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营商环境建设局、工商业联合会,兰州新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发展和改堇委员会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营商环境建设局

  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5月9日

  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部署要求,不断强化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全省法院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和省委《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等,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有效投资,以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招商引资高水平发展是破除“熵增”、汲取发展动能推动全省经济发展大提速、质量大升级的有效支撑。以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全省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基本原则

  ——依法履职、公正裁判原则。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履行司法审判职能,遵守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公正审理涉招商引资、涉民营经济案件,坚决杜绝滥用审判权、执行权,随意影响、干涉、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依法保护各类投资主体、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平等保护、深化治理原则。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确保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和权利义务完全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完全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完全平等。对地方企业、招商引资企业一视同仁,坚决破除行业保护、地域保护、身份保护等歧视性、选择性司法行为。坚持既解决法律问题又助推企业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结合司法案件办理,帮助企业破解经营、发展和治理难题。

  ——善意文明、谦抑稳慎原则。尊重司法规律、市场规律,严格区分市场行为和违法行为、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公司治理和职务犯罪界限,坚持公正而不缺位、有为而不越位,坚决亮明合法经营受保护、违法行为受惩处、一时遇到困难给予支持的鲜明司法态度,让各类市场主体充分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力度和温度。

  ——立足审判、精准高效原则。坚持“善于从政治上看、精于从法治上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不断增强司法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主动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始终坚持“自己人”定位,推动构建清亲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加强协调联动做好跟进落实

  深化府院联动延伸司法职能。以深化落实省政府、省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的意见》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各级法院与人社、发改、工信、市场监管、金融税务、银保监、海关、工商联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探索加强诉源治理、执源治理、信访案件化解、行政审判、知识产权保护、破产案件办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等多层次、宽领域府院联动,坚持“院长+链长”等有效举措,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建立“招商引资马上跟进”机制。紧盯重大项目招引、落地,结合招商引资相关案件审判执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书等,跟进为职能部门提供法律意见,为企业提供法律风险指引,为全省招商引资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积极参与政府、工商联、民主党派等招商引资活动,在深入推进节会招商、以商招商、科技招商、金融招商、驻点招商、平台经济招商、市场潜力招商等方面找准“切入点”、把握“结合点”,积极跟进、能动作为。大力宣传全省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司法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相关举措,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转变司法理念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仲裁、公证、信访等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效能,为招商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提供更多优质高效、低成本、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信息化辅助作用,落实“不来即享”,进一步落实网上立案、在线保全等线上诉讼服务,着力优化提升诉讼服务质效。

  点面结合推动工作落实。坚持能动履职,延伸司法职能,充分发挥全省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观察员联络、监督和宣传作用,发挥企业家代表委员作用,持续深化企业家“法院行”等活动,选聘民营企业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参与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案件纠纷化解,以点带面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严惩破坏市场秩序违法犯罪。结合主动创安主动创稳,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依法严惩滋扰企业、欺行霸市、非法高利放贷、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建筑工程、矿产开采、交通运输、批发市场等领域黑恶势力犯罪,营造公正清朗市场环境、投资环境。依法打击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等违法犯罪,严惩以负面舆情为要挟敲诈勒索、新闻讹诈、编造传播虚假新闻等犯罪行为。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侵占、挪用、受贿等内部腐败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相关犯罪,有效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恪守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分析处理问题,依法纠正涉企冤错案件,坚决杜绝以案件办理为借口插手企业经营,干预纠纷处理。准确把握非法占有与生产经营不规范、履约不能、缔约瑕疵等的法律界限,防止通过刑事司法方式处置经济纠纷。对生产经营中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创新行为,对无充分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签约、履约争议等,依法宣告无罪,鼓励民营企业敢闯敢干、鼓励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准确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认定企业构成犯罪或承担民事责任,需要处置法人财产的,不以企业家个人及案外人合法财产替代。

  助力推动企业内部治理。坚持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有机结合,落实治罪与治理并重,进一步做实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对依法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充分利用第三方合规监管机制,确保合规整改落到实处,坚决杜绝纸面合规、短暂合规。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在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引导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风险意识,推进民营企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坚决制止侵害民营企业家人格权违法行为。明确对因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造成生产、经营、销售等实际损失的,因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扰乱正常市场交易行为,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依法惩治以断章取义、舆论误导、极端言论和网络暴力等手段,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引导形成尊重企业家精神、维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良好网络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依法维护平等公开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市场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市场行为,有效惩治垄断、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审理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案件,引导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平衡保护人才合理流动与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和研发秩序。加大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力度,积极引导民营企业与劳动者协商共事、互谅互让、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裁审衔接,完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为民营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多低成本、可选择、便利化的解纷渠道。

  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探索落实算法、商业方法、文化创意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促进和激发“新质生产力”,支持保护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搭车、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制度,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科研人员和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不断创新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法途径,优化案件管辖和审判组织设置,加快案件繁简分流,着力解决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问题。

  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办理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积极拯救陷入财务困境但存在挽救希望和价值的民营企业,引导民营企业充分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通过公平清理债务获得重生。积极探索建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加强破产管理人建设,推动破产审判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民营企业市场退出机制,助力市场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和简易程序适用,强化普通程序破产案件审限管理,进一步压缩破产案件办理周期,为民营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司法服务保障。

  公正高效办理刑民交叉案件。不断完善法院内部沟通协调机制,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妥善办理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避免出现裁判结果不一致,相互掣肘等情况。积极探索和落实办理刑民交叉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非同一事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应分别审理;无需以刑事案件裁判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尚未审结为由拖延办理;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民事案件,在中止诉讼期间,应当加强工作交流,协调推动案件尽快办理,及时有效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依法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措施,加大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案件执行力度,保障胜诉民营企业及时兑现权益。严格规范、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要善用“活封活扣”等措施,落实“放水养鱼”,坚持“一案一账户”,及时做好案款发放,依法审慎适用执行强制措施,坚决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切实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

  六、积极助推法治政府、诚信社会建设

  大力弘扬契约精神。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依法惩治“新官不理旧账”等违法失信行为,加强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审理和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司法建议、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不断提高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相关司法建议质量和落实效果,有效推动法治政府、诚信社会建设,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市场环境。

  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环境。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甄别、审查和惩治力度,依法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行为,杜绝当事人恶意利用诉讼打击市场竞争对手、破坏商业信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严格区分消费者正当维权与恶意维权行为,坚持正确裁判导向,持续加大对食品、药品、服务等领域恶意举报、恶意维权、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干扰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规避执行行为,大力营造诚信经营、开放投资、有序竞争、依法维权的市场经济秩序。

  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加强案件释法明理和裁判文书说理,不断提高全省法院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水平,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实质性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有效化解,进一步提高服判息诉率,巩固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化解成效,防止因“程序空转”增加民营企业、投资主体诉讼负担。

  七、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强化诉讼服务保障。畅通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推动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严格涉企案件审限管理,进一步压缩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周期,提高案件质效。发挥“园区法庭”“巡回审判点”“法官联系点”“驻企工作室”等积极作用,推动落实“精准化”“菜单式”“零距离”司法服务,有效打通司法服务招商引资、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最后一公里”。

  加强审判质效管理。紧盯案件质量、审判效率两个关键,不断提升涉企案件质效。落实《全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操作规程》,切实解决涉企案件办理中理念落后、案件发改率高等实际问题。用好甘肃法院营商环境信息平台和审判执行工作指标库,发挥涉企案件核心指标牵引作用,不断提升案件质效。统筹案件评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专项监督检查,强化对下条线指导,一体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整体水平。

  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加强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案件申诉、信访办理,严格落实信访工作指南,坚持“如我在诉”“如我在访”,实质性化解企业申诉、信访案件。健全涉招商引资、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依法甄别纠正机制,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冤错案件,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及时赔偿到位。积极畅通法院与工商联等信息沟通渠道,广泛听取意见建议,持续改进工作、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加强涉外司法服务保障。加大涉外司法审判人才培养储备和涉外司法培训力度,引导全省法院干警主动学习掌握涉外商事案件办理专业知识,积极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结合全省涉外司法案件办理实际,积极探索在司法协作、法律适用、诉讼应对、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民营企业“引进来”“走出去”等,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和指导,有效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加大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行业组织等的联动协作,持续深化法企共建、法治体检、法院开放日等,主动为企业帮办实事、解决困难,积极营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全省法院各业务条线要加强工作指导,各级法院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工作要求全面有效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