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有关要求,着力构建放管结合、权责清晰、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全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更加注重目标引领和结果导向,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建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廉洁高效、物有所值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提高政府采购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和有力保障。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对标对表。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对标对表全国一流城市,精准查找差距不足、短板弱项,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消除阻碍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各种壁垒,推动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

  2.坚持系统思维。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既立足当前,更着眼长远,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连通整合,着力提升政府采购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3.坚持问题导向。直面政府采购领域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全面梳理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难点、痛点和堵点,立足实际、守正创新,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增值化改革,全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政府采购满意度和市场主体获得感,助力营商环境再优化、再提升。

  4.坚持协同联动。积极推进政府采购区域协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采购效率。综合运用行业监管、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强市级与区市联动,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格局,有效凝聚政府采购监管合力。

  (二)总体思路。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切实强化政府采购全周期管理,全面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以支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重点,着力优化政府采购全方位服务,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以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以下统称“政府采购参加人”)为重点,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的竞争行为,有效矫正采购人违规操控、评审专家违规评审和供应商违法失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治理能力。通过强化全周期管理、优化全方位服务、深化全过程监督,打造具有烟台特色的政府采购“三化”“三全”制度体系,实现财政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凸显的目标,为建立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贡献“烟台力量”。经过努力,到2026年底基本建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市场秩序规范有序、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制度体系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政府采购全周期管理。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政府采购流程为抓手,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尽责”的原则,切实强化政府采购全周期管理,全面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必负责”的新型采购人制度。

  1.加强采购人内控制度建设管理。采购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归口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归口科室和部门,承担采购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同时至少确定1名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日常工作;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业务科室和单位各司其职,发挥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政府采购业务量比较大的采购人,应健全审批管理机制,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采购工作。采购人应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三重一大”范围进行研究与决策,对采购预算调整、采购方式变更、单一来源等重大采购事项,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报党组(党委)讨论通过后执行。采购人应当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通过制定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管理制度。采购人应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和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职责岗位的相互分离。

  2.加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化主管预算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所属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信息公开、合同履行、档案管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业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规范审批流程,所属单位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管理的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等事项,按照“单位申请、部门论证、财政审批”的模式,由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统一报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主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不再直接面向具体采购人。其中,各区市采购人应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进口产品事项,由各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指导与审查,合理确定应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切实加强对采购需求的形成和实现过程的风险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的监督管理,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体系进行审查,统一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监督所属单位严格执行。

  3.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集中采购)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分散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都应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做到“先预算后采购,无预算不采购”。按照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应实施而未实施评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采购人不得开展采购活动。在医疗卫生领域开展政府采购预算成本控制试点,建设清廉医采综合服务平台,对医疗机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采取历史价格参考、实时价格比对、价格征集调查、专家咨询论证、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实施预算成本管理控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的科学性、精准性。逐步扩大政府采购预算成本控制管理试点范围,引导采购人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预算,实现“市场可买、需求可定、价格可比”,推动实现“物有所值”采购目标。

  4.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应提出明确的意见,鼓励将需求管理提前至预算编制环节。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可评判、可验证,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关的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满足充分竞争要求,不得对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及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有明确指向。采购文件不得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或产品功能等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条款或评分项,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资金规模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组建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采购需求及采购文件的合理合规性进行科学论证,防止采购需求或者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歧视性等不合规的条款。采购人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财政部门应积极参与制定政府采购品目需求标准,为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提供指引。

  5.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则上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上传政府采购合同扫描版,通过系统推送到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未上传公示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合同款项的支付。鼓励采购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后,依托山东政府采购网利用电子签章签署采购电子合同,并依法公开,提升采购过程电子化水平,有效提高采购效率。

  6.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委托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相应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确认,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挂钩。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追究违约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7.加强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推进采购意向、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切实做到“网上全公开、网下无交易”,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在山东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全面公开采购项目预算、单一来源公示、采购计划、采购意向、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更正或变更公告、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确保采购信息公开标准统一规范、内容完整准确、渠道合规畅通、流程便捷高效。

  (二)优化政府采购全方位服务。以支持供应商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为重点,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为抓手,坚持主动服务,强化跟踪指导,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便捷度,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应当严格执行关于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措施,主管部门应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具体方案。每年1月20日前,主管部门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具体情况,并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在“山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烟台站”建设“烟台特色展馆”,展示我市科技创新产品以及对口帮扶地区的扶贫产品,配合组织特色企业、特色产品进行政府采购专场推介,促进供需对接、产销融合。制定出台绿色建材生产认证、示范应用财政奖补政策,探索建立绿色建材技术标准体系、工程应用比例算法、跨项目主体带量采购机制,高质量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全国试点城市各项工作任务。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支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商品快递包装、创新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乡村振兴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功能,助力企业发展壮大。强化采购人的需求管理责任,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重点从交易环节前移到需求编制环节。采购人应当将政策目标嵌入到采购项目的需求文本及采购文件中,通过对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等需求指标及履约条件的优先或强制要求,体现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2.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加强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等平台和系统的无缝对接,完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流程,提升融资效率。加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的推广,拓宽企业履行合同的资金获取渠道。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协助做好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推进工作,在开评标场所展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渠道信息,在采购文件获取、中标(成交)通知书送达、合同签订等环节,在相关文书上向供应商提示告知融资渠道。要强化对供应商合同融资的协调配合,采购人在融资合同签订、账号变更、验收付款等方面应当按照供应商及金融机构的要求给予必要支持,但不得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金融机构。

  3.提升政府采购便利度。采购人应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作用,按要求启用和使用网上商城,切实做到“应用尽用、应采尽采”。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不超过小额零星采购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进行采购。进一步拓宽网上商城服务范围,将集采目录之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品目,纳入网上商城采购范围,为采购人提供更大便利。对于部分使用量较大的通用产品或服务,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征集需求,统筹通过竞价、电子反拍、优惠率、框架协议采购等方式开展规模集采,降低采购成本。通过电子化巡检和日常人工巡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网上商城商品信息和价格监测,对信息发布不合规、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价格的异常商品及时进行预警或惩戒,规范网上商城交易秩序,净化交易环境。拓宽供应商征集入驻渠道,切实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让更多供应商入驻网上商城,确保网上商城的充分竞争。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拟入驻企业实行“一对一”精准服务,简化入驻手续,帮助企业拓宽销售渠道,确保优质产品及时上架。

  4.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通过监督检查和采购需求审查等各种方式,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各类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内外资企业、本地外地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确保各类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保证各类企业公平获得政府采购信息。财政部门要畅通供应商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受理投诉的通道,建立公正的供应商救济制度,依法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做到“有诉必应、有申必接”。维护供应商对采购结果的知情权,完善对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原因的告知内容,包括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及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响应)的原因,以及评审得分、排序情况等。对于投标(响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书面告知其评分及排名;对于被否决的投标(响应),应当书面告知否决原因。

  5.促进政府采购提速增效。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周期,尽快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验收期限,项目履约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时间及时做好组织验收工作。采购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情况消除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提升政府采购业务审批效率,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及进口产品审批事项;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报财政部门核准的,采购人再次采购无需再报财政部门核准,可直接依据原核准意见办理政府采购。

  (三)深化政府采购全过程监督。以政府采购参加人为重点,以政府采购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为抓手,建立政府采购事前引导、事中指导、事后督导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努力实现采购人依法采购、代理机构规范执业、供应商合法经营、评审专家履职尽责的目标任务。

  1.加强政府采购领域财会监督。以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的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为契机,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领域“四类问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精准确定监督对象,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将在我市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全面纳入监督检查范围,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从各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中随机抽取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价,涵盖公开招标、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等各种政府采购方式,涵盖货物、工程、服务等各类采购对象,涵盖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类政府采购参加人,涵盖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实现监督检查机构全覆盖、方式全覆盖、对象全覆盖、过程全覆盖、参加人全覆盖。创新监督检查方式,按照“以市为主、两级联动、统一定案”的要求成立联合监督检查组,统一监督检查的标准和处理处罚口径,确保政府采购监管“一把尺子量到底”。

  2.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试点。积极创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省级示范点,维护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制定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健全工作流程,理顺工作职责。建立市级与区市“分级受理审理、市级指导审查”的“集中式、一体化”运作机制,在市级层面设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指导审查委员会,对各区市行政裁决案件进行业务指导和审查把关,通过市级与区市上下联动、统分结合、一体推进,实现工作流程、认定尺度和处理标准“三统一”,有效防范“同错不同罚”现象发生。拓展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渠道,在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的运作模式,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提高投诉处理效率。依托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建设“一站式”纠纷服务平台,开启质疑投诉线上、线下双通道模式,推进质疑投诉事项线上受理、审查、质证、裁决、公示、归档,线下收到的质疑材料应及时扫描上传平台,打造全方位、无死角、无障碍的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救济渠道和畅通的维权通道。

  3.推动远程异地“双盲”评审常态化。对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分中心的电子评标室、独立评审席、专家抽取室等硬件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完善软件支撑系统,在全市范围内随机“盲抽”专家,根据专家情况就近确定评审席位,专家在物理隔离、互不见面、不知晓投标供应商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盲评”,打造市域内各区市间“双盲评审+分散评审”的“一主多副”(“1+N”)远程异地模式,切实降低评审成本,提升评审公正性。在全市范围内远程异地评审常态化的基础上,与省内、省外部分城市签订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合作协议,对预算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的货物、服务项目,联合开展跨市、跨省异地评审,不断扩大远程异地“朋友圈”,有效解决本地专家力量不足问题,有效遏制围串标行为的发生。

  4.实施政府采购联动协同监管。健全政府采购联动执法协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烟台市政府采购领域联动执法协作工作机制(暂行)》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组织联络和协调等牵头单位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提请相关成员单位协助调查,对发现并已确定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协同监管机制,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邀请审计部门参与对代理机构的监督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加强对采购人 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将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移交的问题线索依法进行处理和反馈。财政部门应高效及时地推送共享政府采购相关信息,便于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重点环节和关键业务进行实时监督。

  5.强化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履职监管。市财政局应对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采购规范和要求,围绕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和各环节,全面梳理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职责,建立采购人、主管部门和代理机构三张职责清单。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主管部门和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清单规定逐项履职到位;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严格按照清单规定对采购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指导和管理职能履行情况,代理机构法定职责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等进行核验与检查,努力做到精准监督、靠前监督、全程监督。鼓励引导代理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区分不同的采购人、采购对象、采购环节“精准发力”“深耕细作”,打造各自“术有专攻、业有所长”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从“重程序的合规性采购”向“重需求的专业化采购”转变,走专业化、差异化发展道路,实现代理机构的良性竞争。科学合理界定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按规定应由采购人承担主体责任的事项,委托代理机构实施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实行“一案双查、同案同责”,不能因为委托行为而减轻或者免除对采购人的处理处分。

  6.完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监督。健全专家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定期征集、动态征集相结合的常态化方式,将水平高、能力强、信用好的专业人员吸纳至评审专家库。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本区域、本行业评审专家征集工作,确保专家数量满足项目评审需要。加强专家学习培训管理,市财政局牵头建立统一的专家培训考核机制,明确培训要求和考核任务,提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合规意识。已选聘的评审专家拒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将暂停其评审资格。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担交易活动的见证职责,发现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场内不规范行为的,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评审专家在采购评审活动中,发现其他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主动向财政部门提供问题线索。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调阅录音录像、当面约谈、突击检查等方式,组织执法人员对评审专家的采购评审行为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故意拖延评审时间、违规协商评审、超标准索取评审费、非法收受不正当利益、充当中间人干扰采购评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予以解聘处理,涉及参与围标串标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完善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管理机制,实现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统一、支付流程统一、个税扣缴统一。

  7.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市财政局统一建立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用记录、归集、报送和使用机制,按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促进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开展政府采购参加人线上互评,以互评促监督,以互评促提升。其中,中标(成交)供应商对所投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采购文件编制、职业规范、服务情况以及采购人的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情况进行打分评价,反馈企业感受;评审专家对代理机构的文件编制、职业规范等指标进行评价;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评审的规范度、准确度、专业度等指标进行评价;采购人分别对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履职能力进行评价,对供应商合同执行、履约质保等进行评价。改革完善代理机构评价制度,对代理机构实行等级评价与单项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模式,促进代理机构规范有序竞争、持续健康发展。

  8.提升政府采购数字监管水平。依托烟台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联动监督管理平台,构建以采购业务为主线的全流程监控规则,对政府采购参加人实时跟踪,主动预警,实现政府采购监管从人工“盯防”到系统“智防”的转变。强化重点问题智能监管,从主体关系分析、关键指标雷同、投标价格分析、专家评标分析、电子标书鉴定、股权穿透分析、异常人员分析、异常行为分析、异常流程分析等多个维度智能分析预警,为整治围标串标问题提供技术支撑。强化关键环节智能监管,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合同签订、合同公示、履约验收以及专家评审费支付等流程规范性、用时合规性进行实时监测,引导采购人严格按规定规范执行。强化政策功能智能监管,对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环保节能、绿色建材、乡村振兴等财政政策情况进行在线监测,政策功能未落实到位的及时提醒采购人并推送财政部门。

  9.开展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研究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办法,对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统筹处理好项目支出评价与项目采购评价的关系,在按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从政府采购的角度对项目的采购效率、采购效益和采购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通过支出评价和采购评价的综合实施,科学全面掌握政府采购项目的绩效情况。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将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签订备案、履约验收以及采购人内控制度执行、财政政策落实等全部纳入评价范围,确保评价指标完整、规范。强化评价结果运用,财政部门将政府采购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预算、调整政策、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的重要依据,采购人根据评价结果改进政府采购管理,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10.健全政府采购风险预警机制。建立“两函一书一通报”制度,切实强化责任和压力传导,着力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果。健全完善风险提示和警示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监管“治已病、防未病”作用。对于监督检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具有一般性、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和风险,以及政府采购参加人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问题情节较轻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在面上向政府采购参加人发出“监管提示函”,建议提示对象予以关注并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对于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问题和风险情节较重的,或存在对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和风险整改不力等其他情形的,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具体的政府采购参加人发出“监管警示函”,进行告诫提醒,督促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健全完善政府采购约谈制度,对发现采购参加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但又达不到处罚处分最低标准,以及监管警示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由财政部门下发“约谈通知书”,通过约谈方式,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健全完善政府采购通报制度,对通过监督检查和系统监测发现的采购人妨碍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围标串标、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评审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及违法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指出问题与差距,提出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警示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深化政府采购改革、优化政府营商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部门深化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职责。市财政局、各区市财政部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统筹部署和推进深化改革优化环境各项工作。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政府采购全周期管理、全方位服务、全过程监督方面大胆探索、奋勇争先。各区市要按照改革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形成有本区域特色的政府采购改革方案或者制定出台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市直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切实抓好各项任务落地实施。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工作情况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三)充实专业力量。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政府采购的专业性特点,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专业人员,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各部门和单位要把德才兼备的专业人才选拔到政府采购岗位,按要求择优选配政府采购专管员,为依法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提供组织人才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政府采购人员的培养培训力度,定期开展采购业务培训、经验交流和警示教育,提升政府采购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执行跟踪。市财政局要对各区市、市直各部门的政府采购改革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加强动态监测和定期评估,对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予以固化并在全市推广。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化改革意见建议,形成管理改革合力,更好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政策解读和新闻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营造有利于政府采购规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