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继续做好创新这篇大文章,推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数据作为全新的生产要素,已快速融入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大力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当前,我国数字法治建设相对滞后,在数据产权、流通交易、监管机制、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与新质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形,需要通过寻求立法突破、创新监管理念、强化司法保护、增强守法意识等,不断夯实数据法治基础,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寻求立法突破 夯实数据要素流通基础
新质生产力是一种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的高效能生产力。数据要素的有效流通和充分利用,对新质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要促进数据的发展、开放和利用。但该法的重点在于防范数据风险,对数据要素流通利用中的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权益保障等核心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目前,上海、贵州、广西等不少省(区、市)已出台地方法规或规章,规范本地的数据交易市场。然而各地各自为政、标准不一,影响了数据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立法部门应结合地方实践及相关政策,从国家层面制定关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专门法律,或出台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以基本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
加强数据流通交易立法,首先要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只有建立健全数据产权制度,明确各方权利边界和数据利用底线,才能最大限度发挥数据的效用。其次要明确数据要素交易规则,包括确定数据市场准入要求、规范数据流通准则、明确数据质量标准等,构建促进使用和流通、场内场外相结合的交易制度规范体系。再次应建立健全数据要素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规定。立法要充分保护数据流通交易市场主体通过使用数据资源、转让数据权益、经营数据产品获得收益的权利,按照“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平衡兼顾数据内容采集、加工、流通、应用等不同环节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更好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复用。
创新监管理念 呵护数据市场良性发展
加快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建设一个健康繁荣的数据市场。我国数据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传统监管模式无法适应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需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创新监管理念,提升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质效,有效促进数据要素市场高质量发展。
以包容创新理念构建数据审慎监管新机制。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具有典型的创新性。过于严苛的监管可能扼杀其潜在的创新力,制约数据经济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应秉持包容态度对待数据要素市场,给予其必要的发展时间与试错空间,以创新的精神和发展的眼光去监管,遵循事物发展“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基本规律,通过采取鼓励、支持、引导等方式,为数据要素市场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以多元开放理念培育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新生态。应重点培育一批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以提高数据交易效率和提升数据流通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可结合多层次市场交易体系建设需要,根据数据商的特色优势业务范围,培育综合性、区域性、行业性等不同类型的优质数据商,为数据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同时,大力培育围绕数据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进程以及流通交易各个环节中的第三方服务商,进一步构建协同创新、供需联动的数据流通交易多元生态体系。
强化司法保护 织密数据权益保护网络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加强司法对数据权利的有效保护。数据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交易失范、侵权、损害公平竞争等现象,需要从司法层面强化对个人信息、数据权利、公平竞争环境的保护,为实现数据资源要素高效配置注入司法力量。
在捍卫个人数据权利方面,强化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细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筑牢数字经济运行基础。
在保护财产权利方面,高度关注数字化时代“财产数字化、数字财产化”的趋势,重视数据的财产属性,协调好数据控制和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数据主体与数据开发者、不同数据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逐步确立数字财产、知识产权、竞争利益等方面的司法保护机制。
在维护交易秩序方面,注重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机制,对网络消费、数字财产交易等领域的合同问题进行规范和必要调整,对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等行为予以必要的司法规制。
在推动公平竞争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法等竞争立法的司法裁判规则,构建竞争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强化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反垄断规制。
增强守法观念 推动数据合规市场形成
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一种先进生产力,对市场主体的法治观念有着更高的要求。各类数据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和遵规守法状态直接影响整个数据合规市场的形成。因而,有必要增强其守法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数据合规体系,形成行业自律,整体降低数据运行的社会成本。
平台企业应主动承担数据安全义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可操作的具体交易规则,明确数据资料要求,监管数据交易,增加与优化技术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增强其数据合规意识,以确保大数据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行业协会和数据信息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应制定行业自律标准,强化数据交易主体包括数据提供方、需求方以及数据服务机构和交易平台等的自觉用法守法意识,尊重、敬畏法律法规,使数据市场竞争与交易完全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数据市场经营环境,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盘长丽,作者为广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法学教授、高级经济师,广西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更多精彩,请关注“官方微信”
国脉,是大数据治理、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数字经济、政务服务、产业服务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流程再造系统、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产业协作平台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运营国脉电子政务网、国脉数字智库、营商环境智库等系列行业专业平台,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大数据局、行政审批局、优化办等政府客户和中央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