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等文件提出,要加强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引领其他领域信用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弘扬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社会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树立政府公开、公正、诚信、清廉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风气,培育良好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依法行政与政务诚信的关系
现代经济社会互动中,政府与民众发生联系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政府权力的获得,二是政府权力的使用。民主制度作为影响政府获得权利的至关重要的因素,需要确保政府在运用权力时坚守人民立场,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对政府的信用状况进行度量可以衡量政府行动在多大程度上体现了人民主体地位、反映人民意志、服务人民群众。如果政府的信用水平高,说明政府履职能力强,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良好意愿;反之则说明政府履职能力弱,人民利益未得到有效维护,政府权力运用出现了问题。一般来说,政府信用的度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政府信用指的是政府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参与市场活动,到期能够偿还债务和履约的可能性,称为政府信用。广义的政府信用指政府获得权利和履行义务过程中的总体行为表现,称为政务诚信。
优化营商环境与政务诚信
国务院令第722号《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另外还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一是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商事登记等方面提供公正、透明的服务,政府建立健全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能够提升政府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公信力,增加企业和创业者的信任度,促进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活动,优化的营商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业活动,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政府部门通过诚实守信,优化服务,推动政策实施,增强公信力和治理能力;而企业和公众的诚信经营和监督能够推动政府部门更加负责地履行职责,共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二是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完善政务诚信闭环管理
国务院以国发〔2016〕76号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行政,二是坚持政务公开,三是坚持勤政高效,四是坚持守信践诺,五是坚持失信惩戒。政务诚信要从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畅通违约投诉渠道、加强违约认定、用好惩戒措施、开展政务诚信评价等几个方面入手,实现闭环管理。
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明确了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依托本级信用网站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各地可探索依托本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
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拒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加大政府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按照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违约失信信息、各地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记入相关主体名下并形成政务信用记录。
开展专项领域失信治理。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加强政府诚信履约监管,打造全流程的政府合同履约监管闭环链,有效破解“新官不理旧账”难题。推动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连续多年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行动,整治欠薪、欠债、拖欠工程款等突出的政务失信问题,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充分用好失信惩戒措施。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对于存在政府失信记录的地级以上城市,将取消发展改革系统的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加大城市信用监测扣分权重、取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称号或参评资格。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开展政务诚信评价。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将政务失信记录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以江苏省政务诚信评价为例,纳入省对市高质量考核和发改系统考核。设区市评价指标共有8个一级指标、35个二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主要包括依法行政、勤政高效、政务公开、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信用管理、政务诚信文化建设、创新综合评价。一般采用“申报自评+第三方监测+专家会议评审+视频观摩+部门专项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同时征集政务诚信创新案例,评选出优秀案例以加分的形式纳入评价指标,综合形成本次评价结果。权重较高的政府信用管理指标中涵盖了政府失信处置机制、政府机构失信案件专项治理情况、信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政府合同履约管理、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政务诚信负面事件情况。
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人群政务诚信建设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
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对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合同履行、款项支付等情况的监督,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完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库,健全采购人信用信息库,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建立采购人信用承诺制度,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政务公开、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惩戒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如特许经营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有关方面应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不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标准的,特许经营者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将项目相关方的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旨在扎实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明确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权利限制及职责,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加强对地方政府承诺事项延续性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评价考核机制,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招商引资评价体系。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支持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为不依赖政府信用、财务自主可持续的市场化企业,加大对财务造假、欺诈发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重拳打击,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严厉惩戒,绝不姑息。严禁“无照驾驶”,严查“有照违章”。
加强统计领域诚信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除了以上领域外,还增加了河道治理、城市综合管理问题治理、环境保护、综合交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互联网+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市民服务、企业服务和审计等领域。
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持续发挥政务诚信引领作用
政务诚信作为引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内容,建设好政务诚信体系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继续把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着力解决地方政府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评价机制,科学规范有序推进政务诚信领域的诚信评价工作。强化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实现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完善信息归集目录,加强政府承诺信息归集,优化完善政务信用信息系统功能。加强政务诚信宣传,开展政务诚信主题活动,发挥政府诚信示范表率作用。
提升政务服务诚信水平。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切实满足企业和群众的多样化办事需求,提高政务服务“好差评”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12345热线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度,提高信访事项处理群众满意度;及时总结梳理行政败诉案件的败诉原因和整改措施,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扎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推动依法行政能力提升。
(三)加强政务诚信重点领域建设。加强公务员职业诚信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思想境界和职业操守。建立城市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深化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统计等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加强履约践诺的跟踪管理。加大力度推动建立政府履约践诺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形成信用承诺闭环管理。实现政务合同全流程留痕,创新采取平台实时跟踪进度、风险预警实时推送、重点项目强化检查等方式,对政府部门合同管理、履约、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政府履约质量。
健全政务失信惩戒机制。把政务诚信工作和防腐败工作有效结合,提升公职人员廉洁意识和底线意识,提高公务员队伍拒腐防变免疫力。把失信惩罚落到实处,对于政府官员的失信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民事直至刑事责任。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持续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投资信心。
发挥新质生产力要素作用。新质生产力是经济高增长的关键。信用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制度,发挥优化资源配置作用,完善各类信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公共信用产生的相关数据作为最重要的政务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发挥信用数据作为支撑各行业发展的生产要素的作用,提升企业的全要素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在新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高质量发展。(作者:刘凡华,南京市宏观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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