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0日
青岛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和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鲁政字〔2023〕179号)要求,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新高地,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推进更高水平开放
(一)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开放。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实施青岛自贸片区提升战略,在海洋经济、金融服务等领域探索扩大开放措施。深化上合示范区改革创新,聚焦现代贸易、国际物流等领域对外开放,深入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市商务局牵头,青岛自贸片区、上合示范区管委配合)
(二)深化重点领域开放。深化与日本、韩国、德国、新加坡等国家在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加大对香港、澳门等地区在国际航运、金融科技、股权基金等领域的开放合作。依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资源和渠道优势,面向更多国别(地区)以商招商引进外资项目,促进投资来源多元化。(市商务局牵头,市委港澳办、市投促办,各区、市政府配合)
(三)推动更多领域对外开放。承接落实好国家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复制推广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创新成果,支持有意愿的外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落户青岛,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我市先行先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配合)
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四)加快重点产业外资引进。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结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延展招商主线,瞄准前沿技术催生新质生产力,精准引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领域外资项目,到2026年,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额占比外资总额达到70%。(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五)优化外资空间布局。落实招商引资“一盘棋”工作机制,支持优先引进符合本区域主导产业的外资项目。落实“首谈首报”管理制度,对“首谈地”不具备承接条件的项目,按规则进行有序流转,避免无序内卷竞争。强化全市功能区外资招引主阵地功能,力争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市比重达到70%。(市商务局牵头,市投促办,各区、市政府配合)
(六)拓宽吸引外资渠道。加大外资总部机构的招引培育力度,鼓励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向产业链两端拓展业务,实现“生产+总部”转型。积极争取在我市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鼓励优质企业通过境外上市等方式利用国际资本。(市委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积极争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于登记试点政策,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促进行动,力争三年境内再投资实际使用外资比重提高至20%。(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税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政策要素保障
(八)加大制造业外资项目政策支持。对年实际到账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设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1000万美元(含)以上且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增资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各区(市)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本区(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配合)
(九)加大现代服务业外资项目政策支持。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新设现代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增资现代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金融业除外),按用于实际生产经营、投向项目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外资使用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各区(市)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本区(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配合)
(十)全力保障外资项目落地。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健全大项目联席会议机制,依法依规给予外资项目土地、水电、用工服务保障。统筹区域能耗和环境容量指标,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予以保障,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市投促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搭建银企对接服务平台,做好外资项目融资服务保障。丰富金融资源供给,发挥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外资产业项目招引。(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组织开展个税政策专题培训,辅导外籍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便利境外招商促进工作。进一步优化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出访计划优先保障“走出去”招商团组,在办理审批、护照、签证手续上提供便利。(市委外办负责)
四、推动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
(十四)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支持跨国公司和国际科研机构在青设立实体化研发创新中心或开放创新平台,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有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配合)
(十五)推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贯彻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等工作,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市委网信办负责)
(十六)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加大研发投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依法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市税务局、青岛海关,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十七)坚持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分国别、分领域、分产业定期举办圆桌会议,畅通表达渠道,做到“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建立圆桌会议问题清单台账,协调解决企业问题。加强政策宣介,围绕外商投资企业热点关注进行政策解读。(市商务局牵头,各区、市政府配合)
(十八)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完善多元化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推动投资争端有效解决。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建立网络侵权举报受理处置快速通道,依法依规打击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健全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合理设置新出台政策过渡期。(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青岛仲裁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本市产业发展支持政策。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市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修订工作。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面向高端装备制造和家用电器产业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专利快速预审、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一)便利外籍人士工作生活。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为有需要的外籍人员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为符合在青永久居留条件的外籍人员受理永久居留申请。推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全市金融服务、互联网支付等场景的便利化应用。保障外籍人士支付选择权,在重点场所和消费集聚区推动受理境外银行卡,增设外币兑换机构和设施。(市公安局、市委外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外资招引工作机制
(二十二)打造“投资青岛”品牌。统一“投资青岛”形象标识对外发布,加强多渠道宣传,提高认知度。实施招商引资行动计划,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特点开展境内外招商活动。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抓住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新加坡山东周、港澳山东周等重大经贸活动契机,推动更多外资项目落地。(市商务局牵头,各区、市政府配合)
(二十三)完善外资招商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国际、港澳招商专班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协同、分级联动的外资招商工作格局。统筹调度重大经贸活动、出国(境)重点招商团组等洽谈项目推进情况,加快项目落地转化。指导各区(市)、功能区组建招商专班和团队,加强专职招商人员配备和能力锻造,保障全市外资招商工作一体化高效运转。(市商务局、市委港澳办,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综合考虑新引进项目和增资扩产存量项目中外资的贡献程度,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数据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市商务局牵头,各区、市政府配合)
本措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