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允许市场主体适度“休眠”,目的是给经营困难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条例》同时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监督和监管。
突如其来的疫情,给不少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一些门店暂时不能开展经营活动,却仍需支付房租、人力等高额运营成本,导致部分中小企业经营者难以为继。为了让小店能继续开下去,有什么办法吗?
日前发布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其中一大亮点就是首次设立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制度类似于电信领域中的“停机保号”业务,号码暂时不用,可以留存一定时间,需要时可再次激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部分市场主体受到疫情影响,中断了正常的经营活动,但是仍有比较强的经营意愿和能力,为解决此类问题,也为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借鉴并结合部分地方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建立了市场主体的歇业制度。”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局长杨红灿表示,建立歇业制度,目的就是为给经营困难的企业提供一个缓冲性的制度选择,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有利于助企纾困。
据介绍,“歇业登记”近期在我国已展开地方试点摸索。今年3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就明确,商事主体需要暂停经营,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歇业登记,仍保留其主体资格。目前,已经开展歇业试点的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和宝安区,已为11家市场主体办理了歇业登记,主要涉及跨境电商贸易、商务服务、科技类等行业领域。
“可以说,歇业制度是《条例》最为突出的制度创新,是我国现有登记管理制度的丰富与补充,有利于中小企业持续经营,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也有利于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秘书长吴海峰说,《条例》正是借鉴了英国企业休眠制度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不活动公司”制度等经验,设立了市场主体歇业制度,为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帮扶政策措施提供了制度基础。
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条例》也明确了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通过公示加强对歇业企业的社会监督和信用监管。同时,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则视为恢复营业。
“歇业”是为了休养生息,但与“停业”有何不同?专家分析称,企业停业,多见于我国行政处罚中,如责令停产停业,通常是指暂时的停止营业。设立歇业制度为商事登记行为赋予了新内涵。歇业,并不必然导致市场主体被注销,而是基于现实考量,让市场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停止营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经过一段时间之后再恢复营业。
“法律是有温度的。为帮助处于危机阶段的困难企业获得喘息休整之机、协助此类企业降低市场主体资格的维持成本,《条例》首次设立了歇业制度,允许市场主体适度‘休眠’。”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为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处于歇业期间的市场主体若遇到适当的商业机会也可抓住机遇,开展经营活动,提前结束歇业状态。
刘俊海建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再好,倘若束之高阁,也难以实现制度的既定目标。《条例》的法律效力取决于登记机关的建章立制、登记服务、动态跟踪、日常巡查、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也取决于市场主体的慎独自治。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落地生根需要得到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人力资源和行业监管部门的通力配合与政策扶持,也离不开行业协会的严格自律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同频共振,更离不开公众和媒体的协同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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