系建设。推进交通、农业、能源、水利、市政、生态环保、物流、消防等重点领域物联网终端和智能传感器的规模部署,推动感知设备统一接入、集中管理和感知数据共享利用。

  第十五条 支持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加强超级计算中心、人工智能计算中心、高等级绿色数据中心、边缘计算中心等建设和传统数据中心整合改造,推进一体化数据平台、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推动“超算+智算+边缘计算”等多元计算协同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数字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工智能、区块链、标识解析、云计算、量子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底层技术平台、算法平台、开源平台等基础平台建设,建立通用技术能力和安全支撑体系。

  第十七条 支持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工业、建筑业、农业、交通、医疗、教育、能源、水利、市政、生态环保、物流、广播电视网等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放建筑物、绿地、杆塔等资源,禁止收取进场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迁移、拆除数字基础设施,不得实施非法侵入、干扰、破坏数字基础设施的活动,不得危害数字基础设施安全。

  第三章  数字产业化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字产业化发展,支持优势产业、关键基础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产业链式集群化发展,提高数字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二十条 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软件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应用;推动开源体系建设,培育孵化开源项目;加大软件名城、名园、名企、名品建设力度,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

  第二十一条 支持先进计算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重点发展应用主机、通用服务器、AI服务器、云服务器、边缘服务器等服务器产品,支持关键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协同发展;提升相关零部件配套能力;推进功能性园区等产业载体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支持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推动大模型算法研发创新,打造服务机器人、智能工程机械、智能网联汽车等智能产品,开展具有示范效应、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应用场景及案例遴选,加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区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工业数据空间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发展,建设全国领先的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特色型专业平台。

  第二十四条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推进集成电路材料、设计、制造、封测、装备等产业链重点环节优化提升,支持集成电路制造重大项目建设,加快第三代半导体器件及封装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发和创新,引进培育具有行业影响力的集成电路企业。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未来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加快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发展区块链、元宇宙、未来网络、量子计算与量子密码、类脑智能、人形机器人等产业,打造未来产业先导区。

  第二十六条 支持数字产业集群化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促进相关领域数字经济产业向集群化发展升级,根据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统筹规划各自领域数字经济产业集群空间布局,避免同质化无序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推动数字产业向园区集聚,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区、示范基地。

  第二十七条 支持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推动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设,完善产学研用一体化平台,建立健全创新平台和基础设施共享机制,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企业等承接国家、省重大科技研发专项,参与制定数字经济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支持制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第四章  产业数字化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产业数字化发展,培育产业数字化转型支撑服务体系,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深度融合,加快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创新和应用,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推动传统产业全方位、全链条数字化转型,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三十条 支持工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培育推广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加快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业务数字化转型。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打造产业大脑,提升企业整体运行和产业链上下协同效率。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开展数字化转型免费诊断服务,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

  第三十一条 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快建设智慧农业云平台和农业大数据平台,打造智慧农业应用示范基地,鼓励农产品电商发展,开展智慧农业技术示范应用,加快农业产业数字化提升。

  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互联网与特色农业融合发展,培育推广创意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以及游憩休闲、健康养生、创意民宿等数字乡村新业态新模式。

  第三十二条 支持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金融、商务、物流、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智慧教育、智慧医疗、智慧交通、数字金融、数字商贸、智慧物流、智慧文旅等数字应用场景开放,推动数字技术与生活性服务业深度融合,丰富服务产品供给,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推进数字金融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金融科技产业聚集区;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金融新业态,推进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平台的对接,完善数字金融精准服务中小微企业体系;按照国家规定推进数字人民币应用;探索开展数据资产的质押融资、保险、担保、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完善数字经济金融服务体系和风险保障机制,拓宽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支持数字经济领域有条件的企业上市。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竞游戏、线上演播、数字出版、数字创意、数字艺术、数字娱乐等新型文化产业发展,鼓励创作具有泉城特色的优质数字文化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促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提升跨境电商普及应用水平,推广新零售,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生活新服务。

  第五章  数据资源

  第三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的目录管理。市大数据部门应当制定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依照规范编制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向市大数据平台汇聚数据。公共机构应当建立核对机制,强化内部数据治理,确保汇聚数据的全面、合法、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引入、应用模式创新、强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和个人开放自有数据资源。

  第三十八条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开放数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纳入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

  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安全保障全链条管理体系,研究探索数据要素权益分配、流通交易等管理制度,逐步推动形成多方参与共建的数据要素生态。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市大数据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进数据要素管理、权属、流通交易等制度规则制定,建设数据资源登记、汇聚和流通交易一体化平台,推动建立数据要素流通体系;支持打造数据要素产业创新孵化和投资平台,构建数据类标杆企业集群和数据集聚区,做大数据产品供应和数据交易服务市场。

  第四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大数据、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实施工作,推动企业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引导本地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制定行业数据国家标准并应用推广,提升行业数据标准化水平。

  第四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本地区、本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首席数据官应当协同管理数据与业务工作,推动数据共享开放,建立与数字经济相关企业联系机制,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由企业相关负责人担任首席数据官,推动企业构建数据驱动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

  第六章  数字化治理

  第四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加强数字化建设和应用,推动数字技术与政府履职全面深度融合,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科学决策、高效监管、精准治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数字化城市治理平台,推动“城市大脑”应用推广,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交通、平安建设、医疗健康、生态环保、文化旅游等领域的综合应用,通过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实现城市运行态势监测、公共资源配置、宏观决策、统一指挥调度和事件分拨处置数字化,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商业服务等社区服务数据资源跨区域、跨层级共享流动,加强社区网格化治理平台与智慧社区各系统的协同,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数字商务向社区延伸,构建居家养老、儿童关爱、文体活动、家政服务、社区电商等数字化创新应用场景。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残疾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快发展智慧交通,加速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

  第四十八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改造,促进智慧医疗便民服务;优化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互认水平,完善健康医疗信息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数字技术在医学检验检测、临床诊断辅助决策、远程医疗、个人健康管理、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医院智能化管理、卫生监督执法、疾病预防和干预等领域的应用。

  第四十九条 教育部门应当建设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推动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促进教育数据和数字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开放、流通,强化农村和偏远地区教育数字化建设。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参与教育数字化建设与服务。鼓励学校提供场地、企业投入建设和运营,培育智慧教育新业态新模式。

  第七章  数字经济安全

  第五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数字经济安全风险综合研判,推动关键产品多元化供给,提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原创性、引领性创新领域,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业态和模式创新。

  第五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障体系,采取数据分类分级、标识登记、资产权益凭证等安全措施,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提升本行政区域数据安全保护水平。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数据安全负指导监督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本市依法保护与数据有关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交易等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处理他人个人信息。

  第五十三条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建立数据治理和合规运营制度,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行重点保护,建立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构建跨领域、跨部门、政企合作的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网络安全风险,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五条 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规则,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流量、市场、资本优势,限制其他平台和应用独立运行,不得损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实施不公平的差别待遇和选择限制。

  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规则和监管方式,依法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平台从业人员、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建立财政投入增长机制,依法落实数字经济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国有资产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国有资产和资源投入本市数字经济建设发展,统筹推动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技术创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企业数字化改造及数字经济营商环境营造等。

  第五十七条 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试点示范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建立市级数字经济发展考评工作体系,定期开展市直部门、各区县数字经济发展考评,发挥好考核督促作用,促进重点任务、重大项目落地见效。

  第五十九条 组织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将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支持政策体系。支持举办人才招引活动,引进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各类人才。统筹用好市级人才支持政策,在落户、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增强对数字经济人才倾斜支持力度。

  第六十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数字经济产业政策的项目、企业、平台和创新人才,在贷款、上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六十一条 支持企业举办、参加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内国际会展、赛事、论坛等活动,搭建数字经济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推动建立供需对接渠道,加强数字经济相关企业、产品、服务宣传,提高企业市场开拓能力。

  第六十二条 加强数字经济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及数字产品使用,加强数字技能培训,引导科学认知,培养创新能力,提高全民数字技能,全面提升全社会数字素养。

  第六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数字经济促进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应用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