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是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更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发展的目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笔者认为,实现政府采购智能化,便是形成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一步。

  所谓政府采购智能化,是指在计算机网络、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加持下,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公开、效率更高。目前,政府采购智能化的实现主要依靠海量的数据、合适的算法以及超高的计算能力。笔者认为,若没有政府采购标准化,便难以实现政府采购智能化。

  对政府采购标准化的理解

  所谓标准化,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和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简单来讲,标准化是使之统一化、规范化、通用化、模块化、系列化、组合化。所谓政府采购标准化,是指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活动的规范、统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市场作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更应实行标准化。

  政府采购标准化包括哪些内容

  从政府采购特征来讲,政府采购标准化分为管理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同时,管理标准化是操作标准化的基础,但在实践中,管理和操作的标准化并没有严格界限。

  笔者认为,管理标准化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一是制度和规则的标准化。所谓制度和规则的标准化,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所约定或规定的规范。制度和规则的规范是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整个政府采购体系规范的核心。它不仅是构建全国统一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基本要求,而且是实现政府采购智能化的基石。因此,制度和规则的制定必须规范、统一,不能让公众产生歧义或误解,更不能存在相互矛盾。

  二是职能的标准化。所谓政府采购职能的标准化,是指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规范、统一。没有职能的规范,就没有管理的规范。虽然我国已基本搭建了政府采购管理体系,实现管理与执行分离,但由于“两法”并存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平台改革的不彻底或不到位,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被分割,如集中采购机构与相关管理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问题。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的非标准化,可能导致管理职责缺位或越位。

  三是专业术语的标准化。所谓政府采购专业术语,是指政府采购领域对一些特定事物的统一业内称谓。政府采购专业术语既包括政府采购的名词、概念,也包括简称、外来词语的翻译等。因为政府采购智能化是借助电子计算机来实现,所以政府采购专业术语的规范、统一尤为重要。

  四是数据的标准化。从狭义上来讲,数据就是指数值,即通过观察、实验或计算得出的结果。但数据有很多种,最简单的就是数字,此外也可以是文字、图像、声音等。从广义上来讲,数据是指无法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用常规软件工具进行捕捉、管理和处理的数据集合,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产生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因此,政府采购数据可以理解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切经过采集、处理的数值集合。因为智能化是建立在数据化基础上的媒体功能的全面升华,所以政府采购智能化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可以说,无论是管理层面还是执行层面,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都离不开狭义或者广义的数据。因此,无论是采集还是利用,规范、统一政府采购数据才是前提。

  操作标准化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程序的标准化。所谓政府采购程序标准化,是指政府采购管理规程、操作流程、采购程序和相关步骤的规范、统一。虽然我国已明确了各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但有些操作规定相对笼统。为避免理解不一,有必要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程序规范和统一。

  二是文体的标准化。关于政府采购文体标准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早有规定,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所谓文体,是指独立成篇的文本体裁(或样式、体制),是文本构成的规格和模式。它反映了文本从内容到形式的整体特点,属于形式范畴。所谓政府采购文体,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的各类文书。政府采购文体是特殊的文体,有别于行政公文,但又有行政公文的某些特征。这种特殊性是由政府采购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政府采购文体暂可分为五个大类,即告知类、合约类、救济类、其他类和相关类。文体的规范不仅指格式中的要素规范统一,而且还包括序号、编码的统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主体都会使用到各类文体。特别是在操作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会采用格式化的文体编制采购文件。而在计算机的世界里,只有规范、统一、标准化的文体,才能被抓取、识别。因此,有必要将政府采购文体标准化。

  三是行为的标准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各类行为起着关键作用,决定着政府采购操作的规范化和统一性。所谓政府采购行为,是指政府采购各参与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在活动,包括采购单位的实际操作者、采购代理机构的项目操作者、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人员的行为。虽然他们的行为是否规范、统一,不直接影响政府采购智能化的推进,但行为规范作为所有规范化的基础,将决定其他规范化的落实。换言之,若不对政府采购实际操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则难以达到政府采购全面规范的目标。

  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标准化

  实行政府采购智能化,既是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结果。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发展,政府采购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融合将越来越紧密。笔者认为,政府采购对“互联网+”的追求,不应局限在网络化、信息化,还应将目光投向智能化,以推动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公正。

  一是高度重视,做好顶层设计。政府采购标准化不是简单的规范化问题,而是与国际接轨、与社会发展同步的课题。在笔者看来,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必须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统一,实行标准化管理与运行。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的顶层设计上,有必要将标准化理念贯彻其中。

  二是设置阶段性目标及时间节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迈入“深水区”,正朝着国际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方向推进。因此,有必要总结前一段探索时期的经验与教训,特别是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下,对目前出台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规定进行梳理,并设置阶段性目标及时间节点。同时,对于必须全国统一的事项、行为等,应制定标准化的范本并在全国推广。

  三是规范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各类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比如,允许平台之间相互竞争,以发挥各自特长与优势,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各平台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宋军 采招云数智化采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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