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发布的2020年《法治蓝皮书》及“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2019)”指出:我国政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政务公开范围继续扩展。随着实施十年有余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并实施,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公开范围继续扩展,公开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效果不断提升,助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表明交通部、北京市、厦门市政务公开排名前列。这是连续11年对49家国务院部门、31家省级政府、49家较大的市政府和125家县(市、区)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第三方评估。
政务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无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可喜成就,不过,政务公开仍需做足加减法,特别是政务公开的范围仍需做足加法拓宽范围,作为例外的不公开的事项仍需做足减法,同时年度政府透明度指数要进一步提升公信力并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政府透明度指数的表彰先进批评后进的倒逼机制,让政府透明度指数成为衡量各级政府政务公开水平的晴雨表。
政务公开做足加法,就要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2019年修订后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落实“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入手,扩大了主动公开的范围,细化和完善了依申请公开流程。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合理需求。
政务公开做足加法,就要进一步加大对民生领域的信息公开力度,扩大民生领域信息公开范围。原则上讲,民生领域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一律公开,一般不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例如,备受公众关注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特别是具体数额、具体去向和用途,应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而不能再让巨额社会抚养费成为一笔糊涂账。
政务公开做足减法,就要对作为例外的不公开的事项做足减法。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关于依申请公开“三需要”表述,同时明确规定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使不予公开范围的界定更为科学、明确、具体,改变过去过度适用兜底条款造成过于原则的现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这一规定仍显保守值得商榷。建议对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除非真正符合涉密要求,否则均应适度公开,比如应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公开,而不应在文件柜束之高阁拒人于千里之外。
政务公开做足减法,就要坚决破除依申请公开的门槛,取消依申请公开的“三需要”门槛。新修订后《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需“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限制条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申请人反复、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问题,规定了不予重复处理、要求说明理由、延迟答复并收取信息处理费等措施;对于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解决。
第三方评估的年度政府透明度指数堪称政务公开的晴雨表,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年度政府透明度指数公信力及社会知晓率,充分发挥政府透明度指数的表彰先进批评后进的倒逼机制,让政府透明度指数真正成为各级各地各部门普遍看重且含金量足公信力高的政务名片,真正成为衡量各级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水平的晴雨表。