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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办理建筑许可”典型案例(二)
近日,山西省厅遴选了住建领域在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提升市政公用服务、规范行政执法、创新服务模式、完善平台建设等方面共17个典型案例,本期分享规范行政执法、创新服务模式、完善平台建设等方面的9个典型案例。
对标先进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山西省“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向纵深推进
营商环境的竞争是一场全球的竞争。不进则退,慢进也是退。营商环境好,则市场信心稳,企业干劲足,经济发展就会更有活力。锚定优化营商环境,“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正在为全省经济发展注入新鲜动力。
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典型案件
2023年,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先后组织开展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四季守护、铁拳出击”专项行动、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等执法行动,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履职尽责,认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深挖案件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整治了市场环境,现将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清廉建设引领营商环境优化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实践证明,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做基础。去年以来,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续在清廉建设上下功夫,迈出远程异地评标关键一步、不断扩大社会监督覆盖面、多措并举提升服务水平,推动清廉建设融入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让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通透处运行,营造出风清气正的政务服务环境。
山西省不动产登记业务“跨省通办”再添新成员
2023年12月27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部门签订《“京津冀+晋蒙”深化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五大类16项高频业务事项纳入首批“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这是我省自然资源部门携手陕西、河南开通“跨省通办”不动产登记业务之后,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举措之一。至此,我省不动产登记业务“跨省通办”成员增至7个,这些省区市的群众和企业不必来回奔波,可以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山西省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我省通过数字政府建设大力提升政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政府履职服务能力,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2023年山西省政府工作报告
一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及省委历次全会精神,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同步推进“两个转型”,全省经济持续稳中加固、稳中向好,多项预期性指标创历史最好成绩,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目标,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态势强劲,在克服重重困难中交出了引以为豪的优异答卷!
山西省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等五个方面38项典型经验做法清单
山西省稳增长稳市场主体等五个方面38项典型经验做法清单
做好“加减乘除” 激发市场活力 ——山西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创新实践
近年来,我省各级财政部门紧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目标,通过压实主体责任的“加法”、简化交易流程的“减法”、提升服务效能的“乘法”、破除政策壁垒的“除法”,有效激发出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有力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山西立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9月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山西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我省立法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加快实现山西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保驾护航。
山西改善营商环境再发力推3.0版改革
7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山西省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行动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先行先试,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原创性、差异化探索。
山西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改革全面推开
据介绍,山西省省级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打造了“一平台”“一数据库”“一系统”,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电子化收缴、便民化服务、规范化管理和智能化分析,更好地为企业和百姓提供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改革再出新招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采取积极措施释放行政审批政策红利,通过实现全事项窗口集中办理,大力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不断创优营商环境,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
探索打造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的山西样本
两年来,山西省政务信息管理局扎实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创新体制机制,打通信息孤岛,再造服务流程,推动数据共享利用,有效促进了营商环境改善、政务服务效能提升。
山西启动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
11月15日,从省财政厅获悉,12月1日起,我省将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抽查内容有13项,省级各主管预算单位、各市11月30日前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